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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财政存在问题与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周志武 邹欢欢

  地方财政是我国财政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具体包括省(直辖市)级、市(地区)级、县(市)级和乡(镇)级四级,保持地方财政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于一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1994年分税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但在地方财政这方面的改革并不彻底,留下了许多问题,尤其是近几年,受国民经济增长的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我国地方财政面临着许多困难和不利因素,对地方财政经济构成强大压力。
  
  一、地方财政面临的问题
  
  1、地方财政级次过多。中国是世界上拥有地方政府级次、地方公共支出级次最多的国家。考察一下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尚找不出一个五级架构的政府。比较典型的情况是三级架构或准三级架构(如联邦制的美国、澳大利亚和单一制的日本、法国),但中国有四级地方政府:省、市(地级市)、县和乡镇。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是五级政府,但是按这样的架构,各级政府如都要求有自己稳定的税基,都能够按照分税分级的框架来形成财力分配,至少在基层看不到出路,乡一级没有大宗稳定收入来源来形成分税体制。财政级次过多就会造成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低下,带来了不同财政级次之间的财政资金博弈。我国现在的财政体制是根据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构想设计的,抛开我国政府级次过多这个也应该讨论的问题不说,就是“一级政权、一级财权”理论也是指得商榷的,如法国和德国都并非如此。
  2、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分税制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各自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收入和支出范围、管理权限、实行收支挂钩和分级管理,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确实起到了这样的作用,贯彻了“收入大头在中央、支出下流到地方”的分税制改革精神,然而从地方财政收入来看,在原体制下地方长期培植起来的主体财源,面临着财源弱化、收入增长难度加大的困境,分税制中划属于地方的14个税种由于点多、面广、税源分散、隐蔽性强、征收难度大、成本高又加剧了地方财政收入困难的事实。但是在支出方面,地方财政承担了大部分的支出责任,特别是省级以下的地方财政担负着相当沉重的支出责任,这与国际惯例不符。地方政府县乡两级共同提供庞大而重要的公共服务,包括70%的预算内教育支出和55%~60%的医疗支出。地级市和县级市负责所有的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救济。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和救济几乎总是由中央政府提供。教育和医疗是中央和省级的责任。地方政府承担大部分的支出责任但其只能控制小部分的税收收入。
  从最基层的乡镇财政来看,这种事权和财权的不协调更加明显。一是乡镇对县级部门下放机构没有管理权,无权统筹协调它们为乡镇经济发展开展系列服务;二是部分下设机构的财权没有下放,主管部门没有要求集中在县(市)管理,乡财政支出纷纷上划,比例逐渐增大;三是县、乡财权划分不合理,分税制是地方财政支配的收入减少,县(市)为保证本级收入,满足支出需要,也不得不集中财力,使乡镇财政面临财力减少和支出刚性增长的双重压力。总而言之,我国各级政府事权划分原则性不强且缺乏法制化基础。
  3、不同地区间的财政状况差异过大。中国的区域经济发展差距存在于方方面面,地方财政是一个很显著例子,并且这种差异不只存在于东部与中西部各省之间,还存在于各个地区、省际内部。按照国际标准衡量,中国地区间的财政支出和服务提供方面的不平等程度非常大,且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现行分税制的税收返还方式在承认了原体制下区域财政能力差异的同时又因返还基数以1993年为准,再次拉大了地区间的差距。各省级政府人均支出(包含了所有转移支付)的最高值与最低值的比率己由1990年的6.1增加到了1999年的19.1,离散系数已由0.55增长到0.86。从非预算资金角度来看,税收与我们所说的准税收税基的一致性意味着预算收入与非预算收入相关度极高,即经济繁荣地区两项收入都高,而不发达地区面临的是更加吃紧的财政局面。地方政府对非预算资金的依赖性加强,明显地强化了区域差异扩大的趋势,分税制改革目的之一是要将经济日益推向财政自给,但伴随着转移支付规模的下降,富裕与贫穷落后地区财政收入的水平差距越来越大,那么他们提供地区公共物品和服务的能力也在逐渐拉大。
  4、“非预算”问题严重。“非预算”资金包括两部分: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部门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从地方财力结构来分析,非预算资金加上预算内的非税收入占地方财力的比重较高,1994年至2000年该比重分别为25.41%,29.46%,34.45%,31.15%,30.86%,29.72%和29.28%。说明地方财力中近1/3来自非预算资金和非税收入,这种收入结构是相当不规范的。这进一步表明中央对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在地方财力中的整体效应低下。非预算资金的增长在地方财政收支不匹配的情况下减轻了许多地方政府财政的压力,但其规模的膨胀及其自身的缺陷已成为制约地方经济发展、财政建设的不利因素。首先,预算外资金的存在削弱政府协调和控制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资金分散表现在许多机构和单位拥有巨大数额的资金,而这些资金不是在政府财政部门的计划和管理之内。这些外部资金对政府预算资金产生了“挤出”效应。其次,非预算资金加速了正规财政体制地位的下降,为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提供了一种可替代的出路,完善的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建立愈加困难,并且各种各样的收费结构是绝对无序、不透明的带有很强的随意性,这些都意味着它是不公平的。另外,这种准税收体制是在地方政府官员以最小征收成本为目标,在其分析能力很低的情况下设计出来的,所以它也是无效率的。地方财政不能通过完善正规的税收体系组织财政收入,从长远发展来看是地方财政弱化的体现。
  
  二、解决地方财政问题建议
  
  1、减少政府级次。我国实行的是五级政府架构,行政层次多,管理成本高,工作效率低。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财政供养人口过多的问题不解决,解决县乡财政困难是句空话。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管理层次、减少机构、减少人员,上至省级下至村级,都要精简。结合目前的撤乡并村工作,要抓紧落实到位,绝不反弹,避免重新回到“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老路上去。在合并机构、裁减人员的基础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重新调整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和对下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的考核方式,加快政府从竞争性、盈利性领域的退出步伐,将政府的主要精力转向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调节收入分配、调控宏观经济运行、为市场主体特别是中介组织的发育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上来。结合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改革服务职能,促进政府行为的规范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社会监督。
  2、政府间事权的界定应遵循一定原则,并加以法制化。首先,政府间事权的界定应遵循一定原则。根据事权的不同性质,政府间事权界定主要参照以下原则进行。(1)行政管理事权主要按“受益原则”确定。要求行政管理事权应按实际的受益对象(管辖地区)和受益范围(管辖范围)确定其归属。(2)社会服务事权应按照受益原则、可行原则确定。具体如下:其一,凡使得本辖区居民受益的事权,初步界定为本级政府事权。其二,如果这一事权由本级政府承担在技术上不可行,应考虑将其上移为上一级政府事权。其次,政府间事权划分必须法制化。在政府间事权划分上,我们必须确立一个基本理念,即事权划分没有最优的划分模式,最关键的是法制化。只要有了法制化的制度规定,政府间就基本不会存在划分不清的事权,并在实践中可以得到真正履行。
  3、建立规范和完善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当前建立政府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路是在省内确定省、县两极主体框架,原因在于目前各级政府中县级财政的支出缺口最大,重要的公共服务都要由较低级次的政府来承担,想减轻压在农民头上的过重的财政负担就必须强化县级财政,使其有充分的收入以保证它所承担的支出责任的完成。省际之间的转移支付由中央财政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通过中央预算组织实施,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特殊性转移支付的方式。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解决不同地区间财政收入能力与基本财政支出需要之间的不平衡和各地区之间公共服务水平的不均衡,这部分财力来源应包括现行体制中的地方财政收入、税收返还、体制上解决或补助等部分。特殊性转移支付主要解决县市政府在农业开发、交通运输、通讯、能源、教育、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对社会事业等特定项目进行的补助,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的支出,这部分资金主要为现行体制中的各项专项补助、专项结算补助等。
  4、坚决推进统一预算的进程和发展现代意义的全套预算制度。必须认识到: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统一,是政府行为规范化的前提条件。1997年之后,我国对预算外资金的整顿和管理逐步强化,成效显著,在基本实现预算内、预算外、“制度外”三块资金“三而二”后,预算内、外资金如何归并为“二而一”,也正在向水到渠成的状态靠近。今后,通过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应把全部政府收入统统纳入预算管理,以规范的公共收入形式明确政府可分配资金规模并全程监督其运用。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不合理的行政审批手续将取消,乘此东风,理应着力寻求进一步把收费和基金纳入预算内,借助于“金财工程”、“金税工程”的现代化信息处理技术和政府资源管理系统,像管税一样管理起来,并大力推进支出管理的改革。如果公共财政框架下的预算支出管理初具形态了,即可考虑在加强科学化信息监控的同时,对地方逐步适度下放支出标准确定上的决策权,使人员工资和公务费标准等在各地有“因地制宜”的必要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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