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商誉确认与计量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常一劢

  商誉及商誉会计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很具争议的论题之一,在商誉的确认与计量方面,仍然存在着广泛的争议。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全球的并购浪潮风起云涌,而一起成功的收购活动往往会导致巨额的收购溢价。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讲,其结果表现为巨额商誉资产的确认以及以后会计期间巨额摊销费用的发生,这导致许多企业在并购以后要报告巨额亏损。举例来讲:时代华纳的并购案中,140亿美元中的80%是为商誉而支付的。即使选择了长达40年的摊销期限,时代华纳每年所要注销的商誉价值仍要高达2.75亿美元,这导致其在并购以后的第一年报告了2.17亿美元的净损失。于是商誉资产到底要不要确认,确认的话要不要摊销,再一次成为会计界争论的焦点。然而,这种收购溢价带来的麻烦并不能否认商誉的确认与计量:
  首先,援引七十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设计储备确认会计时的解释说明:企业对现有资源可能带来的未来收益做出报告,为决策者所增加的决策相关性远远弥补了估计上的不精确性所造成的影响。一定意义上讲,现代企业的竞争就是创造能力的竞争,作为核算这部分能力的价值的商誉,对于衡量企业未来的竞争优势,从而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可谓至关重要,因此有理由相信商誉确认所增加的决策相关性会远远弥补其估计的不精确性。因此,商誉应该作为一项资产被确认。
  其次,资本市场的反应也验证了我们的判断。经研究结果表明:报告的商誉资产价值与股价之间是相关的,并且在商誉已经摊销5年之后仍然相关。同时相关的研究还显示:报告了商誉价值的企业,其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的比率比较低。也就是说,账面价值更接近于市场价值,这从另一个侧面支持了商誉的确认的确使得会计信息更加有用。因此,商誉资产应该被确认。
  最后,会计分期的本身就隐含了会计核算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精确,不确定性是会计实务随时都在面临的问题。事实上,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可以预期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与物理寿命之间的相关性将会进一步减弱,对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做出可靠的估计将会更为困难,但是固定资产却不会因为计量的可靠性问题而不计提折旧,那么商誉也没有理由因为计量问题而不予确认。
  我所认同的商誉的确认和计量观点,有以下看法:
  
  一、商誉资产如何被确认
  
  (一)商誉的入账时间问题。当前在我国会计处理中只有发生并购业务时才确认商誉的价值,我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欠缺合理性。首先,我们都知道并不是并购活动,而是企业持续地开发创造知识产权的努力形成了商誉的价值,因此从商誉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并购活动是一个无关事项,不应该成为确定入账时间的标志。其次,仅仅确认并购企业的价值同时也导致并购企业与非并购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我们知道财务数据只有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时才具有决策价值,但是仅仅部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包含了商誉,这一方面导致投资者利用商誉信息时更加无所适从,另一方面也导致并购企业和非并购企业的财务比率因为计算口径不一致而存在显著差异。
  那么,商誉的入账时间问题应该如何解决呢?我认为企业商誉的创造和使用是一个随着企业发展而持续的问题,所以商誉的确认也应和企业其他财务数据一样要求定期持续确认,直至企业停止经营。可以通过制定一定准则,统一规定一个时期(比如1年或者3年)要求所有企业披露重估以后的商誉价值并且允许企业在满足法定资产重估条件(比如合并、分立等非持续经营状况)时调整商誉的价值。这样,商誉资产的确认一方面保持了与其他资产确认原则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又兼顾了商誉资产价值容易波动的特殊性,同时也减少了随意调整商誉入账价值以实施盈余管理的机会。当然,这也需要在实践中对准则的逐步完善。
  (二)商誉的入账价值问题。由于商誉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并且除公司并购外,并不涉及买卖价格问题,所以商誉的入账价值必须依靠其他财务数据的帮忙。根据公司的性质不同应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来选择不同的方法。
  首先,上市公司的商誉可以修正后的股价减去账面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以最近一年(除去异常走势区间)股价的平均数代表修正后的股价,这个修正后的股价代表了市场对企业价值的一个客观评价,可以认为代表了企业的实际价值。修正后的股价与账面价值的差异包括两个部分:账面资产的历史成本与现行价值之间的差异和账外资产价值。通常我们认为账外资产的价值也就是商誉的价值。因此,以修正后的股价减去账面资产的公允价值代表了商誉的价值。这种处理方法与当前关于商誉入账价值的确定也保持了一致性。
  当前会计实务是以收购价减去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商誉价值,也就是以收购溢价作为商誉的价值。构成收购溢价一般包括两个部分:并购以前未入账的商誉价值以及并购以后预期会实现的协同效用的价值。而这部分协同效用可以视为并购活动所引起的企业创造开发能力、竞争优势的变化,也就是企业商誉价值的变化。可见,当前商誉价值的确认,也是以修正后的股价减去账面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这样我们就保证了处理方法的连续性。
  其次,非上市公司商誉的价值,应以与形成创造开发能力相关的支出的资本化价值来确定。可以根据企业一年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市场营销活动的支出(包括广告支出等),以及为管理层与技术人员支付的培训支出和报酬(没有包括在研究开发支出中的部分)乘以各自的权数(这个权数将因行业的不同、因企业的生命周期不同等而不同)所计算的结果,再乘以一个换算系数(这个系数比照同类上市公司的商誉价值来确定),作为非上市公司商誉的入
  账价值。
  
  二、商誉是否应该被摊销
  
  商誉作为一项资产被确认以后,是否应该在以后的期间予以摊销呢?美国前会计原则委员会的第17号意见书要求企业的商誉在最长不超过40年的时间内予以摊销。而澳大利亚、中国等也都要求商誉在一定的年限内予以摊销。我认为由于如下的原因,商誉不应该被摊销。
  首先,商誉所核算的是企业创造和开发知识产权的能力的价值,商誉的账面记录应该与这部分价值保持对应。我们知道,企业与创造知识产权相关的能力并没有随着时间而丧失,事实上大多数企业会随着时间而提高这部分能力,可是如果对商誉予以摊销的话,作为反映该能力的商誉的价值却随着摊销逐渐减少、消失。这违背了会计处理的真实性原则,因此,商誉不应该被摊销。
  其次,固定资产中关于土地等再生性资源的处理也为商誉不予摊销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先例。《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折旧会计》要求不对再生性资源计提折旧,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也都要求再生性资源保持账面价值不变。实际上,企业创造开发知识产权的能力也具有持续性,可以相伴于企业生命周期的始终,那么援引当前关于再生性资源的会计处理,企业的商誉也不应该被摊销。
  再次,研究与开发支出、广告投入、为管理层和技术人员支付的培训支出是与保持企业的创造开发能力密切相关的投入,那么既然目前的会计处理已经将这些支出在发生的当期就费用化了,商誉自然不必再进行摊销。
  最后,资本市场的反应也支持了我们关于商誉不应该摊销的判断。经研究结果表明:报告的摊销费用与股票回报之间没有明确的关系,这或许提供了一个证据――投资者或许认为商誉并不是一项可摊销的资产。
  会计核算的使命是对企业的经济业务、资源状况做出如实的描述,商誉所核算的这部分资产的价值能够保持持续性,那么商誉也就没有了进行摊销的理由。
  当然,以上观点也不具完善,实施后也可能存在着公司大股东操纵股票价格,进而操纵商誉价格,操纵报表数据,这里认为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或许能部分解决此类问题。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143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