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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由“进”转“来”剖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亚男 姜卓青

  目前,在东南沿海等加工贸易发展较快较成熟的地区,出现了重“来料”轻“进料”的现象。具体来说有两种:一种,原来作来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继续坚守阵地。例如,飞索、快捷等全球半导体行业的知名企业,依据半导体行业的惯例,坚持用来料的方式加工。另一种,一部分原来作进料加工复出口的企业开始由进料加工转为来料加工。这种重“来料”轻“进料”的趋势与我国“十一五”要实现的“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并带动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延长加工贸易国内产业链及价值链”的目标是相抵触的。以来料加工为主,国内加工企业只能赚取加工费,而国内采购部分中的水、电、气增值税不能抵扣,因此获利甚微,同时使承接企业甘于现有生产技术而不追求更高的升级或发展,使原料和产品的国产化率降低。彻底的两头在外,既掌握不了先进的技术也无法提高国际竞争力。
  
  一、由“进”转“来”的因果分析
  
  (一)因:对于加工贸易不同的生产方式现行的征税方法。我国的加工贸易现主要采取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来料加工装配贸易是指由外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料件”),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对方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对方提供设备,我方用工缴费偿还的交易形式。简称“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按照对外签约形式分为“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和“进料加工对口合同”。“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是指我方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动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材料(以下简称“料件”),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的交易形式。简称“进料非对口”。“进料加工对口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分别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料件进口时,我方先付料件款,加工成品出口时再向对方收取出口成品款项的交易形式,包括动用外汇的对口合同或不同客户的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简称“进料加工”。
  国家对这两种方式的收税和退税方法是不同的:
  1、对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使用的进口或国产原材料、零部件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及加工或委托加工后的工缴费采取“不征不退”的方法。
  2、对进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和一般贸易方式采取退税方法。对进料加工中采购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采取保税方法。而对进料加工中采购的国产原材料、零部件,征税方法类似于一般贸易,即在进料加工企业购进国产原材料时,须缴纳增值税,用于消费的料件还须缴纳消费税,将这部分增值税、消费税计征入库。
  该征税方法中存在的问题:理论上,出口退税是返还出口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因此国家可将以上缴税款作为出口退税的资金来源。但在实际操作中,出口退税款计征入库后,由中央财政列入中央预算,然后按当年财政收入与支出来安排退税规模。按商务部和海关总署提供的数据,到2002年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为2477亿人民币,2003年欠款750亿人民币。征、退税的时间差致使退税款拖欠,导致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占用,周转困难,部分民营企业(如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面临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的境遇。以致出现企业在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使用国产原材料、零部件比例越大税负越重的后果。这无疑造成了在同一经济活动中,由于人为的贸易方式的划分而出现了税赋的不等。
  (二)果:税赋不等导致由“进”转“来”。税赋不等产生的资金占用,使得企业为保证利润,开始采用更换加工贸易方式的方法来避税。尤其是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地方承担25%的退税职责,但由于财政困难导致应退的税被拖欠,使得地方为了减少退税额,开始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多采取在税收方面不征不退的生产方式。
  
  二、从根源上分析
  
  (一)直接原因。企业的经营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在其生产过程中究竟是采取进料还是来料的加工方式取决于两个因素,市场和成本。
  1、市场,是指加工贸易所生产产品将要面向的市场(客户群),如果一个企业的出口市场主要或近期内主要是国外市场,那么它对国内市场的依赖程度就小些,采取来料加工的方式可以使其利润免受退税率的影响,而另一方面原料采购及销售均由国外母公司负责,风险较小。自然会坚持来料加工方式。
  2、成本,是指当加工贸易企业所在国的税收、政策等方面对其利润大小出现制约时,企业由进料加工转为来料加工所需的隐性成本,如果投资国或地区对此监管力度越小,则转变成本越小,企业为获得最大的利润越有可能改成来料加工方式。就市场方面的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到一个行业的惯例问题。就成本方面而言,我国则存在较小的隐性成本,使得企业可以实现由“进”到“来”的转变。
  (二)制度上的原因。经查阅可见,我国海关制定的各项法规中,都未明确规定国内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由进料加工转为来料加工的事项,同时税收方面的规定也不详细。而只是简单的规定了转的具体申请手续,以及未按手续办理的惩罚措施,原则上来说企业只要能按程序办事,就可以在提交部分单据、资料并缴纳一定量手续费的情况下,轻易的转变加工贸易方式。由于这方面的转变并未受到国家的重视,使得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税率规定对其不利时,采取由进料加工转为来料加工的生产方式的办法,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而当税收有利时,又会向海关申请转回进料加工企业。
  
  三、对策分析
  
  最初,我国发展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都是以赚取加工费为主要目的的。我国劳动力成本方面的优势也为承接加工贸易业务打下了基础,加工贸易需要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而通过加工贸易也帮助国家解决了劳动力就业的难题。为此,国家先后制定了各项措施给予了加工贸易大力的支持。但现在,随着新一轮的国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转让,我国的加工贸易也面临着进一步升级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劳动力成本相对优势的存在,使得加工贸易在我国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仍需要加工贸易的合理升级来带动,所以大力发展何种加工贸易方式的问题,关系到经济发展的全局。而以赚取加工费为目的的来料加工方式与我国中长期的发展规划显然是不相适应的。应当鼓励加工贸易向“以进料加工为主,在生产过程中不断积累核心技术,在经营过程中掌握产品的定价权,并逐渐参与到产品的流通和销售渠道”的方向发展。
  要巩固进料加工的地位,就要尽量减少上述现象的产生。可以注意以下两点:
  1、尽量完善我国对加工贸易中不同贸易方式的税收机制,减少不同贸易方式税赋不等的现象,对进料加工中使用国产料件征收的税,最好能做到征多少退多少。这样下去,还可以引导加工贸易多采购国内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提高产品的国产化水平。
  2、在海关的相关法规中,应加入关于加工贸易企业由“进料”转向“来料”或由“来料”转向“进料”相关操作的系统的法规。这样可以在完善这项操作的同时,更进一步的杜绝通过这种操作追求企业私利,钻法律空子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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