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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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江凌
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是一种重要的资源,更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它是企业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获得的,它不仅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而且还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制胜的武器。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或被窃,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甚至会使企业走上破产的绝路。从我国现行法律看,我国主要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来保护商业秘密。针对我国企业的具体实际,我们还应研究出一套既科学、合理又符合国情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方法,使国内企业的商业秘密得到更全面而有效的保护。
一、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概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普遍知悉、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比,商业秘密在绝大多数国家中受保护的程度要差得多。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我国主要通过合同法、侵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刑法中的有关规定对商业秘密实施间接保护,但以民事保护为主,行政、刑事只是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手段。
(一)民事法律保护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侵害予以民事救济的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合同法的保护。所谓利用合同法律制度保护,是指在有关规范各种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中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合同关系都作了严格具体的规定。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是目前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也明确了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保密要求、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时的损害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如果对方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将属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写进合同条款,要求对方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2、侵权行为法的保护。侵权责任是指权利人与侵权人没有协议,后者以不法手段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民事主体享有知识产权也作了专门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智力劳动成果,属知识产权范畴,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就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窃取、篡改、假冒等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商业秘密属于“其他科技成果”的范畴,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1993年9月2日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手段进行了规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有两种责任,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第20条规定,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行政法律保护制度。目前,追究商业秘密侵权人行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主要有两种方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于商业秘密具有其他知识产权所不具有的“秘密性”特征,它一旦被公开,该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将丧失殆尽。因此,保护商业秘密,首要的是责令侵权人停止违法行为,防止商业秘密公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有权责令并监督侵权人返还载有商业秘密的有关资料,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于保护商业秘密具有非同寻常的作用。
2、罚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就具体案件而言,罚款数额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充分考虑该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保密程度、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方式、目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做到公正、合理、合法。
(三)刑事法律保护制度。各国实践表明,光对商业秘密进行民事和行政保护是不够的,仅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不足以有效遏止侵犯商业秘密现象的泛滥。刑法是通过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它是各种法律形式中最严厉的一种,应当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刑法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9条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从刑法的规定看,对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合法使用人,已提供了比较充分全面的刑事保护手段,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规定了很严厉明确的刑事惩治办法。标志着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裁发生了质的变化,由原来的仅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加大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二、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依法保护措施
企业作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也应该强化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否则,即使国家法律非常完善,如果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不依法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企业寻求法律保护的力度及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根据目前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提出如下措施:
(一)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据此规定,企业有权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之外,再专门签订一份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的内容要注意:一是企业内部保密措施要具体到合同条款中,或作为合同附件;二是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要反映到合同条款中。具体内容是: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二)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合同中之所以有企业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或自行组织竞争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员工在离职后如在竞争企业任职,权利人很难证明该企业员工是否披露或使用了商业秘密。权利人证明一种信息是商业秘密的难度本来就很大,要证明企业员工是否利用了这种信息更是难上加难。有鉴于此,权利人或企业干脆在保密合同中加入这样的竞业限制条款,以尽可能地杜绝企业员工利用商业秘密。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主要是:企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或兼职,也不得自行组织竞争企业,企业员工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也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或自行组织竞争企业。但应当注意,在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同时,不得侵害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利。因为限制企业员工离职后不得在竞争企业任职,无例外地是影响了企业员工的再就业权利,故必须依法限制时间并明确补偿费金额。否则,竞业限制条款将因不公平而无效。
(三)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单纯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方式来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商业秘密涉密人员是商业秘密的活载体,所以必须结合“以人为本”的理念,稳定商业秘密涉密人员队伍,才能防止因其流动而产生的泄露秘密的危险。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把好招聘关。招聘时,人事部门应从多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详细考察,查验其诚实度、道德水准、资信情况以及应聘目的。录用前,可要求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如申请人拒不签订,企业可不予聘用。第二,完善调离手续。在人员调出时,对商业秘密涉密人员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确认,要求涉密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文件资料的交接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第三,加强对商业秘密文件资料的管理。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秘密等级和解密,严格规定研究、保存、转移、使用、销毁等环节的保密措施,防止涉密人员可以随便接触商业秘密。
(四)在对外往来中应约定保密条款,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泄密责任。企业对外合作或开展业务,应注意对有关经营及技术信息进行保密。在与合作对象商谈合作时,为了证明自己技术的存在及价值,而必然向合作对象披露全部或部分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时,应注意在商谈之前与合作对象签订一份保密协议,约定合作对象不得披露或使用在商谈中可能获得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虽然这样的要求有时会让合作对象无法接受,但企业不能为了迎合合作对象而放弃自己的权利。
相当多的企业合同中,已出现了要求合作对方不得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或履行的内容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的条款。这些内容更多涉及的是企业的供销渠道及经营秘密等,只要企业认为是需要保密的,就有必要在合同中加入保密条款。
当企业与有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往来时,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均可能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可与对方约定保守其商业秘密。即使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对方仍然负有保密义务。这种后合同义务是基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因为如果行为人在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可以随意泄密,则破坏了交易的安全,整个市场经济都会陷入一种混乱状态,毫无秩序可言。因而法律赋予受侵害的企业有追究违约泄密责任的权利。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向行为人提出并经行为人认可的保密要求,即使没有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如果违约金不抵损失,权利人仍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赔偿额不得超过双方签订合同时所预见的损失。
(五)建立泄密应急机制,积极寻求法律保护。在泄密事件发生后,应尽快评估泄密对商业秘密的损害状况,决定是否采取民事、行政或刑事方面的法律措施,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效果,收集证据证明泄密所造成的损害。在决定是否采取诉讼方式时,要考虑诉讼对企业业务及客户的影响、胜诉的意义、诉讼中进一步泄密的可能性。如决定采取诉讼方式,要准确选择诉讼对象。
虽然法律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完备的,但无论是要求工商行政部门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还是到法院提起对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请求诉讼,权利人企业都要积极举证。因为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秘密特性,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企业要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侵权人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事实,及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或证明权利人因侵权所受的损失。
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已有可能是犯罪行为,则企业还应向公安部门举报,并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线索。
由于认定商业秘密及其被侵害的事实是一件复杂的法律事务,所以,当企业认为有人侵害其商业秘密时,应咨询专业律师,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决定其适合采取的法律措施,及时做好采取该法律措施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措施不当,不仅不能给自己挽回损失,还将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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