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公司治理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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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端香
摘要: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运作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煤炭行业的兼并重组,煤炭行业大公司不断组建。如何健全和优化煤炭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使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煤炭行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是煤炭行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最佳选择。
关键词:煤炭行业治理结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
“十一五”期间,为了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和产业集中度,实现规模化经营,国家开始重视对煤炭行业的兼并重组。“十二五”时期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将扩大到全国范围。随着我国煤炭行业大公司的组建,健全和优化煤炭行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使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煤炭行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
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煤炭公司改制过程中形成了国有股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特点,甚至有部分集团公司成为完全的国有独资企业。煤炭公司国有股权高度集中容易形成煤炭生产的垄断现象,垄断的结果必然出现效率低下。
(二)董事会功能弱化,决策与经营混淆
有些煤炭公司内部虽然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班子。但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企业一些机构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部分煤炭公司甚至没有明确界定董事会的权限和责任,决策和经营机构权力交叉,责任不明,没有从根本上形成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内部人控制突显,监督机制不健全
煤炭公司大都制定了各种措施和程序以确保其制度贯彻执行,但在公司内部还没有真正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内部控制机制。公司董事会独立性不强,“内部人控制”现象突出,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来保证正常的经营与决策过程。企业的监事会的作用也有限,缺乏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没有参与企业高层决策的权力。
(四)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
煤炭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个人收入与其承担的责任和贡献不对称,不能对职工起到足够的激励效果。我国大多数煤炭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经理的选聘是在控股股东和企业内部进行的,缺乏明确的选聘和考核标准,用人机制不健全,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五)银行等债权人对企业治理的作用有限
在我国银行等债权人的权益没有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银行等债权人按照传统的公司法拥有对公司债持有人的权利和破产清算时的求偿权,但在公司分立、合并时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煤炭行业公司中的银行等债权人对公司治理作用有限,没能充分的发挥作为重要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作用。因此,有必要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加大银行与公司的制衡关系。
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特点和优势
(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特点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是指股东、雇员、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主体参与到公司的组织机制、决策控制机制、利益分配机制中去的公司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特点是不仅要使股东、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还要协调员工、供应商、客户以及社区等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公司内的正式的制度安排来确保每个产权主体具有平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机会,在权利得到保障和相互监督的基础上加强利益各方的合作,实现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的优势
我国煤炭企业的治理结构一直遵循“股东至上”理念,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而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体现了公司治理模式的现代趋势,是煤炭企业治理模式的理想选择,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模式打破了股东为公司唯一所有者的传统观念,它不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考虑企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通过共同分享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有利于实现煤炭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2、有利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强化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利益关系,能在煤炭企业内部形成一个彼此合作、互相制衡的治理结构,从而有利于实现煤炭企业决策的民主化。
3、有利于解决社会责任和环境治理问题。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使煤炭企业面临诸如社会责任、环境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与煤炭企业经营时是否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密切相关。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强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企业的治理,能较好的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解决煤炭企业面临的社会责任问题和环境治理问题。
三、健全煤炭行业公司治理的理想选择
(一)调整和优化股权结构,重塑法人治理主体
国有股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是造成企业内外制衡机制失效,治理结构扭曲的直接原因,加之国有股所有者缺位、小股东无力也不愿意参与企业治理等原因,导致企业控制权不全,监督约束机制失灵。因此,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在于塑造既有能力又愿意行使股东权利的大股东,推进股权的多元化,优化股权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
(二)健全企业内部权力机构,加强董事会建设
董事会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及其与治理结构中其他组成部分的协作与互动,是企业制度得以较好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加强董事会建设,首先要规范企业董事会相关制度, 按《公司法》的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有效运作、相互制衡的科学机制,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其次要建立健全董事会的结构,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提高战略规划、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第三,在董事会中设置一定比例的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以促进董事尽心履职;最后,应建立和完善董事提名与任免机制,使股东在董事会任免方面起决定作用,选举职工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的独立性。
(三)重视人力资本价值,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用人机制
重视人力资本价值,首先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对于经理人一方面要合理平衡经理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探索使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业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逐步建立面向市场公开选聘经营管理层和对经营管理层实施激励与约束的股权或股票期权奖励机制,降低代理成本,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要完善用人机制。煤炭行业应加大公司用人机制的市场化进程,培育和完善经理人市场,降低经理人的道德风险,保证经理人员得到公平合理的报酬。同时,取消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落实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制度,通过市场淘汰机制选择高级管理人员。
(四)加大内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力度
内部职工是企业利益相关者中的重要一部分。加大职工参与力度,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作为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拥有与其他董事平等的权利,参与公司的决策与监督,强化他们在治理结构的制衡作用,在调动职工的劳动热情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同时,抑制经营者阶层对业务信息的垄断和降低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成本,有效地防止内部人控制的现象。
(五)引进银行等债权人参与企业治理,建立新型的银企关系
在我国,公司的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银行是公司最主要的债权人。由于信贷契约本身的不完全性,银行和公司之间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为了降低信贷风险,银行对于参与公司治理的欲望甚于一般债权人。因此,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强调银行对公司的控制,在公司董事会中设立债权人委员会,使债权人的利益通过事前监控公司的资金运作而得到保障,也有利于减少经营者的代理成本,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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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项目“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我省煤炭企业治理结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02400450252) ,“知识组织的人才集聚战略研究”(项目编号:092400410039)和河南省政府招标课题“‘中原崛起’的金融支持与金融发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B2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傅端香,1976年生,湖南邵阳人,河南理工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企业战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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