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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BOT模式的河南省旅游资源开发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魏火艳

  近年来,河南省旅游业呈持续快速发展的态势,但受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制约,在基础配套设施、旅游景区(点)等方面难以满足旅游消费的需求,目前应扩大融资渠道,吸引各类资本介入旅游业。
  一、BOT模式的涵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或服务。在为私人资本提供获取利润机会的同时政府对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数量、价格可以有所限定。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部门经营和管理。BOT模式是民营企业、国际性财团等参与国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一种融资方式。
  目前BOT模式在我国主要应用于大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综合分析这些项目的特点以及BOT模式推行成功的经验,可以推定BOT模式无论应用于哪一类产业领域,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项目投资建设完成后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具有稳定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市场收益;二是政府能为开发商提供规则资源,即在项目投资建成后的一段时期内为投资建设经营者提供特定经营权保护。
  二、BOT模式在河南省旅游资源开发中的运用
  目前,经济的外向型发展趋势要求河南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应适应全球化市场的需求,寻求面向国际市场的开发模式。针对河南省旅游开发的现状,将BOT融资模式适时引入不失为一个良策。
  (一)BOT旅游开发模式实施的必要性
   BOT旅游开发模式的运用是解决旅游资源开发资金短缺的有效途径,也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必然选择。在外资不断涌入中国旅游业的同时,河南省也要积极探索利用外资的有效方式,以推动河南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国一些著名景区的经营权相继被转让,2001年10月德国阿贝尔勒公司取得了四川兴文县石海景区50年的经营权,并与民营企业家罗恩立注册成立宜宾卡斯特旅游公司,成为外商获取国内景区经营权的先例。四川省还向海内外公开出让包括三星堆遗址、九寨沟国家森林公园、四姑娘山、剑门三国古道、自贡恐龙王国公园等在内的十大著名景区的经营权。2006年9月,四川省通过《四川省旅游条例》,规定国有旅游资源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当分离,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承包、竞买或其他法定形式取得国有旅游资源的经营权。政府不再直接投资旅游景点已是大势所趋,而外资介入景区开发也是大势所趋。在这一趋势下,BOT旅游开发模式也会应运而生。
  (二)BOT旅游开发模式在河南省实施的可能性
  河南省独特的自然条件、特有的人文资源以及交通设施等为BOT项目提供比较稳定的市场需求和较好的盈利空间,为开发商提供良好的保障基础。河南省拥有山、林、草、峡、水域等丰富的旅游资源;中原城市群是中华民族和文明的发源地之一,拥有开封的宋文化、登封的少林文化和禅文化、淮阳的羲皇文化、新县的红色文化、禹州的钧瓷文化等品位高而且结构好的文化旅游资源;拥有洛阳龙门石窟、安阳殷墟等文物古迹类旅游资源。同时河南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位居全国第一,快速立体交通网络的构建为旅游业的发展开辟了快车道。
  政府在市场竞争规则方面能为项目的投资开发经营者提供有效的特许经营权保障。我国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引进外资问题,旅游业的开放程度逐步深入和全面。2010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等六大领域。这项专门针对民间投资发展、管理和调控的政策文件,为河南省运用BOT旅游开发模式提供了宏观政策支持。
  近年来,河南省旅游立法、执法得到加强,市场管理得到强化,秩序渐趋成熟、规范。2009年河南省委、省政府在《关于实施旅游立省战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提出创新投融资发展机制,放宽准入,降低门槛,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旅游业开发力度,实行土地优惠政策,落实费税价格政策等等。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性措施有力地保障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为BOT旅游开发模式的实施提供了必要的规则条件。
  三、河南省旅游资源开发实施BOT模式应注意的问题
  将BOT模式运用于河南省旅游资源开发,首先要吸引投资者,在对其进行资质审核后,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开发商,签订BOT开发合同,经国内有关部门批准后,将经营开发的权利让渡给开发商,再让其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经营、运作、管理等手段收回投资成本并获取利润。在BOT合同期满后,需无偿将旅游资源归还给当地政府。当然,在具体的合同中还存在很多细节和具体问题,需要通盘考虑。
  BOT旅游开发模式在具体实施时,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主要有:
  第一,短期行为破坏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旅游开发商为了实现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尽快地收回投资,可能会不顾旅游景区的生态承受能力而过度接纳游客,造成旅游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恶化,给当地的基础设施和人们生活带来巨大的压力。
  第二,若BOT的开发商为外企,外企因不懂河南省本土的传统和文化,可能会造成开发不当,破坏珍贵的文化遗产。
  第三,过度开发,造成河南省旅游资源的枯竭。开发企业在采用BOT合作方式时,从自身利益出发,会采用前期投资大、后期投资少,最后留下来的是接近枯竭的旅游资源。
  为了减少BOT融资模式的负面效应,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生态旅游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不可逆的,政府在招商引资的时候要严格谨慎,对有合作意向的企业进行全面考察、评估、审核,明确其是否懂得旅游,是否有科学、可行的规划,是否有开发所需要的资金或融资能力,是否有懂得旅游管理和经营的人才,是否有科学的营销理念。
  其次,在BOT开发合同中,要明确开发的程度和目标,对开发结束后的旅游景点状况要有详细的规定,约束开发商盲目和过度开发的行为,保证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最后,在达成协议后,政府要建立专门的机构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建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监督;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开发与经营活动要坚决予以制止。
  
  〔基金项目:2008年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第140号)〕
  (魏火艳,1970年生,河南南阳人,郑州大学体育学院副教授、体育新闻与管理系副主任、硕士。研究方向:企业竞争与战略发展、体育产业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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