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新形势下协调管理职能浅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徐仁际 王泽玉

  一、政府协调职能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协调职能是指组织领导者从实现组织的总体目标出发,依据正确的政策、原则和工作计划,运用恰当的方式方法,及时排除各种障碍,理顺各方面关系,促进组织机构正常运转和工作平衡发展的一种管理职能。
  在政府的管理职能中,协调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不仅仅是要协调好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人与人之间、各种活动之间的内在联系,使之协同有序。还包括了对整个社会和市场的宏观协调。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政府的协调职能是政府对组织系统运作中的各方面关系,进行调整和处理的一种管理方法。其目的在于保证组织系统内外的各种关系的平衡性。协调职能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控制职能,或者也可以称作是软性控制。协调职能不像控制职能那样,直接指向微观的问题,而更多的是从宏观的、理性的角度去主动调整管理行为,提高管理的效果。所以,现代政府管理职能的有效性通常也取决于政府的协调职能。
  二、政府协调管理职能的范围、内容与途径
  我国已经成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微观监控层面到宏观调控层面的转变。在现在社会日益激烈复杂的竞争下,政府在各项工作中的协调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在政府机构运行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都在协调的范围之内。这些矛盾和冲突按与政府组织的关系,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大类:对政府组织内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的协调,称之为内部协调;对政府组织与其他组织、个人的矛盾、冲突的协调,称之为外部协调。无论是内部协调或外部协调,都主要是协调好三个方面的关系:第一,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包括上下级机关、领导与群众之间的关系;第二,同级之间的关系,包括平行的部门、单位、职位之间的关系;第三,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包括社会中的其他单位、部门、个人之间的关系。只有把组织内部和外部的这些方面的关系都协调好了,才能创造良好的内部和外部的关系环境,保证计划、决策的顺利推行和组织目标的最终实现。
  三、我国政府协调管理职能的转变
  随着新形势的转变,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我国的政府协调职能也必须随着发生转变。从我国发展历程来看,协调以前多半是发生在组织内部的协调,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协调多数时候被忽视。这显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
  (一)协调内容的转变
  政府内部的协调,早就被大家所论及,在政府组织管理过程中,协调工作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内容十分复杂。我们可以看到,在传统的政府管理中,信息的传递是单向的。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然后公民没有反馈机会,或者没有专门的反馈机构和制度。但是时代变迁,随着公平正义的意识进入人们的视野,公民社会的提出,政府的管理工作,越来越体现为整个社会间的协调。政府不仅要处理好自己内部间的协调工作,更需要与公民沟通、协调。只有与公民相协调后的政策、制度,才具有更好的执行力和合理性,才能有利于提高公民的配合度。
  (二)公民权、公民社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公民权及公民社会等概念理论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共识。公民是享有参与国家公共事务的政治权利的国民,公民权的本质是作为政治人、公人的公权利。其核心是既参与又抗衡国家权力的政治干预权和政治防卫权。由此,公民社会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社会,其特征就在于它是由政治人组成的政治存在。而公民社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超越私人社会的局限,以其有组织的政治实体来集中和表达社会的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努力扩大社会的平等和自由,实现市民社会本身的民主化法治化,依靠公民们在公共领域里开展社会运动,积极参与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提出政策倡议,以限制强权,促使国家关注和实现全民或某些群体的共同利益与需要,并由此促成对国家的民主转型和改造。时代的进步使得政府协调的时代背景、外部环境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传统的单一内部协调以及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也不能满足公民的需求。
  (三)政府角色转变
  纵观世界各国,政府从“守夜人”到“市场干预”,从“全面渗透”到“小而能”,这无不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变迁、时代的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政府的角色,是服务,而不是管理或者掌舵。随着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提出,政府角色相应转变。从管理到服务,这使得以往的强制性措施已经行不通。“计划”、“指导”等政府形式应该弱化,而协调职能地位的凸显和地位随之上升。如何处理好政府在日常工作中来自于各方的矛盾和压力,尽量满足各方利益,是和谐社会的要求。和谐社会更需要的是协商。
  四、我国政府协调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在管理观念上,虽然建设和谐社会,构建服务型政府已经提出,但是国家主义与政府全能管理的传统体制造成的消极影响,尚未彻底清除。
  二是在管理内容上,强调内部协调,政府与公民间的协调大多时候被忽视。
  三是在管理方式上,传统的强制性、促导性、参与性三种方式本身不协调,缺乏全盘设计与动态调适。
  四是在管理主体上,存在多方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地方堡垒等彼此之间缺乏协调。
  (二)完善我国国家创新系统中政府协调管理的对策
  一是在管理观念上,坚持以服务为准则,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路线,政企分开,确立政府与市场双向互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调节机制、以企业为核心创新主体的原则,彻底摒弃政府全能管理的传统观念。
  二是在管理内容上,政府在重视校正市场失灵、自身校正系统失灵的同时,特别是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其一,加强政府决策与实施民主化科学化,及其监督反馈评价环节的力度;其二,要充分的认识到公民权和公民社会,重视与公民间的协调,体现和谐社会本质。
  三是在管理方式上,积极加强法制建设,积极推进政府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及相关配套的其它领域的改革,切实转换政府职能,政府以服务为宗旨,而不采用强制等手段,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
  四是在管理主体上,设置具有高度权威性的常设性专门协调机构,关注民生动态,关注各方利益,保持社会和谐。
  (徐仁际,1985年生,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市政改革。王泽玉,1985年生,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0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地方政府管理)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1609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