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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完善劳动力市场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对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侯凤翠 周 颖

  一、我国“条块分割”、“分灶吃饭”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负面效应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区域分割对劳动力资源跨区域自由流动的阻碍。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各区域基本上都采取了“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各区域的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都是相似的,但是,具体的制度设计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它们在覆盖范围、征缴比例、管理办法以及发放水平上大不相同。养老保险在各区域表现出的这种巨大差异主要是由我国多层次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
  (二)养老保障制度的人群分割对劳动力跨区域、跨行业自由流动的阻碍
  由于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制度各自为政,管理部门多、政策差异大、布局极为混乱。企业单位员工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员工转变职业性质后如何养老,农村居民进城务工后,靠什么保障老年生活,这些都是养老保障制度的人群分割对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顾虑,养老保障制度的人群分割对劳动力的自由流动附加了巨大的流动成本。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对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重大意义及可行性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对完善劳动力市场的重大意义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可以打破区域对优秀劳动力的垄断和人才的区域所有制,有利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区域和跨行业转移接续,从而推动劳动力在各地区之间的自由流动。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劳动力大规模的跨区域、跨行业的流动将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式下,建立适应劳动力流动的、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出台统一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能够减少劳动力流动的成本,促进劳动力在市场的调解下自由、合理的流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的可行性
  首先,在政治上,中央政权享有最高权力,地方政权在中央政权统一领导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其职权。中央政府始终保持对地方政府的绝对政治领导。这种体制维护了中央政府的权威,保证了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这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的政治基础。
  其次,在财政上,连续多年来我国财政的增长势头强劲,巨额的财政收入是国家投入基本养老保险最强有力的保证。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支出以稳健的步伐逐年增长,从2000年的1517.57亿元到2007年的5447.16亿元,2009年我国财政预计投入社保资金7827.96亿元。而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又是社保支出的主题模块。所以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力支持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的经济依托。
  
  三、建立全国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协调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将地区、城乡二元经济差距缩小到适度水平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托的。实现经济的平衡发展是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国统筹的必要条件。长期以来,我国部分地区优先发展、先富带动后富的经济发展战略形成了现在的区域、城乡二元分化的经济格局。目前,我国区域、城乡经济差距被普遍认为已经超过了基尼系数的警戒线。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格局是各地区一开始就没有形成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源,是后来各区域养老保险水平差距愈演愈烈的根源。因此,要消除养老保险制度的“条块”和“碎片”模式,实现全国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协调发展,就必须从协调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做起,兑现当初先富带动后富的承诺,组织发达地区对不发达地区的帮扶,比如人才和技术的支持。同时,将中央政府的经济政策优惠和优先发展权转移到当前的经济弱势地区,比如税收优惠政策和直接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直到将现存的、不合理的地区、城乡二元经济差距缩小到适度水平,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经济协调发展,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升级奠定深厚的经济基础。
  (二)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基本养老保障中的职能,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要建立全国统筹的、全民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必须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制度中各自的权利与责任。我国是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管理体制,同时基本养老保险是公共性质比较高的的共享性产品。因此,基本养老保险的事权、财权应该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中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与地方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关系是决策、监督者与执行者的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和管理监督由中央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各地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只负责本区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保证自上而下政令畅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最终消除全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养老保险管理成本的居高不下、各区域养老保险制度的“囚徒困境”。
  (三)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账户的“完全转移”
  为贯彻《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件,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省内流动时,按有关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转入地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基数。跨省流动的,按转入地有关规定转移个人帐户档案。因此,必须破除现有的规章制度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过程中对员工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的转移限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时,不仅转移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档案,更要足额转移所缴纳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及社会统筹二项费用。
  (四)搭建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管理与发放。
  信息化管理平台是养老保险制度良性运行的技术基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后,个人账户的信息管理是一项浩大而繁琐的工程,必须要有先进的信息技术的支持。搭建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可以变繁琐复杂的养老保险业务规范化、清晰化、智能化。以“身份证”为个人账户的账号,开发养老保险金的缴纳、登记、管理以及发放信息系统,参保者在全国范围内都能够实时地查询个人账户中的信息和动态。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不再受不统一的区域养老制度壁垒的阻隔和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成本的限制。
  
  (侯凤翠,1985年生,山东省潍坊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周颖,1986年生,宁夏省银川人,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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