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视角看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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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秋菊
一、从哲学的角度来考察,和谐社会的“和谐”是辩证、积极、动态平衡、实践的人的和谐
(一)辩证的和谐
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非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谐”是辩证的和谐。
1、民主与法制的和谐统一。和谐社会既讲民主又讲法制,只讲民主不讲法制,就会使民主失去正确的方向;只讲法制不讲民主,就会使法制变成个人专制,和谐社会是民主与法制和谐统一的社会。
2、效率与公平的和谐统一。和谐社会既要讲效率又要讲公平,“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发展,如果没有效率,即不发展社会生产力,一切公平和平等都是空话”。和谐社会也不可不讲公平,如果利益分配不公平,就会缺乏效率。
3、发展与秩序的和谐统一。经济的停滞、社会的贫穷不仅不能带来和谐,而且会导致动荡,和谐社会必然以经济与发展为基石。但社会没有稳定的秩序,也不可能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是纸上谈兵,因此,和谐社会既要讲发展又要讲秩序,形成发展和稳定良性互动,达至和谐统一。
4、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人不仅在生产与生存的意义上依赖于自然,而且在更初始的意义上,人就是自然界的产物。和谐社会里人与自然是和谐统一的。
(二)积极的和谐
和谐社会的“和谐”是自觉、双赢、可持续的积极和谐。积极的和谐是指人们自觉地对世界积极改造,使具有不同特性的矛盾各方和谐共处的一种良性竞争态,与表面一团和气但却相互争斗的消极和谐相对。
自觉和谐。和谐社会是人们设定的理想目标,人们按照这个目标有意识有目的地自觉从事社会活动,因此,“和谐”状态并不会自己主动呈现,需对社会发展方式、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理性选择和自觉创造才能达到,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和谐社会的“和谐”是一种自觉和谐。
共赢和谐。社会有机体内各要素如协调运作就能达到共赢,如彼此冲突、尖锐对抗,就会停滞不前。和谐社会里,矛盾各方在发展自己的同时不是消灭对手,而是商定如何共同发展;发生冲突时通过多方对话,相互理性地协商,形成化解矛盾冲突的和谐氛围。
可持续和谐。和谐社会的和谐是可持续的,人们积极转化各种矛盾、化解各种冲突,使已有和谐持续地更好地发展,在和谐中实现发展,在发展中寻求和谐,在更高层次的和谐中寻求新的意义上的发展,如此循环往复。
(三)动态平衡的和谐
积极的和谐追求的是动态平衡的和谐,在发展中多种因素密切配合,矛盾双方或诸方相互协调达到平衡。
和谐社会的和谐具有动态性,是一个能够变化并且经常处于变化过程中的机体,这种“变化”不是杂乱的,是人类自觉协调矛盾的有序发展,保持社会内部各矛盾因素之间的张力,达到一种动态平衡,是发展与平衡的统一。
(四)实践的人的和谐
人的和谐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追求和谐离不开人的实践;其二是追求的最终和谐是人的和谐。
追求社会和谐的过程就是人的实践过程,人与自然的和谐是通过人的实践得以实现的,在人与自然之间,人是主动积极的一方,通过人的积极的实践,人与自然实现和谐。至于人于社会、人与人、人自身的和谐,则更明显的是通过人的自觉实践而实现的。离开人的实践,所有的和谐都不可能实现。
人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最终价值目标。和谐社会只能在个人全面充分发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人的和谐是最终的落脚点。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就意味着造就和谐的人,让“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一切和谐都被打上人的烙印,最终归结为人的和谐。
二、从哲学视角对和谐社会进行诠释,思考和理解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更好的理论指
导,在构建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促进发展的原则。马恩曾断言,生产力发展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从根本上说,手头东西多了,我们在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时就立于主动地位”,只有发展生产力,才能为和谐转化各种社会矛盾提供物质基础和社会保障。如果减慢发展速度,可能使某些正在显露的社会矛盾暂时退隐,使某些比较尖锐的社会矛盾暂时缓和,但最终只能造成社会矛盾的“积蓄”效应,使和谐转化矛盾的工作陷入更大的被动乃至成为死结。所以,必须把促进发展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根本原则,
第二,坚持和谐转化利益矛盾的原则。为了某种利益,各利益主体会会发生冲突导致社会不稳定,“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社会矛盾本质上就是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得到合理调节,各类社会矛盾就都可以进行有效化解。能否和谐转化利益矛盾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其一,如果利益矛盾得到和谐转化,各利益主体间形成一股合力,达到共同发展,社会处于稳定的发展状态。其二,如果利益矛盾没有得到和谐转化,各利益主体间利益冲突就会进一步激化,最终导致社会动荡、发展停滞。由于经济利益矛盾可以上升为政治、文化利益矛盾,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中,从经济关系入手,坚持以和谐转化各种利益矛盾为中心的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第三,坚持动态平衡原则。组成动态平衡态势的各因素也是组成社会的各因素,当各因素的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动态平衡态势体系时,就会构成一种聚张力,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少不了这种聚张力。社会各要素全面、协调发展,社会达到一种和谐状态;社会内部各因素的相互作用处于失衡状态,社会发展的速度就会放慢,甚至停滞不前,和谐社会就实现不了。人类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总是不断地消除各方面的不平衡以维护和推动动态平衡态势,并使之由一个较低形式向一个较高形式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要坚持统筹兼顾、协调解决以保持社会诸要素动态平衡的原则,从总体上把握各种矛盾间的关系,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良性的动态平衡中。
第四,坚持互利共赢的原则。矛盾各方共存而达到平衡,才能形成和谐;如果彼此冲突,达不到平衡,不可能形成和谐。矛盾各方在互惠互利基础上达到共赢,互惠互利并非平均主义,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地位是有差别的,差别不大是正常的,悬殊过大必然带来不和谐。因此,必须消除或缓解社会各阶层、各群体间的不满和抵触,避免相互间的恶性互动,一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增进不能损害另一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
(刘秋菊,1974年生,湖南邵阳人,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历史唯物主义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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