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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补助准则的会计处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闫春喜

  摘要: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并在此前提下,将政府补助区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同时规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本文论述了政府补助及其确认条件、政府补助的两种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新准则政府补助 确认 计量 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承诺,政府对企业的经济支持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业、环境保护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领域。比如,对粮、棉、油等生产或储备企业给予的定额补助,这些生活必需品其价格往往不能随行就市,售价低于成本造成的损失需由政府来弥补。再如,为了环境保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的税款专项用于环保支出。
  一、政府补助的计量
  1、初始计量
  应根据政府向企业提供补助的性质、补助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如政府拨款等,应按照收到的和应收的金额计量,即按照确认资产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即按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的公允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贷记“递延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2、后续计量
  (1)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后续政府补助。根据准则的规定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根据准则规定,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需要返还的政府补助。根据准则规定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a)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应冲减相关收益的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b)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收益法与资本法。所谓收益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所谓资本法是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所补偿费用的扣减。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更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并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要求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只所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是因为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政府补助,形成经济利益流入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是无偿的,又不符合销售收入或提供服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在其补偿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发生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即: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应收全额计量,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不确定的或者在非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科目。涉及按期分摊递延收益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公司20x6年12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报书中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20x6年1月启动数字印刷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36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12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40万元(其中,购置固定资产80万元、场地租赁费40万元、人员费100万元、市场营销20万元),计划自筹资金12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20万元。
  20x7年1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某公司的申报,签订补贴协议规定:批准某公司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20万元,分两次拨付。合同签订日拨付6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60万元。
  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x7年1月1日,实际收到拨款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递延收益600000
  (2)20x7年1月1日至20x9年1月1日: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年分配)
  借:递延收益300000
    贷:营业外收入300000
  20x9年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于5月1日实际收到拨付60万元:
  借:银行存款600000
    贷:营业外收入600000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全额确认为当期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也就是说,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通常为货币性资产形式,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处理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
  在很少的情况下,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也可能表现为政府向企业无偿划拨长期非货币性资产,应当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如该资产相关凭证上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首先同时确认一项资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和递延收益,然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但是,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取得时计入当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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