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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初步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于 清

  摘要:煤炭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能源,其价格的形成与波动会对国民经济的整体运行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从煤炭价格形成的历史过程、构成要素及影响因素多个角度分析讨论了价格中的合理与不合理因素,提出了确定煤炭价格的思路,强调了确定煤炭价格指数与指导价格的主要作用,明确了指导价的适时调整与公布对煤炭市场调控的重要性,以弥补市场价格运行过程自身的不足,探讨了目前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性和途径。
  关键词:煤炭;价格;机制;研究
  
  煤炭在我国整体能源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也将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物质和重要的战略能源,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撑。因此,参照我国现行成品油的价格形成机制,分析研究并尽快建立合理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对于保证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将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下面,笔者就当前的煤炭价格构成因素和今后的价格形成机制浅谈几点建议。
  一、当前的煤炭价格机制中成本概念不全、构成要素不够合理 
  1993年我国确立的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煤炭价格机制,煤价的形成过程目前是在煤炭直接开采成本的基础上,通过仓储、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层层加价而形成的,煤炭价格通常包括出矿价、中间价(港口价)和到厂价格。但实际上当前的煤炭成本仅包括煤炭直接开采成本,是不完全成本。它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煤炭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
  首先,煤炭成本和价格不反映资源成本。煤矿建矿前必须对资源进行一系列的普查、详查和精查。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包揽了煤炭所有的地质勘查工作,煤矿只要在指定的地点建井就行了。实行市场经济以后,企业新建矿井不仅需要出资取得探矿权、购买采矿权,并且还需要依靠自己投入资金对资源进行进一步精查才能进行矿井设计和施工。这些获取资源支出和勘查前期费用需要通过成本核算进行补偿。因此,在煤炭价格构成中,首先必须包括绝对地租性质的资源补偿费(矿权)。
  再者,煤炭成本和价格中不反映煤矿退出成本和费用。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所有的煤矿都会因资源枯竭而关闭退出。煤矿关闭前,企业需要大量资金用于转产和人员安置,而这些费用企业目前不能预先提取计入成本,所需资金没有来源。前几年,国家不得不动用大量财力,对资源枯竭和扭亏无望的原国有重点煤矿进行政策性破产。今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这项政策将逐步淡出,煤炭企业必须积累这部分退出转产资金。同时煤炭企业要继续生存,必须建立新的矿井,开发新的接续资源,需要大量投入,同样这些费用必须在成本中得到补偿,包含在煤炭价格中。而在现行核算框架下,这些费用不能预提,不能计入成本项目,所需资金没有来源。 除此之外,目前的煤炭成本和价格中没有包含应该有的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成本和安全风险成本,导致煤炭行业安全投入长期不足。煤炭成本中也不包括治理采空区塌陷、植被破坏等费用。
  另外,我国煤炭价格的构成要素也不甚合理:中间环节和非煤因素影响很大。据悉,目前煤炭价格主要由成本、费、税、利等几部分构成。包括资源使用税、铁路运输费、铁路桥运输基金、点装费等诸多非煤因素,正对煤炭市场买卖价格产生重要的影响。 中间环节因素在大幅侵蚀煤价的上涨,煤炭市场价格通常包括出矿价、中间价和到厂价格,而煤矿计算效益的价格是出矿价。我国煤炭销售中间环节比较多,目前销售中间环节费用上涨幅度大,煤矿实际获得的价格上涨收益很少,煤炭出矿价仅占煤炭市场买卖价格的15%左右。 再有,虽然煤价近年来有所上涨,但构成煤炭生产成本的主要材料、电力、设备等价格的涨幅远远高于煤炭销价的上涨幅度。据统计,从上世纪50年代至今,建材价格上涨了5-7倍,而煤炭价格仅上涨2-3倍,其结果是煤炭行业入不敷出。这表明问题出在中间环节和非煤因素及配套机制上,其它行业侵吞煤炭行业的利益,严重影响煤炭行业的积极性和可持继发展。
  二、市场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对煤炭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不利影响
  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格和供需关系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但这个调节能力有一定的限度,在这个限度之外,市场有可能失控或崩盘。受市场竞争的挑战,在市场经济中煤炭销售和采购的价格将会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的波动会更加剧烈。煤炭价格的大幅波动不仅会影响煤炭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会影响其上下游生产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同时,煤炭作为基础性的重要能源,占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70%,其价格变化对于物价有巨大的拉动作用,会影响物价的稳定并引发通货膨胀,更进一步讲,不合理的煤炭价格会导致资源消费与生产的浪费。所以研究风险管理的理论,开发并运用价格风险管理的各种工具,对煤炭价格风险进行度量、评价及管理,适时进行行政干预和宏观调控也是必要的,它对于煤炭生产企业、其下游的企业及国家的能源安全均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以上多种因素的影响,笔者建议:研究分析价格构成因素,尽快建立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定期设定并公布政府指导价并显得尤为必要。
  三、确定煤炭政府指导价格的建议
  (一)创建煤炭价格指数 
  设定煤炭价格指数首先必须确定价格指数种类。针对我国市场,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目前在我国首先应该科学确立反映市场总体变化趋势的综合加权平均指数;其次反映我国煤炭产业参与国际分工和互有影响的进出口价格变化指数也必不可少;再次就是反映煤矿生产价格变化情况的出矿价格变化指数; 还有反映运输中转需求变化情况的煤炭主要中转地区、港口价格指数和反映消费代表地区情况的主要消费市场价格指数;另外还有反映不同煤种供需关系变化情况的, 主要代表煤种、品种价格指数;反映不同行业消费需求变化的主要行业消费价格指数;反映对市场发展预测的预期价格指数, 包括生产者预期、中转预期指数、消费预期指数等;反映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增长率的需求。最后鉴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实际以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需要, 完整的价格指数体系,还应当根据条件适当介绍国际市场能源价格波动情况。
  (二)明确统计对象, 准确合理地确定权数 
  “煤种类权数”、煤炭商品“品级项目权数”和地区权重系数均可以根据实际销、购情况调查统计确定, 这就涉及到了所调查统计的对象问题, 因为我国的煤矿企业数量多, 小煤矿和小电厂也多, 而且都在偏远地区, 很难将它们所生产或消费的煤炭统计在内。在实际应用中, 考虑到我国历史上只对国有重点煤矿进行较为系统统计, 加之国有重点煤矿统计人员素质较高、体系较为健全、手段较为先进, 地方和乡镇煤矿统计体系和人员素质离统计要求还有较大距离。而电力系统数量较少, 统计体系较为健全, 能够进行全面统计。这样, 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煤炭行业和电力行业统计口径不一致问题。为了避免这个问题, 节约调查成本, 可以主要以全国大型或者国有煤矿、电厂上报统计数字为主, 由煤炭和电力两大行业的统计数字来确定各单位、各地区、各类和各单项商品销、购的合理比重, 得出相应的权数。
  (三)解决由谁发布价格指数问题 
  国际上创建商品价格指数的机构有3种形式:交易各方共同出资组成一个独立机构; 专门指数服务机构如道琼斯公司; 出版发行商如路透有限公司。在我国, 目前从事煤炭信息研究的机构和网站较多, 从目前的煤炭市场情况分析, 已经形成了几个相对稳定和具有一定特色, 向市场定期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独立市场价格信息源, 经过一定的统计计算, 即可发布区域或者中转煤炭价格统计指数,经过改进成为将来价格指数系统的特色分支。但这些网站发布的指数权威性和准确性不高, 而且受市场利益的驱动, 很难保持一个公正、中立的立场。因此, 如果从国家对煤炭的宏观调控角度出发, 建议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 煤矿、电力、冶金、铁路等大型煤炭产、运、需代表性企业共同参与的一个专门机构完成煤炭价格指数的系统工作为妙。
  四、确定市场价格在指导价格上的波动幅度,选择合理的价格调控和干预时机,稳定产品市场秩序
  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市场价格会依据经济运行规律在一定范围内正常波动。根据国民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价格波动幅度,在波动幅度内由市场调节价格,超出波动幅度价格出现极度反常状态时,政府则应及时进行调控和干预,以稳定市场秩序和国民经济的安全运行。
  煤炭是基础产业,煤炭价格涉及千家万户,煤炭价格不合理,不仅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价格体系的合理性,而且也会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正常运行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建立、建全煤炭价格形成机制迫在眉睫、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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