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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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文彬 王昊昱
摘要:随着新农村建设事业的深入推进,我国农村各项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现存的农村金融体系已严重滞后于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如何建立完善的现代农村金融体系。进一步促进“三农”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金融生态;民间借贷
近年来农村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农业银行进入了实质性的股份制改造阶段。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不断加大,已由专司粮棉油收购储备贷款扩大到粮棉油加工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科技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等业务。随着银监会又批复农业发展银行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标志着农业发展银行已由粮棉油收购银行转变为全面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银行。农村信用社进行了大规模的股权改革,充实了资本金,成立了省联社。在陕、晋、川、黔四省进行的只存不贷的小额信贷试点,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和金融多元化打开了一条通道。一个以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为骨干和支柱,以农村信用社等合作银行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机构框架体系已清晰可见。但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促进新农村建设仍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目前我国农村金融落后于新农村建设的形势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
目前我国在农村从事金融活动的金融机构有四家,即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但是随着金融机构的商业化改革,农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已从农村向城市和高端客户转移。农业发展银行主要从事粮棉油收购业务,与绝大多数农户没有业务联系。邮政储蓄银行只在农村吸收存款,并不在农村提供信贷服务。因此,在农村实际上是农村信用社“一家支农”,没有形成针对不同客户、不同需求,提供差异性金融服务的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金融机构本身缺乏活力
在产权、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缺陷。农村金融的网点设置不合理,服务设施的科技含量低,服务方式、手段落后。
(三)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而非正规金融又受到国家法律和金融法规方面的限制
据调查显示,农户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机会不是在扩大,而是在缩小。在此种情况下,只能转向非正规金融。但除了部分私人间借贷外,从非正规金融获得服务的成本一般都很高,相当一部分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因支付不起过高的利息又被进一步排除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之外。
(四)没有形成一个良性的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的政策环境不宽松,像市场准入和退出、利率自由化等对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政策仍然偏紧,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服务的灵活开展。2007年国家虽然出台了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等农村银行业机构的相关规定,但目前处于试点阶段且仅局限于中西部等经济不发达地区,而资金需求较大的东部发达地区却被排除在外。
二、当前制约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
(一)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职能缺位
1、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供给主体呈单一均势。国有商业银行在转轨过程中不断调整经营战略和市场定位,纷纷缩减其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农业银行县域以下“存多贷少”,“十五”期间平均贷存比不足40%。农业发展银行业务单一,功能主要集中在提供粮棉油贷款。客观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垄断农村金融业务的局面。
2、农村信用社改革不到位,影响支农效果的发挥。农村信用社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历史包袱重,法人治理未完善,面临的风险大而制约了支农作用的发挥。2006年6月,南通市农村信用社五级分类不良贷款率为19.8%,比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高出了14.7个百分点。
3、农村资金外流严重。由于商业银行撤并农村机构网点、上收权限和邮政储蓄资金运作不合理,导致农村资金倒流城市,加剧了农村资金供求矛盾,据调查,近几年,农村每年通过邮政储蓄渠道从县域抽走资金达20亿元。
(二)农村经济承贷主体存在融资缺陷
1、农业龙头企业实力较弱,特色产业规模小。龙头企业自有资金不足,企业内部资信达不到银行贷款要求。除茧丝绸、家禽、海洋经济产业等形成一定规模之外,大部分尚未形成较大规模效益。
2、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偏小,合作松散,财务管理不规范,不具备直接经营和开展产供销一体化服务的能力,收益甚少。没有必要的公积金和风险基金,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
3、农村企业注册资本少,财务信息不透明,账面利润难以核实。一些企业虽为亏损或微利,但在提供给银行的报表中却大多反映为有较大盈利。
(三)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
1、缺乏农业保险。由于缺乏农业保险机制,农业生产无保险可投,一旦遭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农民丧失恢复生产和生活自救能力,造成的资金风险就转嫁给金融部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农业信贷的有效投入。
2、农村贷款抵押担保难。一是农民个人除住宅外可抵押资产较少,农业生产资产难以抵押,农产品、林木、牲畜等资产价值不易确定也难以变现,二是农村集体土地不能抵押,中小企业不能以土地办理抵押贷款。
3、农村担保机构弱小。至2006年8月,南通市共有县域担保机构10家、担保基金总额1.24亿元、担保金额16.4亿元,分别占全市的33.3%、39.7%和24.9%。而同期县域民营企业数量、注册资本、工业增加值分别占全市的79.2%、79.3%和82.6%。农村担保机构数量少、担保额小与农村民营经济发展形势不相适应。
(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薄弱
1、农村经济发展基础薄弱。据对南通市的调查,“十五”期间,农业人口人均GDP增加值仅为全市人均GDP增加值的5.9%,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仅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额的40%,由此制约了农村对银行信贷资金的吸纳能力。
2、农村金融法制环境亟待完善。农村地区的金融法律意识相对较差,农村金融债权维护费用高、执行难。在诉讼案件中,实际执行金融全部诉讼标的比例很低,而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占执行金额的比例却要高得多。
3、农村社会信用环境不佳。农村地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比较淡薄,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常有发生,导致农村地区金融资产质量相对较差。据调查农村企业的不良贷款率比县城企业高出了7.2个百分点。
三、建议
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总体格局应是:以国家政策性银行为支撑,商业性银行为基础,合作性金融为主体,民营性金融为补充的合理分工、功能互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1、强化农业银行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农业银行支农有着其历史性、传统性、现代化和具有网点优势的独特作用,是其他商业银行无法代替的。要加强和突出农业银行的支农作用,完善其支农功能,放宽业务限制,扩大服务范围,强化为农服务的经营理念。
2、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完全依靠市场机制配置金融资源,是无法满足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的需求的,农村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化经营等都必须要政策性金融的扶持。通过改革还原政策性金融的本来面目;把农业发展银行办成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开发性金融并重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拓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融资业务范围和服务领域的基础上,拓展开发性金融业务,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支持小城镇建设和农村教育、卫生社会事业发展,增加农业产业化、农业资源开发项目的投资。
3、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金融支农主力军作用。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要有效发挥金融杠杆功能,切实扩大农民和农村企业的市场需求。一是增加和改善农户贷款,继续扩大对农民贷款的覆盖面。二是运用信用与联保等方式,增加农村小贷款。逐步加大消费信贷产品的推广和开发,提高农民消费能力。
4、鼓励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金融机构。农村经济主体对信用资金的需求大多规模小、时间急、频率高。而正规金融机构出于信贷交易成本和收益的考虑,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求。因此,必须建立社区金融机构、小额信贷组织等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尽快放开对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贷款公司的区域限制,允许经济发达农村地区开展业务,满足资金需求。
5、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促进其健康发展。农村是民间借贷发育的最肥沃的土壤,据测算全国民间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民间借贷虽属非正规金融,但具有正规金融所不具备的四个优势:制度优势、信息优势、成本优势、速度优势。民间借贷的这些独特优势,使其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强烈的互补效应,有力地促进了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应采取措施改善民间借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为促进农村金融的健康、有序地运行,国家应建立相应的政策保障机制,解除农村金融的后顾之忧。
一是面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设立农业贷款担保机构,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
二是建立“三农”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各级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三农”贷款风险基金,农村金融机构在其盈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支持“三农”贷款的补偿基金,作为风险基金的一部分,用于不良贷款的核消。
三是给予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税收上的优惠,通过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将资金投放到新农村建设上。
四是有关部门要对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主线,按照“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向和风险状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和预警,及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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