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维护农民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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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光利
摘要: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应该跟其他产业工人享有一样的权利。但是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为此,农民工首先要全面了解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在此基础上,通过多条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产业工人;知权;维权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和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的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成效。但是一些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如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就成为摆在农民工面前的一件大事。
一、维权先知权
尽管有的农民工外出打工已经好多年,但是不少人对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并不是十分清楚。不能全面了解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是造成农民工不能很好维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要维权,先知权。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然是产业工人,农民工在法律上就应该跟其他产业工人享有一样的权利。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农民工应该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就业时,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用人单位的歧视。农民工找工作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才能、爱好、兴趣选择合适的职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农民工就业。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农民工只要是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了劳动,就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也就是工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绝对不能因为来自于农村就低人一等。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能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用人单位要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发放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农民工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其中,正常工作日加班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农民工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工资报酬;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安排农民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农民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报酬;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农民工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休息休假的权利
休息休假是指农民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自由支配自己的活动时间。《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超过这个时间用人单位就侵犯了农民工的休息权。休息休假时间包括: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即工作日内休息和吃饭的时间;每周公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农民工每周至少休息1天;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等几个法定节假日;“三八”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此外,农民工还依法享有病假、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农民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农民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不能无证上岗;农民工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农民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参加社会保障的权利
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有权参加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包括依法组织参加工会的权利,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工,与其他产业工人一样,应该依法享有以上各项权利。农民工对此应该心中有数。
二、如何维权
(一)学法懂法,理直气壮
农民工要有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手段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农民工在外出务工之前和工作中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一些跟务工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学习《劳动法》和中央有关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后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有备无患。
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千万不能意气用事,选择绑架、堵路、跳楼、爬塔吊等暴力、极端手段。这样,不仅维护不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带来更大的麻烦。当然,也不要忍气吞声,一味纵容用人单位恣意侵害劳动者权益,要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再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签订合同,明确关系
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一定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执意不肯签,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督促其签订。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要注意以下问题:
1、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农民工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
2、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到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当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
3、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农民工应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单位事先起草了劳动合同文本,农民工在签字时一定要慎重,对文本仔细推敲,发现条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时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说明修订。为稳妥起见,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或法律人士进行咨询,确认合同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公平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4、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拒绝下面几种合同:(1)口头合同。有的企业不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工资、工时等,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书面文字证据,农民工往往有口难辩。(2)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企业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卫生义务,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与劳动者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来逃避责任。对这种情况,农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取消这些条款;如果协商不成,一旦发生事故,农民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这些条款无效。(3)“两张皮”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害怕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用来应付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4)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收取押金、保证金等名目众多的费用,农民工稍有违反管理的行为,用人单位即“合法”扣留这部分押金。这类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农民工可以拒绝;实在无法拒绝,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据,以备将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作为证据。(5)卖身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在合同中约定“一切行动听从用人单位安排”,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完全失去行动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和拘禁农民工。遇到这种情况时,不能忍气吞声,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保留证据,事实说话
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如果劳动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据,可能会影响自身权益的维护。因此,劳动者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该注意保留有关证据。主要包括: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单、押金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等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四)多条途径,注意时限
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视具体情况有以下几个途径可以解决问题:
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推诿,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没钱打官司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工作人员会给劳动者详细的解答。
劳动者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一定要注意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如果超过了法定时限,有关申请可能不会被受理,使自身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那天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也就是“民告官”的,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工伤认定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随着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和政府打击力度的加大,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必将大大减少,农民工将不再“流汗又流泪”。
(作者单位: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劳动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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