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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爱萍

  摘要: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建立与初步发展时期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即调节居民收入、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2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而且收入的来源种类呈日益多样化趋势。在这样的情况下,仅仅按照居民收入的类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已经不能再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因此,必须考虑实际税负问题,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按家庭征收,并可适当借鉴美国的个税制度,年终多退少补,和养老金挂钩等政策。以提高纳税人的积极性。
  关键词: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免征额
  
  目前的个税问题之所以成为热点焦点话题,除了和大多数人的钱包直接相关外,更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在收入差距日益拉大的背景下,个税的征收标准、征收办法以及最终效果,没有很好地实现缩小收入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基本目标。长期过低的起征点让广大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缴纳主力军。几乎成了“人头税”,加重了并不富裕的中低收入群体负担;由于强势群体的财产收入不透明、管理漏洞多,使得这些人可以有效避税和逃税,个税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大大削弱:以个人而不是家庭为单位征收。不能体现个人负担不同情况,显失公平。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迫在眉睫。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现状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这种个税制度存在两种问题:
  一方面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缴税较多,而收入来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阶层缴税较少。所得之间的不公平进而导致了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同样是依靠劳动赚取报酬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税收待遇就不同,一个月薪2000元的工人由于尚未超过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一个没有工作,靠打散工赚取劳务报酬的下岗工人在取得2000元劳务报酬时,则需要缴纳240元[(2000-800)×20%=240(元)]的个人所得税。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轻重、家庭支出的多少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税负不公。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法执行力度
  个人所得税除了征收模式设计上的缺陷以外。税法执行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我国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部依靠代扣代缴制度来征收。也就是说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于税务机关对于单位的控制力度较强,而对于个人几乎没有控制能力,因此,凡是由单位支付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好。而凡是由个人向个人支付的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状况就比较差。由于工薪阶层的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工资,而税务机关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控制得比较严。因此,取得工薪的人偷逃税款的可能性非常小。但对于那些收入主要来自劳务报酬的人而言,由于大部分都是现金支付,而且税务机关对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监管远低于对支付工资的监管力度,因此,依法足额纳税的比例非常小。这样就在客观上造成了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实际税负的巨大差异。根据2006年的统计数据,工薪所得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例达到了55.5%。
  从社会地位上来看,仅靠工资吃饭的人是弱者,而收人多元化的人是强者。税法执行效果的差异导致了弱者在实际上负担了更大比例的税款,而强者则在实际上负担了较小比例的税款。
  
  (三)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统一
  我国居民实行统一的免征额。统一的免征额导致不同地区的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自东向西阶梯状分布,不同地区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开支水平不尽相同。在全国使用相同的免征额,那就意味着高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消费的实际开支不能被免征额所抵补,这相当于这些地区居民的生活费用开支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低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的消费开支在被免征额抵补后还有一个正的余额,这相当于政府给这些地区的居民发放生活补贴。这样,就会导致不同地区居民因统一的免征额而产生收入与财产上的不公平。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原则
  
  在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有4个基本原则是个人所得税的设计和运行的基础,可供我国个税改革借鉴。
  
  (一)纳税能力的原则
  纳税能力原则是指对纳税人课税应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为基础。这一原则表明,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是一个净所得额(即所得减去扣除和亏损),所以应按纳税人的不同水平的所得确定不同的扣除。另一方面,应使用累进税率。应税所得多的个人比应税所得少的个人要适用较高的边际税率。因此,税基和适用于该税基的税率都由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决定。
  
  (二)征管便利的原则
  征管便利的原则阐明,如果对某些项目征税的成本超过了收益,就不应把它们列入税基。这里的成本通常是指纳税人从事纳税申报所花费的时间和纳税人收集必要资料的努力,以及政府确保该税法被遵从的成本。收益通常是指能征收的税额。因此,许多符合所得定义的项目没有被征税,主要是因为收集必要资料确保税法实施的成本要大于该项目能提供的税额。
  征管便利的原则还被引人到个人的扣除项目中。税法允许个人扣除某些个人费用(例如医疗费用、慈善捐赠)。但实际上,许多纳税人只发生了很少的这类扣除。在这种情况下,税法允许纳税人采用标准扣除,从而不必收集实际可扣除额的必要资料。这种处理可以节省纳税人收集和申报扣除资料的时间,以及政府确保所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的时间。
  
  (三)公平交易的原则
  公平交易的原则主要是为了处理关联方的关系。公平交易是指交易各方充分信任并出于其个人利益,而不是出于交易群体的利益进行交易。因为,如果从降低交易群体的总税负的角度,纳税人可以通过设计交易掩盖经济事实,力图使应纳税额最小化。
  因此,美国税法假定关联方是不按公平原则交易的。即使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按公平原则进行的,并且价格反映了公平的市场价值。关联方之间的销售的亏损也不允许扣除。一些很常见的关联方关系有个人与其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兄弟、姐妹、直系后裔以及长辈;个人与一家公司,条件是该个人拥有该公司50%以上的股份;一家公司与一家合伙企业,条件是同一人拥有该公司和该合伙企业5%以上的股份。
  
  (四)到期付税的原则
  自觉依法纳税是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的关键。大多数纳税人遵照税法,每年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应纳税款。从纳税人和政府收入的角度出发,到期付税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他们获得所得时缴税。

这一原则是通过代扣代缴和要求纳税人预缴估计税款实现的。
  代扣代缴规定要求雇主从每个雇员的收入中代扣代缴该所得应纳税额。该代扣代缴税款要解缴给政府,同时,纳税人在他们的纳税申报中获得等额的抵免。纳税人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多缴税款。这时,美国国税局要进行退税。
  除雇主代扣代缴以外,个人还要按季度预缴估计的税额。因为尽管雇主支付的工薪构成美国应税所得的很大比重,但还是有许多纳税人并不依赖雇佣关系取得所得。许多人是自营职业者,还有些人从诸如储蓄存款的投资、股票的股息、资产的出售、退休金、社会保障收益等方面取得所得。这部分纳税人也需要遵守到期付税的原则。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思路
  
  基于以上对我国个税存在问题的阐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需要进行重大改革。
  
  (一)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不考虑所得的性质与来源,都视为同一种性质的所得予以征税,适用的税率和扣除标准都是相同的,这样就排除了在制度设计之初对于不同种类所得的差别待遇,从而也就避免对于取得不同种类所得的纳税人的差别待遇。
  在综合所得税制下。取得任何所得的纳税人都是公平的,纳税人不会因为所得不同而存在差异,仅存在所得多与少的差别。
  
  (二)个税应考虑按家庭征收
  个税改革除了要对同一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作为一个总体对待,还应该考虑不同家庭的收入与支出情况,再进行综合征收。这样才能使我国个税制度设计更趋完善、更加公平合理、也更加人性化,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在个税制度较为完善的欧美国家,则较好地考虑了家庭负担的因素。在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免征扣除额随着纳税人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抚养弦子、赡养老人的家庭将得到税收优惠。在英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相结合的方式,夫妻可以自愿选择按个人或者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已婚者的配偶没有工作,很多人都选择以家庭为单位交个人所得税。在日本,家庭抚养的子女人数不一,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不同,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有很大不同。我国个税改革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除考虑对个人不同收入来源的总额进行综合征税外,还应考虑其家庭收支情况,综合确定其个人所得税的计征额。
  
  (三)完善个税税法执行力度的配套制度
  完善个税税法的执行力度,必须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这包括了实行纳税人永久税号:个人报酬完全货币化:推行非现金结算;建立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的联网系统。其中,个人税号可以身份证号代替,非现金结算现在应该也不成问题。我国财政、税务、国库和银行的联网系统要升级支持综合税制,也可以做到。
  
  (四)效仿美国个税制,年终多退少补
  应尽快先推行类似美国的个人报税制。届时,纳税人可以在单位代扣代缴的基础上,每月先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年终时个人再向税务部门整体申报一次,并实行多退少补。因为这种方式部分类似于已经推行几年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申报个税,容易被纳税人接受,只是覆盖面从高收入者扩大到所有人。
  
  (五)个税可挂钩养老金,炒股亏损者减税
  在征收方式改革之后,国家应尽快制定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相关的退税和减税计划。例如对残疾人进行退税。对炒股、买卖基金亏损者可以适度减税。也就是说,不能让个税征收只进不出,必须考虑个税征收中必要的扣除因素。
  同时,也希望国家将纳税与基本养老金挂钩。个人缴税越多,退休后养老金也适度提高,这就会提高大家纳税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我国国情出发,还是从遵循国际惯例考虑,我国个税改革都必须将以上几方面尽快纳入个税衡量标准中,尽管这样会使改革的规模和难度加大,但它是顺应时代潮流、推动社会进步的一项改革,也符合老百姓利益,有利于社会公平。有关部门应该迎难而上,克难奋进,积极稳妥、全面彻底地推进这项改革,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正、彰显公平、惠及民众。
  
  参考文献:
  1、翟继光,财税法原论[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2、翟继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法律问题探析[J],月旦财经法杂志,2007(11)
  3、刘剑文,中国税收立法基本问题[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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