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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增收影响的实证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莉萍 邓 炜

  摘要:文章对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户增收的影响进行定量分析,通过建立计量经济模型来反映二者之间的关系,分析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的贡献水平,结果表明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
  关键词: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增收;农业产业化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建立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由从事同类农产品或同类农业服务的农户(专业户)联合起来,在生产、加工、储运、购销等环节,在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的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受生产发展水平高低和经济条件优劣的限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灵活性等特点,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组织形式(袁惠民等,2005)。
  
  一、理论分析
  
  关于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民增收中所起的作用,理论界已经有了较多的论述,如王爱松(2003),江时强、张秀生(2007),隋志坚(2007)等学者都研究认为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农民增收起到了正面作用。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增收发挥作用的途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已基本确立。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农产品供求结构的不断变化,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矛盾却日益加剧。农民虽然具有了理论上的市场主体地位,却仍旧不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途径有两条,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前者可以通过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土地的合理流转来实现,后者则主要是通过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实现。事实表明,短时间内实现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经营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提高农民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有助于推进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是农业的纵向一体化。通过各类龙头企业和中介带动农户的“公司+农户”模式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一种形式,这种产业化经营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农户的弱势地位明显;缺乏机制约束等等。造成这些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绝大多数龙头企业或中介与农户基本上是两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他们的利益联接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大多停留在一般的市场合约基础上,难以在市场波动时联合成真正的利益共同体。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根植于广大农民之中,通过利益联结机制的作用,形成规模经济,逐步推进产业化升级,延伸产业链条,增加产品附加值,它不仅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经营地位和竞争实力,也为农民增加收入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制度性保障。
  (三)有助于提高农民自身的素质
  从已有的大量实证研究表明,农民自身的素质是其收入增长的一个重要变量。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也是一种学习型组织。通过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合作制的运作,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等方面得到锻炼,这既有利于农民科技意识、营销能力和合作精神的培育,又可以增强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进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
  (四)能够建立市场信息传递的桥梁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上不仅仅表现为劳动互助、生产合作、资金互融、资源共享,而且能很好地为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有效服务,使分散的农业生产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提供农业种植信息和市场信息,及时引导农户调整种植面积和产品结构,顺应市场变化,避免盲目生产,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增加农户的农业经营收入。
  (五)有助于政府政策的高效实施
  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架起了联结政府与农民的桥梁。随着综合国力的快速提高,国家为了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在基础设施投资、农业生产补贴等方面都出台了支农惠农政策,政府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一中介来指导或引导农民,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措施落在实处,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体现出政策在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
  总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农民的市场参与度和市场竞争力,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增加农民收入。
  
  二、模型构建与数据来源分析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从理论上来说是受到生产资料投入、技术更新和制度创新的影响。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非农用地逐年增加,直接导致我国耕地数量逐年减少,但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却逐年增加,这说明耕地数量的投入增加并非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同样,农业劳动力投入增加也并非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那么,从生产函数的角度来分析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很容易从制度和技术两个层面来展开。为了验证这个假设,我们建立如下计量分析模型:
  Y=C+βiXi+μ
  式中:Y表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情况;Xi表示制度因素和技术因素。下标i表示不同的解释变量;等式右边的c为特定的常数项;μ为随机扰动项。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假设制度因素主要影响了农民的参与市场的程度,重点考虑由于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制度创新对农民参与市场的带动作用;同时,我们假设技术因素是农民增收的关键因素。为此,我们对变量做出如下选择:因变量Y表示2006年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绝对值(剔除了价格影响因素);自变量X1表示任一样本2006年有实体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乡镇比重(%);自变量X2表示任一样本2006年举办过农业技术讲座的村比重(%);自变量X3表示任一样本2006年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村比重(%);自变量X4表示任一样本2006年末参加 “公司+农户”的农户户数的比重(%);自变量X5表示任一样本有农业技术人员的村比重(%)。
  变量数据均来自官方发布的数据资料。其中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7);自变量数据主要根据《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中的相关数据计算所得,数据真实可靠,详细数据见表1。其中,自变量的基本情况见表2。
  
  三、实证结果分析
  
  运用SPSS 13.0统计软件中的最小二乘法(OLS)对方程进行估计,其计量结果见表3。
  从表3中显示的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到,决定系数R2为0.796,即被解释变量变化的79.6%部分能够由解释变量解释;对方程检验,F=19.545,P=0.000,回归方程有统计学意义。
  根据模型估计结果,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其显著性和影响程度归纳分析如下:
  第一,乡镇是否拥有实体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增收影响显著。实体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增收在1%水平上显著,且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是正向的,即某省有实体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乡镇所占比重越大,越有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
  第二,某省2006年举办过农业技术讲座的村比重对农民增收是在10%的水平上显著的,但其增收作用是反向的,这和我们感性认识不相一致的。这可能与我们所使用的数据是全省的数据有关,因为每个省农民的素质是大不一样的,而农民技术培训主要是一些基本技能,也包括一些形式主义培训,经济较为落后省份虽然开展的培训多,但其作用却不显著,因此,从数据上看,农民技术讲座并没有对农民增收起到正向作用。

  第三,某省2006年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村比重对农民增收在1%水平上显著,但作用方向是反向的。这与我们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初衷是相违背的,但仔细分析也不无可能。因为“公司+农户”产业化模式还存在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在一些地方发展并不理想。公司对农产品压价,不履行合同,转嫁风险等现象大量存在。一方面,农产品的剩余利益几经盘剥,到农民手里,已是所剩无几;由于农民抗风险能力差,市场需求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的风险却仍然不断威胁着农户。另一方面农户的违约行为也不容忽视(周湘峰,2007)。
  第四,某省2006年末参加“公司+农户”的农户户数的比重对农民增收的影响较为显著,且影响方向是正向的。这与变量X3的影响方向似乎正好相反,但两者的意义是大不一样的,变量X3是村级数据,掩盖了农户的微观数据,两者会存在着不一致的情况,即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村越多,不一定参与的农户就越多,这与农户的参与率有直接的关系。可见,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越高才越有利于农民增收。
  第五,某省有农业技术人员的村比重对农民增收是正向的,且极为显著。农民获取技术指导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向本村技术人员请教;二是通过技术培训学习。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农户会认为农技人员手把手教的效果最好,也最愿意接受,因此,在本村拥有技术人员更有利于农民增收。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影响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有某省2006年有实体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乡镇比重%(X1)、某省2006年举办过农业技术讲座的村比重%(X2)、某省2006年通过“公司+农户”的方式生产、销售农产品的村比重%(X3)、某省2006年末参加“公司+农户”的农户户数的比重%(X4)、某省有农业技术人员的村比重%(X5)等5个重要因素,且不同因素影响程度和显著性各不相同。基于实证研究的结果,本文得出如下几点启示:
  第一,加快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体型组织建设。政府各级部门要扭转“有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能促进农民增收”的片面观,减少政府对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直接干预,注重组织质量,避免盲目追求组织数量,使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实体型发展。
  第二,民办、民营至关重要。目前,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官办色彩比较重,众多报道和文献都反映很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为政府的附属物,难以体现“民办、民营、民受益”。因此,在今后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整改和再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主要起到引导和财政支持的作用,避免官办、官营再度发生。
  第三,扩大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范围。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逐步发展为农民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如信息服务、技术培训指导、农资专业采购等等,使农民在参与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后能够更大程度的受益。
  
  参考文献:
  1、袁惠民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创新农村经营体制[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05(4).
  2、浙江大学农业现代化与农村发展研究中心.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J].农业经济问题,2003(5).
  3、汪良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与政策建议[J].江苏农村经济,2007(7).
  4、迟福林.我国改革发展新阶段的农民组织建设[J].经济研究参考,2005(74).
  5、张朝兵.论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角色定位[J].江西农业学报,2006(3).
  6、周湘峰.“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广场,2007(8).
  7、黄俐晔,张德扬.地方政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2007(7).
  (作者邓炜为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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