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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强险实证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 晨 郭 吟 陈义萍

  摘要:在以人为本,共创和谐社会这一方针的指导下,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出台并强制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一年多来,其在保障受害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和亟待改进之处。尤其是在经济负担过重及其相应的保险保障不足方面,投保人对该险种的各种规定产生困惑,对其合理性提出质疑。为使交强险的实施更符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调整财产损失限额将更有助于降低投保人负担和提高保险保障。
  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费率浮动;保障
  
  一、研究目的
  
  为保证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最大可能地获得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涉及包括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的权益,同时还关系到保险行业发展甚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正是由于影响面如此之广,作为初露头角的新事物,交强险制度从一出台就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的焦点。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发起了本项研究,以天津交强险状况为典型,深入基层,走访相关部门,关注交强险实施效果信息的反馈。用较为专业的眼光来发现存在的问题,帮助经营者更好的经营,使监管者更好的了解市场的运行状况。
  
  二、对交强险的实证分析
  
  在此次调查中,为了可操作性,调查样本只涉及六座以下的私家车和出租车,发放问卷500分,回收458份,回收率达91.16%,有效问卷442份,符合统计要求。
  (一)天津的交强险实施情况
  1、对交强险的认知情况。关于交强险制定的意义:69%的受访者认为在于保证受害者的权益;7.9%的受访者认为在于减少交通事故;14.7%的受访者认为在于减少不投保车险的人数,以全面保障交通安全;其他的占8.2%,其中不乏一种非正面的肯定,认为是交强险的目在于使保险公司和国家获利。这意味着很多投保人对交强险意义的非正确理解,完全曲解了交强险设立的初衷。
  2、对象的投保情况。35.7%的受访车辆仅购买了交强险;9.8%的受访车辆仅购买了商业三者险;54.2%的受访车辆两者兼备。由此得知,在被调查的车辆中,交强险的购买率将近90%,比较满意,但是离要求的100%还有一段距离(需要注意的是,我们的调查对象只涉及出租车和家庭轿车两类,由于城乡差异和车型的不同,现实生活中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比例可能没有调查所显示的数据这么高)。
  3、费率浮动。认为费率应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占比63.2%,不这样认为的占比26.5%。认同费率浮动的占比72.7%,不认同的占比27%。(1)关于与哪些交通违法行为挂钩:调查表明投保人同意将包括“违章行为五次以上、酒后驾驶、闯红灯”在内的违章行为与费率挂钩,却对因有超速行为而有被罚纪录的则比较宽容。这与上面提到的《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条例有所出入。(2)关于费率浮动的比率,不管是上浮比例还是下浮比例,超过半数的人认为应该控制在30%以内,这与《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吻合。
  4、满意度调查。(1)保费是否合理。在435名受访者中,有129人认为保费很合理或比较合理,占比29.7%;259人认为不合理或者不太合理,占比59.5%;剩余10.8%的受访者对于保费的高低无所谓。(2)保额是否充足。在使用过交强险的受访对象中,赔付的金额不够用的高达78.5%,这就意味着交强险的保障程度不够,将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影响民众对交强险的满意度。因此,前不久公布的新版交强险赔付方案中保额的大幅提高,符合老百姓的利益,将给交强险注入新的活力。
  (二)费率
  1、公众对费率的认可度较低。根据问卷调查,超过半数的人对于保费表示不认可,认为非常不合理的高达34%。通过随机抽样访问,笔者发现公众认为不合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在与之前商业三者险的比较中,消费者关注点在于交强险的保额少,而保费偏高这一事实;二是有些消费者为了节省时间而放弃通过交强险向保险公司理赔;三是对于交强险费率的制定过程不清楚而产生的质疑心理等等。去年12月14日召开的听证会上,大多数代表也反映了费率偏高这一情况。经过研究和讨论,今年的2月1日开始实行的新版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在降低费率的同时提高了保障的责任限额,在道路交通安全的同时也顺应了民意,使交强险的费率更加合理化。
  2、费率浮动的上下比例理论与实践的不吻合。2007年7月1日保监会出台《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并在全国范围开始实行与交通违章事故挂钩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在费率浮动机制的设计过程中,由于在通常情况下,大多数人属于下调费率和维持不变的,只有少数人需要上调费率。从我国第一个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的上海地区三年的实践情况看,费率下调的保单数量占比为51.33%;费率不变的保单数量占比为37.64%;费率上浮的保单数量占比为11.04%。而关于浮动的范围,根据我们的在天津地区内的调查问卷反映,消费者大多希望费率能在10%-20%之间浮动。通过相关性分析得出的数据表明,上浮比例与下浮比例的正相关高达0.524,即认为下浮比例越高的认为上浮的比例也越高。
  
  但就交强险的经营来看,费率上调的幅度一般要远大于下调的幅度,否则,就难以实现一种稳定和平衡。根据以上分析,如果保持上下浮动费率幅度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大多数人属于需要下调费率的,而只有小部分人费率会上调,这样就难以将上调的总保费与下调的保费持平,那么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也就无法保证“不盈不亏”的原则。而从国外的实践我们也可以得到验证:美国最大下浮为42%,最大上浮为140%;德国最大下浮为65%,最大上浮则可以达到275%。而我国台湾地区,最大下浮幅度为30%,最大上浮幅度为150%。以上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费率浮动力度,特别是下浮幅度均远大于我国的费率浮动办法。而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的实施,将使费率水平整体下调10%左右,而并没有做出大幅度上调,因此在交强险实施一年后采取浮动费率的机制,仍然还需要在实施和探索过程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自我完善和调整。
  (三)赔付与保障
  2006年至今,交强险的实施在保障受害第三方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和亟待改进之处,尤其在其经济负担及相应的保险保障方面,车主的呼声尤为突出。
  作为交强险的直接购买主体,车主对交强险是否加重了自己的经济负担,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车主的态度很明确,购买交强险后,自己所负担的保险费用明显上涨了。这完全可以理解,交强险实施后,其限额内无过失原则的应用客观上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障程度。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交强险实际上是国家使用强制手段实现交通风险的公摊,所有车主共同承担了所有交通事故的基本成本,包括与车主无关的成本。为此笔者在天津市范围内对私家车和出租车司机进行了专门的问卷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有36%的车主仅购买了交强险,10%的车主仅购买了商业三者险,54%的车主两者都购买了。显然,商业三者险作为一种后续保障,处于很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交强险的保障金额不足,导致了车主的负担加重,这是不可争议的事实。许多车主纷纷表示:与原来的商业三者险相比,商业三者险中1040元的保费可获得10万元的保障,而交强险中1050元的保费只能获得6万元的保险金额,实际上是让广大投保人为那些经常出险的司机买单。而且与商业三者险不同,交强险对责任限额进行了划分:将6万元的保险责任划分为三部分:50000元的死亡伤残补偿、8000元的医疗费用以及 2000元的财产损失。然而,就天津当地情况来看,机动车辆主要包括私家车,出租车及行政机关的单位用车,这三类车构成该市机动车辆的绝对主体。在与车主及保险公司勘赔理赔人员的访谈中得知,市内交通事故多以财产损失为主,而且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小的磕磕碰碰,损失价值相对较低,如保险杠脱落,车体刮擦等。同时,财产损失部分的责任限额又相对偏低,这必然导致被撞车辆不得不购买其他险种进行补充。因此,保险责任划分比例不尽合理也是导致赔付不足,消费者不满意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一个假设的验证性数据显示,如果交强险可自愿购买,只愿意购买交强险的仅达22.7%。于是,尽管很多人能够理解交强险在某些方面发挥着其他险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在保障第三者权益方面的确加入了不少人性化考虑,仍有不少投保人对其是否有必要存在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强制性责任保险,缺乏从投保人的保障需求及保费承受能力角度的考虑。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有所提高,投保人就可以不买或少买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这样对投保人似乎更有利。但是从精算的角度来看,在风险不变和保险公司经营费用一定的前提下,提高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势必会增加进一步增加保费。从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来看,即使把保障程度提高到和三者险一样的水平,其费率将会远远高于三者险。显然,以单纯提高保障限额的方式达不到减轻投保人负担的目的。
  
  三、具体建议
  
  (一)费率的调整措施
  针对交强险这一新生事物,其费率应该还会结合实际情况做出不断调整,根据国际经验机动车交通强制险的费率随着人均GDP的提高都会出现相应的下降。我国的交强险的费率制定同样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可以进一步细分费率的标准,加入性别、年龄等更加全面客观的参数因子,并根据消费者反应将费率的浮动标准做出调整,使之能更好符合实际需要,以达到通过经济手段维护道路交通水平,全面保障交通安全。
  (二)保障的提高措施
  结合上文对天津市内车辆交通情况的实证分析,笔者提议“调整财产损失限额以降低保费和提高保障”(如将现有的2000元提高到5000元),以供参考。一方面,此项调整可以有效地避免因全面提高总体保障限额所带来的保费大幅上涨;另一方面,对于大多数中低档车车主或是对保险保障要求较低的车主,可以不必再购买商业三者险,从而达到节省保费支出的目的。对于高档车车主或者希望获得较高保险保障的投保人,可以在基本保障得到满足的条件下自行购买其他险种进行补充。这样,既符合交强险颁布时保障受害人的根本目的,也能充分照顾投保人的利益,有效地减少投保人的抱怨。
  
  四、结论
  
  2007年12月14日在北京举办了关于交强险的听证会,根据听证会上多方反馈的意见新版交强险出台并于2008年2月起实施。去年年底交强险听证会之后,交强险下调部分保费费率,同时上调总赔偿限额。
  这使很多研究结果都得到证实,并但通过新老交强险条款的对比,笔者也期待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做出进一步完善,这对于保障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体制也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解读与案例指引[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6.
  2、李霞.交强险正式实施面面观[J].中国金融家,2006(7).
  3、何山石.聚集交强险[J].交通企业管理,2006(11).
  (作者单位:李晨,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郭珍,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陈义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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