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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暴力对家庭和谐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叶齐华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中国夫妇在家庭冲突中使用/经历非词语虐待行为。文中非词语虐待行为涉及面部表情(怒视)和肢体动作(挥动拳头与跺脚),这类非词语行为(常常被忽略)可被视为精神家庭暴力的不同形式。定量结果(总样=232,女被调查者=128,男被调查者=104)显示这类非词语行为多发生于中国夫妇生活中,而且他们使用/经历这些行为迥异。通过分析研究数据,我们发现社会性别不同影响中国夫妇在冲突中使用/经历非词语行为。本文分析了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提出夫妇使用/经历这类非词语行为中的社会性别不平等与历史、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紧密相关。通过讨论,我们发现是什么和为什么影响中国夫妇在冲突中使用/经历非词语行为迥异。同时,本文展示的这项研究有别以往的研究,因为它比较具体地探究精神暴力的非词语虐待行为,特别是它提供了男女双方使用/经历非词语虐待行为结果,使我们能获得较为全面的研究精神家庭暴力结果,发现一些新问题。
  【关键词】 社会性别 精神家庭暴力 非词语虐待
  
  一、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秩序良性循环的必要基础,它在社会中起着巨大的作用。常言道,家和万事兴。然而,亵渎人类文明的众恶行之一的家庭暴力时常发生在人们最“私密”的空间:家庭生活,特别是夫妻生活,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乃至影响家庭与社会稳定的发展。研究结果表明,在中国270万个家庭中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情况;全世界每四位妇女中就有一人(25%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正引起全社会关注,人们为消除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和谐发展而作出自己的贡献。
  自1995年联合国世界妇女第四次代表大会在北京的召开,“家庭暴力”术语首次被引入中国婚姻与家庭研究领域,这一西方术语逐渐替代“夫妻打架”、“夫妻吵架”,即“老公打老婆”或“男人打女人”等中国传统术语。一批来自不同领域(如社会学、社会政策、法律、医学、精神病学、犯罪学、社会工作等)的中国研究学者和实践家致力于探究家庭暴力问题,并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家庭暴力研究在中国迅猛发展。
  Lee和Stanko提出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同时也是一个充满无数困难的研究主题。通过调查研究,学者发现家庭暴力包括各种各样的形式,如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等。特别是精神暴力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是所有暴力形式中(身体暴力、精神或情感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等)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研究表明:在英国,近一半的妇女(48%)经历威胁。在中国,精神暴力现象较为突出。根据大连警察报告中心数据显示:834个家庭暴力案例中有70%~80%的案例属于精神暴力。因此,中国学者比较特别地关注精神家庭暴力问题并研究。
  1、精神暴力(冷暴力)的含义
  中西方学者界定精神暴力影响均体现在两个层面。一种是身体暴力影响受害者的精神或情感,另一种是非身体暴力或非肉体伤害的“纯”精神暴力影响。前者意味着身体暴力给受害者留下精神创伤,引起焦虑和其它精神症状和交际困难等,受害者不仅经历着身体暴力伤害,而且也经历着因这种暴力所产生的精神伤害;后者是侵犯受害者人格而不是他们的肉体,这种形式的暴力被界定为“纯”精神暴力,如言语侮辱和情感剥夺等形式。
  在中国,“精神暴力”术语与“家庭暴力”术语一样是个较新的术语(1995年世妇会传入),通常被称为“冷暴力”。“冷暴力”比“精神暴力”在大众媒体、学术论文、讨论中更为普遍采用,即前者替代后者。为什么中国学者在实践中偏爱使用“冷暴力”术语呢?这一切因为“冷暴力”与“热暴力”(身体暴力)相对应,依据“冷”和“热”汉语含义,前者通常与月亮、水、凉、黑暗、消极、冷漠、劣势等相关,而后者常与太阳、火、热、明亮、积极、友好、强势、权力等相关。因此,“冷暴力”对受害者的影响是隐性的,没有伤口或流血,而“热暴力”则对受害者的影响是显性的,落下伤口或流血。由此可见,“冷暴力”(精神暴力)通常容易忽略,受害者较难对其他人讲述自己的遭遇,而施暴者易用这种隐性暴力虐待配偶。“冷暴力”将给受害者一种精神创伤,这种创伤将是无法治愈的。
  根据中国国情,我国研究者通常分别探讨家庭暴力中的各种各样的形式(如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等),这与英国学者的研究有所不同,他们将家庭暴力的各种形式整合一并调查研究。中国式研究特点也许受到了中国的法律和文化因素的影响。例如:直到2001年,中国的新《婚姻法》首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没有明确界定什么事精神家庭暴力。由此影响了国人对精神暴力的认知,例如:施暴者或许不知道他们在家对伴侣的虐待行为,包括无交流、威胁的手势、脏话等行为均属精神暴力行为范畴,而受害者或许不知道他们正经历来自伴侣的精神暴力虐待。特别是,新《婚姻法》中的粗略条款在实际法律评判中难以操作。
  鉴于此情,中国一些学者界定“冷暴力”时,比较注重界定它的形式及影响,便于民众理解什么是“冷暴力”。“冷暴力”包括夫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威胁、恐吓和虐待,导致受害者患精神疾病;一方威胁另一方、破坏家具、伤害宠物、打和恐吓孩子,导致受害者焦虑和无安全感;一方公开或非公开对另一方进行恶意贬低、批评、羞辱、蔑视、嘲笑和侮辱;一方对另一方制造麻烦、干涉、怀疑、阻止或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受害者无法正常工作和影响其他人的生活。精神暴力或“冷暴力”还包括一方公开携新的伴侣,即“第三者”回家,并与其同居,由此羞辱自己的配偶。而另一些学者界定“冷暴力”时,比较注重夫妻间的家庭冲突中的行为,属非身体行为。如:施暴者对自己的伴侣施行冷漠、轻视、不干预、疏远等行为。具体而言,施暴者的行为主要反映在不关心、不交流、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务。夫妻间的“冷暴力”行为更多反映在精神和言语伤害,如辱骂或剥夺经济权。“冷暴力”与“热暴力”相比,行为更为隐秘和危害更持久,它被称为隐形的“软刀子”,严重影响受害者。基于学术层面,笔者在本文主要使用精神家庭暴力术语。
  2、研究的原因
  精神家庭暴力被视为一个社会问题和精神健康问题。如上所述,精神家庭暴力发生在夫妻间比较凸显,形式多样化。施暴者也许使用词语虐待(verbal abuse)或非词语虐待(non-verbal abuse),前者有词语和声音,包括叫喊、嘲笑、起绰号、羞辱、下流语言等等行为,后者无词语和无声,包括面部表情、肢体动作等行为及其它非词语行为,如忽视、无交流、冷漠、孤立、剥夺等行为。有关非词语虐待,据中国法学会一项定量调查结果显示:在夫妻冲突中,65%的丈夫不与妻子交流或忽视妻子。通常这类词语羞辱和非词语虐待导致受害者生气、愤怒、羞愧、沮丧、缺乏自信心和丧失自尊,这种词语和非词语行为可被视为精神虐待。
  女性主义研究者提出,家庭暴力可视为一个社会性别问题。妇女经历家庭暴力与男人不一样,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英国,32%的妇女遭受同一个男人的四到更多次施暴,而只有11%的男人有这种经历。在中国,超过80%的丈夫对妻子施暴。笔者近期研究同样显示在夫妻使用和经历家庭暴力中存在社会性别问题。例如:在冲突中,18.1%(23/127)的妻子使用脏话作为精神暴力的一种形式虐待她们的丈夫,而46.5%(47/101)的丈夫使用脏话虐待他们的妻子。

  Thomas提出:交流是夫妻之间首要活动之一,它被看作是测量婚姻满意度的一个标准。交流影响婚姻满意度,而婚姻满意度反过来也影响交流,夫妻间的交流越具良性,他们的婚姻生活将越幸福。然而,现实生活中,不良的词语和非词语交流行为常常发生在夫妻间,它们已影响到夫妻婚姻与家庭生活。
  通过文献调研,笔者发现过往研究揭示了夫妻间交流存在一定问题。但是,这些研究较多地只涉及施暴者(丈夫)使用消极交流(词语和非词语)虐待妻子的频率结果,它们没有揭示施暴者在家是如何与妻子进行交流;受害者面对施暴者的虐待又有什么样的经历;为什么施暴者会采用不良交流方式与配偶交流。而且,过往研究较少将社会性别纳入分析讨论夫妻间使用/经历这类消极交流行为。由此,我们也许推论:过往的研究忽略对词语和非词语虐待具体形式、社会性别和影响的研究。
  鉴于这些问题,本项研究定位于探讨夫妻间的交流情况,因为精神家庭暴力的发生直接与夫妻间交流产生障碍有关。Whorf提出:语言和交流不仅是传递思想的工具,而且也是思想的塑造者和精神活动的制定者。不良的交流将导致情感问题发生于说者和听者之间,特别对后者。正是这些不定的因素增加了夫妻冲突的潜在危险,如夫妻间的精神家庭暴力,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所以,婚姻交流的主题是一个永恒需要研究的问题,婚姻交流如同社会交流一样重要和必要,夫妻间良好的交流将决定他们婚姻幸福及家庭和谐,将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
  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围绕夫妻在冲突中如何使用/经历非词语行为的讨论。这类非词语行为主要涵盖面部表情(怒视)及肢体动作(挥动拳头和跺脚)。本项研究首先调查是否这类非词语行为在夫妻间冲突中使用频率较高?是否夫妻使用和经历这类行为迥异?夫妻使用/经历这类非词语虐待行为是否存在社会性别不平等问题?为什么丈夫和妻子在家使用/经历这类非词语虐待行为迥异?通过调查研究这些问题,或许有助我们提高社会性别平等意识,防治精神家庭暴力,促进社会和家庭和谐发展。
  二、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是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Hegel提出方法是科学,强调研究者首先需要认真地、反复地、深入地思考研究问题,方法论和具体方法与所研究的问题紧密相关,必须适合具体的研究,研究者应寻找最佳途径探究所研究的问题。
  基于研究方法的原则,笔者首先认真思考自己的研究问题,然后制定研究计划,开始实证调查中国家庭暴力问题。在微观层面,笔者研究具体目的是调查丈夫和妻子如何使用和经力精神家庭暴力;调查精神暴力形式:词语和非词语行为;调查精神暴力是如何影响受害者;调查是否社会性别不平等存在于夫妻间的精神家庭暴力中;调查知识分子和非知识分子家庭中的精神暴力是否存在差异。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用于本项研究,具体采用自填式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两种方法收集数据,运用定量和定性数据分析方法完成数据分析,因篇幅有限,本文主要简介定量研究完成过程及定量结果。
  1、样本和采集
  2003年9月至10月间,笔者前往湖北省三个城市(武汉、荆州和孝感)运用非概率方便抽样法采集数据,总共发放270份问卷,收回232份问卷(85.9%),女性答卷128份,男性答卷104份,被调查者均已婚。在232个总样中,156份(67.2%)取样于武汉,51位(22%)和25位(10.8%)分别取样与荆州和孝感。232份样本来自不同的七个单位:行政(16.4%),小学(10.8%),中学(8.2%),大学(35.3%),医院(10.3%),电信(9.5%),公安(9.5%),由此可见,这些被调查对象具有不同的受教育经历和职业背景。问卷调查数据显示,调查对象的年龄段均在24至64岁之间,这意味着他们分别出生在20世纪40、50、60和70年代。而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87.6%,197/225)的年龄在30―49岁年龄段,也就是说他们出生在20世纪40、50和60年代,目睹和经历了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和经济改革,他们对待婚姻与家庭和父妻关系的观念也许不尽相同,有助本项研究。
  2、问卷设计
  本项研究的调查问卷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请被调查者提供自己的个人情况及配偶情况,问题涵盖年龄、性别、学历、职业、婚姻状况等多方面。第二部分由55个封闭式问题构成,问题涵盖具体的家庭问题,如夫妻间的冲突、精神暴力的行为、经历和影响及对待婚姻的态度。
  3、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在研究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步骤,因为研究者通过分析数据使他们的调查数据说话,以便研究者辨明和解释社会问题。因此,定量数据分析法运用于本项研究。面对大量的问卷数据,研究者如何编辑、编码数据,人工还是计算机?为保证数据分析的精确性和高效性,SPSS广泛应用于社会科学研究中,所以笔者选择SPSS对本项问卷数据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结果显示一些新的发现和认知,与过往研究有所不同。例如:社会性别不平等问题存在于夫妻间的精神暴力中;知识分子和非知识分子家庭中的精神家庭暴力发生率无显著性差异。
  三、研究结果
  在本项定量研究中,被调查者报告他们在家庭冲突中使用了这些非词语虐待行为:面部表情,即“怒视”和肢体动作,即“挥动拳头”和“跺脚”虐待配偶。这些非词语虐待行为(通常被忽略)可被视为精神暴力中的一些形式。就“怒视”而言,施暴者使用它威胁受害者,暗示着一种严重的暴力将随之发生在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就“挥动拳头”而言,施暴者使用这种行为威胁受害者,表明一种潜在的身体暴力(physical violence)即将降临受害者。针对“跺脚”而言,施暴者使用它表达对配偶的反抗和生气/愤怒。通过这些非词语行为,在家庭冲突中,夫妻相互传递他们各自对对方的态度和目的。然而,他们如何在冲突中表现这些行为呢?夫妻使用/经历这些行为相同吗?夫妻间的这些行为中存在社会性别不平等问题吗?对这些问题的分析结果显示如下。
  1、怒视行为
  表1显示: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在冲突中使用了“怒视”行为虐待配偶,因为超过三分之二的被调查者(68.6%;151/220)选择回答“是并包括有时”项,只有31.4%(69/220)的被调查者报告他们没有这样对待配偶。从性别角度看,我们可发现男女被调查者之间有差异。63.4%的女性被调查者(78/123)和75.3%的男性被调查者(73/97)分别报告他们在冲突中使用这种行为虐待配偶,男性使用这种行为的比率高于女性11.9个百分点。由此推论,首先,丈夫和妻子在冲突中均采用“怒视”行为虐待对方;其二,丈夫更有可能在冲突中使用这种行为虐待妻子。
  圆瓣图1(a)和(b)进一步显示,在三种(是、有时、不)选项中,男女使用这种非词语行为不一样,有所差异。关于选项“是”,我们可见17.9%(22/123)的女性被调查者和22.7%(22/97)的男性被调查者分别说在夫妻冲突中,他们使用“怒视”虐待伴侣,后者高出前者4.8个百分点。关于选项“有时”,45.5%(56/123)的女性被调查者在冲突中使用这种行为,而52.6%(51/97)为男性被调查者,后者比前者高出7.1个百分点。由此推论,圆瓣图的结果与表1的结果基本相似,特别是圆瓣图结果仍然显示丈夫在冲突中比妻子更易使用“怒视”虐待配偶。

  2、挥动拳头行为
  表2显示: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在冲突中未使用“挥动拳头”行为虐待配偶,因为83.2%(183/220)男女被调查者选择回答“不”项。不过从表2我们可见“挥动拳头”非词语行为还是存在夫妻间的冲突,因为有16.8%(37/220)的男女被调查者选择回答“是包括有时”项。当我们审视男女不同性别组时,可发现他们之间使用这种行为有一定差距,23.2%(22/95)的男性被调查者是女性被调查者(12%,15/125)使用“挥动拳头”行为的两倍。由此推论,调查中的丈夫比妻子更容易在冲突中使用这种非词语行为虐待配偶。
  3、跺脚行为
  表3显示:“跺脚”非词语行为同样也发生在夫妻冲突中,因为五分之一的男女被调查者(21.7%,47/217)选择“是包括有时”项。从性别角度看,我们可发现夫妻使用这种行为有点差异,这一结果有别于以上两种非词语行为,因为女性被调查者使用此行为的百分比高于男性被调查者。就“是包括有时”而言,23.8%的妻子说在冲突中她们使用“跺脚”行为,而18.9%的丈夫报告了他们的使用情况,前者比后者高出4.8个百分点。由此推论,调查中的妻子比丈夫更易在冲突中使用这种非词语行为虐待配偶。
  四、结果讨论
  正如一些心理学家指出,词语和非词语虐待行为能很强地被使用于实际生活中,这已反映在以上定量调查结果中。本项研究结果表明,当夫妻间发生冲突时,他们通常选择非词语行为虐待他们的配偶。以上数据显示丈夫或许更有可能选择一些比较“积极”的非词语行为威胁他们的妻子,如“怒视”和“挥动拳头”等非词语行为。笔者将它们分类为“积极”的非词语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被施暴者使用具有潜在的对受害者施行身体暴力威胁,它们是更加激烈暴力发生前的序曲。特别是,数据显示男性被调查者(丈夫)选择这两项“积极”非词语虐待行为的百分比(75.3%,73/97;23.2%,22/95)均比女性被调查者(妻子)的百分比(63.4%,78/123;12%,15、125)高。显而易见,社会性别问题反映在夫妻使用/经历这两种“积极”非词语行为中,妻子或许更易遭受来自丈夫使用这些行为的虐待。基于性别而言,我们还可发现本项调查中的妻子在夫妻冲突中有可能选择比较“消极”的非词语行为虐待他们的丈夫,如“跺脚”行为。笔者将它归类于“消极”的非词语行为,因为这种行为缺乏对受害者产生实质性伤害,而是施行者自己的感受也许会更疼痛些,这种行为有别于以上两种“积极”行为。女性被调查者选择这一行为的百分率(23.8%,29/122)比男性被调查者的百分率(18.9%,18/95)高。为什么夫妻使用/经历这些非词语行为迥异呢?为什么妻子和丈夫分别是“积极”和“消极”非词语虐待的主要受害者呢?试论如下。
  通过分析调查结果,我们也许可推论因为夫妻间的交流发生障碍,导致冲突,所以在这样的情形下,他们就有可能使用这些非词语行为相互表达他们自己的情感,其实是他们的精神控制和忍受的一种反映。使用“怒视”表达了一种权力,因为这种行为直接传递出“不喜欢”、“恨”、“愤怒”等情感,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冲突中的“怒视”将直接影响受害者。面对这种“怒视”,受害者或许会有恐慌和惧怕感,因为他们担忧有可能遭受施暴者更为猛烈的暴力:如辱骂与殴打,这种非词语行为的影响极具对受害者精神层面的伤害。“挥动拳头”和“跺脚”行为,前者传递施暴者想获“掌控权”、“威胁”、“权力”、“不喜欢”、“愤怒”等态度或意向,它的施行预示着更加猛烈的暴力将会发生,例如:受害者也许会遭受配偶的殴打。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的影响极具对受害者遭受身体暴力的潜在威胁;然而,后者作为一种消极威胁行为所传递的是施暴者“不喜欢”、“愤怒”、“反抗”、“无助”等等的态度,这种行为实际上最终发展为一种自我忍受。施暴者使用这种非词语行为是一种消极抵抗家庭暴力的态度,它也许不具强烈伤害受害者的作用,可被视为一种对受害者的干扰。
  总而言之,无论这些非词语行为如何影响受害者,它们对受害者均具有一定伤害力,尽管这些行为被视为弱侵害行为。因为“怒视”和“挥动拳头”与“跺脚”相比,它们被视为比较危险的行为,受害者有可能遭受更为猛烈的暴力伤害,如上所述。特别是,本项调查中的丈夫更趋于使用这些行为虐待妻子。由此可见,我们也许发现使用/经历这些非词语虐待行为代表着这种观念:男(丈夫)支配,女(妻子)从属,基于历史、社会和文化的烙印,社会性别不平等的差异存在于夫妻婚姻与家庭生活中。
  1、历史因素
  从历史角度分析,“男主外,女主内”观念代代相传。今天,近一半的男女仍认可这种观念。虽然孔夫子思想创立于几千年前,但它至今还影响着人们思想:女人持家,照顾丈夫和孩子,男人养家糊口。这中观点已不符合今天社会的发展,凸显男女之间不平等的地位。例如:根据一项2010年中国妇女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城市妇女(全职妇女)每周平均做家务21小时,而男人则只做8.7小时。从这点,我们可见在这种历史观点影响下,男人优于女人,在家的权力大于女人。历史和社会赋予了男人/丈夫一种特别的权力或特权。正如Knapp和Hall提出:一种姿势预示着一种特别思想的词语表达。所以,调查数据显示丈夫更有可能采用“积极”非词语行为(“怒视”和“挥动拳头”)控制自己的妻子,显现出他们比妻子在家更具权力,妻子得服从他们。这就是为什么妻子是丈夫施行“积极”非词语行为的主要受害者。
  2、社会因素
  从社会角度分析,“男人优于女人”观仍然根深蒂固植于中国人的思想。人们以社会性别观识别男女群体特征,认为妇女在家和社会的地位从属于男性,这种针对男人和女人的鉴别方式不是基于他们生物或自然特性,而是以社会特性鉴定。因此,“社会性别”术语贯穿我们的全部生活,它相对于“性别”术语。这两个术语含义完全不同,前者意指妇女(Femininity)和男子(Masculinity),而后者意指女性(Female)和男性(Male)。社会性别观渗透我们整个社会,包括政治、法律、教育、婚姻与家庭、就业、医疗、福利等等方面,均会反映出男女间社会性别不平等问题。
  在教育方面,根据一项国家统计结果显示:全国12岁以上文盲和半文盲人口有2.23亿,其中妇女1.56亿,占70%;非文盲妇女的文化程度也很低,初中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女性占同等文化程度人口总数的38%,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重为1.5%。“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仍然作祟,特别是在落后地区,农村女性教育水平与男性相比差距较大。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由此可见,由于社会性别观影响,女人在接受教育方面与男人相比明显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影响她们的家庭地位,使她们容易遭受来自丈夫的精神家庭暴力伤害。
  现实中,社会性别不平等反映出对妇女的不尊重。例如:她们不能享有与男人一样的工作权。在就业方面,针对妇女情况不容乐观,因为她们与男人相比较难找到工作。据女性生活蓝皮书报告,56.7%的被访女大学生表示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生机会更少”。19.1%的女大学生表示在找工作的面试中曾遭到用人单位面试人员的性别歧视。的确,在现实招聘广告中体现性别歧视语随处可见一斑:招聘……,男士优先。特别是,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有关退休政策一直没有修订过,仍固守惯例,这也许不太适合今天时代的要求和发展,这种政策也许阻碍了社会发展,它正成为今天人们热议的话题。然而,为什么这一政策还未修订呢?这也许因为政策制定者自身或多或少持“男主外,女主内”的观点,所以,他们仍保持原有政策:男人退休年龄(55―60岁)高于女人退休年龄(50―55岁)。这足以表明在中国妇女没有获得或享有与男人一样的退休年龄权。在经济改革中,妇女再一次遭受社会性别分工的影响,与男人相比,她们首当其冲地先下岗。这一切导致男人和女人之间经济收入增大差距。例如:在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从收入分布看,城镇在业女性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占47.4%,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个百分点,而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女性为6.1%,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正因为男女之间存在的社会性别不平等影响女性在婚姻与家庭及社会地位低下,从而使她们易于遭受精神家庭暴力的侵害。

  基于社会性别不平等,陈旧的观点和不适合的政策增大了男女之间的经济差距,在这样的特定情形下,男人的工作价值似乎更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相反女人的工作价值在家庭和社会显得那么渺小,她们的家务工作从未被计算,不被大家(主要男人)普遍接受是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基于社会原因,社会性别劳力分工的不平等赋予了男人控制女人的权力,并显合法化。由此,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女人的地位与男人相比处于劣势,而且男人的权力大于女人。当我们深层思考这一问题,可发现这种社会性别不平等反映出社会对妇女的不尊重。所以,她们是丈夫施行“积极”非词语“怒视”和“挥动拳头”虐待行为的对象,是精神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3、文化因素
  从文化角度分析,一系列“男主外,女主内”和“男人优于女人”等传统观念弥漫中国几千年,直到今天,人们仍然接受这些观点。例如:在中国,如果一个家庭的儿子到了适龄结婚时,父母会告知大家“儿子将娶妻”,而当女儿到了适龄结婚时,父母通常告知大家“女儿将嫁人”。前者之意在于儿子结婚后仍然属于父母家人,特别属于父系家族;而后者之意在于女儿婚后已属丈夫家的人。中国有句老话:嫁出的姑娘,泼出的水。显而易见,在传统文化影响下,男人和女人、男孩和女孩不能享有类似的生活权,妇女与男人相比,她们在婚姻和家庭的地位低于男人。
  如上所述,在社会性别不平等的情形下,男人的价值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似乎更具有社会和经济价值。在方方面面,社会性别不平等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例如:今天的婚姻价值观与经济改革之前相比在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今天的年轻妇女受文化的影响,崇尚“学得好不如嫁得好”,高调诠释“拜金”主义,如“宁愿坐在宝马中哭泣,而不愿坐在自行车上微笑”。各种各样的实例在中国层出不穷,如老夫少妻、傍大款、包二奶、做小三等等,一些女人宁愿依附男人。人们的价值观开始趋于多元化并不断地发生变化,这表明今天的中国人生活自由。但是,这也反映出他们的思想仍然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例如,拜金主义观念恰好完全反映出女人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与男人相比处于劣势,21世纪的人们仍然接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所以,如上数据显示,妻子在家易于遭受来自丈夫的精神家庭暴力伤害,因为丈夫认为他们的妻子应顺从和依附。提高人们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五、总结与思考
  通过数据分析与讨论,本项研究发现:第一,中国夫妻在冲突时使用/经历非词语行为(怒视、挥动拳头和跺脚)迥异;第二,夫妻在冲突中选择不同的非词语行为威胁配偶将受到社会性别的影响,与历史、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紧密相关;第三,社会性别不平等存在于夫妻使用/经历非词语虐待行为,即精神家庭暴力中存在社会性别不平等问题。
  本项研究提出夫妻在冲突中使用的“怒视”和“挥动拳头”属“积极”的非词语行为,而“跺脚”属“消极”的非词语行为。基于社会性别,数据显示妻子是“积极”的非词语行为的主要受害者,而丈夫则是“消极”非词语行为的主要受害者。结果表明妻子或许更易遭受来自丈夫的精神暴力伤害,因为“积极”的非词语行为将预示着更为猛烈的暴力发生。
  本项研究不同于过往研究,因为它探讨了更为具体的精神暴力形式,这些形式常常被忽略,但对受害者造成实际伤害和影响。特别是,本项研究不仅提供了丈夫使用/经历非词语行为,同时也提供了妻子使用/经历这些非词语行为,使我们获得较为全面的研究精神家庭暴力结果,并发现一些新问题。
  通过调查研究,笔者深深地体会到,社会性别不平等观念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从而导致家庭暴力频频发生于家庭,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影响家庭和谐,乃至影响社会稳定的发展,如何消除社会性别歧视,提高全民社会性别平等意识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决策人。为此,我们才能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促进家庭和谐发展,有助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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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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