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规模经营问题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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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小成
【摘要】农业生产要素的可分割性,经营组织的效率,人多地少的国情,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规模经营的实现条件等问题,都是农业规模经营问题研究者着重探讨的话题,在具体的理论观点上存在一定分歧。总的来看,农业经营规模必须同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相适应,同时既要考虑农业的社会效益又要兼顾农户的经济利益。目前关注和研究如何提高己经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对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将具有更加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业规模经济 家庭承包经营 适度规模经营
一、问题的提出
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曾极大地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和农业生产发展,但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其超小规模、超高零碎和高度分散化经营等固有的弱点正逐步显现。一是土地按人口平均到户,农户经营的土地规模狭小、地块零碎;二是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带动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部门转移;三是农民收入过低,城乡差距拉大,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人们一直探讨能否通过推进农业的规模经营,解决上述难题。
二、研究的四个主要内容
农业规模经营的倡议者认为:农户经营规模普遍不经济,这是农户收入低的关键。要逐步缩小工农收入差异,只有靠农业剩余劳动力的逐步转移和土地集中,靠减少农户数量、扩大农户土地经营规模,改造农业生产方式(刘福垣,1989)。但是,农业规模经营的思想源于工业企业的经营实践,工业企业的经验是否同样适合于农业生产领域成为学界争鸣的热点之一。
1、农业规模经营的效率问题
对照工业企业的规模经济的来源,学者们着重从要素的可分割性、分工和生产组织的效率角度,用已有的经验数据检验等角度去探求农业生产领域是否同样存在规模经济的问题。
(1)关于要素的可分割性。林毅夫(1994)和罗必良(2000)认为,规模经济的根源是要素的不可分割性,但其不可分割性可以得到缓解。他们实际上否认了农业生产领域中大型机械设备对规模经济的决定性影响。但是,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具有不可分割性的要素虽然不是大型机械设备,并不意味这种要素并不存在。较早时期李建德(1984)和李建德(1990)都阐明了这一点。
(2)关于分工和生产组织的效率。对于农业生产领域中的分工问题,学者们有比较一致的观点,即由于农业生产中劳动对象的生长周期长、季节性强,农业生产中的协作,不可能像工业企业那样,不同工序由不同的劳动者分工协作进行,而只能采取简单协作的方式进行。这种由简单协作而产生的效率还比较低下。同时,农业生产难以落实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大。因此,集体经济组织的效率相对于家户经营而言是比较低下的。这里,家户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其效率得到进一步确认。
(3)关于规模经营效率的经验数据检验。在考察农地经营规模对土地产出率的影响时,不同的资料数据支持着不同的结论,如罗伊・普罗斯特曼等(1996)列举世界银行对肯尼亚小农场和大农场的对比研究,表明规模在0.5公顷以下的农场的每公顷单产是规模在8公顷以上农场的19倍,前者的劳动用量也是后者的30倍。类似研究支持农业生产中的规模效益是很微弱的,甚至是农场规模与生产效率呈反比关系的结论,认为小农场的生产率一般高于大农场。但是,瑞定杰和康赛优(2000)对菲律宾的研究显示,总体上小型农田的面积在逐步增加到4公顷的时候生产率保持上升趋势,超过4公顷之后生产率呈下降趋势,但面积小于0.5公顷的农田的生产率是很低的,而且不会高于大面积农田的生产率。国内的研究也出现类似的状况,以至于有学者(徐明华,2000)认为农业规模经营的利弊尚待权衡。
2、农业规模经营与我国国情问题
我国人多地少,劳动力资源丰富,耕地和资本相对短缺,为此人们从两个层面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1)关于要素禀赋与规模化道路选择。张培刚(2001)提出,我国的农业生产不可能采取美国和加拿大那种以土地规模求效益的做法。美国农业的规模效益,实质是以本国较廉价的土地和资本替代劳动,而我国应走一条充分利用劳动力、发挥独有的产品和自然资源优势、节约土地和资本的规模化道路。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农业面临的形势变得更加严峻。在这种背景下,杨润广(2004)认为,不搞农业规模化,就会由于与国外农产品竞争失败,而把大量的农业生产者抛向社会。左和右都会产生离开土地的农业劳动力,这是不能跨越与回避的。因而他的主张就是通过政府行政手段,迅速地实现土地集中规模经营。对此,孙彩梅(2005)认为,通过迅速扩大农地规模来提高我国本不具备比较优势的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是违背经济规律的,是要付出代价的。她否定抛弃我国国际贸易中的比较优势的做法,反对推动土地集中的激进主张。
(2)关于剩余劳动力转移。据估计,我国现在农业劳动力为4亿上下,其中,剩余劳动力在1.8亿至2亿之间(谭崇台,2002)。要实现规模经济,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能够从土地上转移出来。温铁军(1997)认为,中国只能以劳动密集就业于国家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第一国策(宁可水平低、速度慢);辅之以全面开通城乡壁垒,调整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以此促进农地上承载的过剩人口实现非农转移。杨润广(2004)认为,可以采取退耕还林的办法,用数百亿资金安置数亿离田农民,从而快速实现农地的大规模经营。这些倡议一是离不开政府雄厚财力的支持,二是在解决了一个难题的同时是否会带来更多的难题,有待人们研究。相反地,梅建明(2002)认为,推进农地适度规模经营是一个较长时期的过程,与此相适应,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也是一个长期过程。的确,农业结构的调整,乡镇企业的复兴,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空间。只是这个过程是渐进的、漫长的,决定了农业规模经营也是逐步地缓慢地向前演进。
3、农业规模经营的适度问题
人们早期认为,在既定条件下农业劳动者尽其所能可以经营的土地量即为规模经营的适度量。由于其忽视了要素间的有机构成,之后被补充为,在保证土地生产率稳定前提下,劳动者所能经营的实际土地量。但是这个观点忽视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愿望,在机会成本的影响下农民可能放弃对土地的经营。因而最后充实为,为了达到或超过当地其它行业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农业劳动者在稳定和提高土地生产率的前提下所能经营的土地面积。在实际的研究中,为了简单方便地说明主要问题,学者往往只是关注某一个制约条件。如徐建忠(2007)认为,农民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一个必要条件是扩大规模所获得的收入水平,应该在当地城镇的最低工资和当地城镇劳动者平均收入之间,并由此计算出淮安市王家嘴村劳动者平均的适度规模在17.26亩到34.52亩之间。尽管从世界范围看,农业中土地面积是衡量经营规模的最常用指标,但仅以土地面积作为衡量规模经营适度的标准是远远不够的,它漠视了由劳动力、资本和技术等要素的集约使用所形成的规模效益。
4、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条件问题
一般而言,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离不开一些基本条件,如大批农业劳动力转向二、三产业,并有稳定的收入;当地具有较好水利设施和必要的技术设备;比较健全的农业服务体系;农业经营者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等。近些年来,农业领域的确发生了一些可喜的变化,如农民收入的构成变化,即来自非农产业的比重接近50%,工资性收入占1/3,工资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贡献率达到80%左右,来自非农产业和进城务工的收入已经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家庭农业经营收入的增长,在收入增长总额中所占份额很小(王梦奎,2004);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提高;农业服务化水平上升;农村劳动力文盲数降低;农机化水平提高等。有人据此认为推进土地规模经营的时机已经成熟,而反对者则认为近几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又实行各种直补政策,农民惜土如金,多数农民打工还没有获得相对稳定的非农收入,各地条件相差很大,违背农民意愿,操之过急地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只会事与愿违。
三、反思和简评
纵观围绕农业规模经营展开的论争,人们的分歧依旧多于共识。这除了人们看问题的视角差异之外,农业生产本身的复杂性也是重要的原因。例如土地产出率不仅受到土地规模大小的影响,而且受到农业自然条件、技术水平、劳动力和资本投入、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农业社会化程度、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和政府的补贴政策的影响。在众多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土地规模的大小造成的影响淹没其中。正是这样,恰好从另一个方面论证了土地“1+1”的集中并不意味着真正的规模经营,如同温铁军(1997)谈到的农户“1+1”的集中不等于规模经济一样。
很少有人否认,农业发展总的趋势是土地经营规模会逐步扩大。只是对于这个实现过程的选择大不一样,有的主张激进,有的主张渐进。总的来看,农业经营规模必须同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农业生产的外部环境相适应,与不断变化的实际相适应,既要考虑农户的经济利益又要兼顾农业的社会效益。
应该看到,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包括经济尚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土地流转尽管程序不是非常规范,流转的规模也不是很大,流转的范围并不广泛,但它的确一直自发地悄然地进行着,土地流转和适度集中既是一种必需,也是一种必然。探讨如何提高这些已形成了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的农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对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将具有更加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刘福垣: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求[N].光明日报,1989-5-6.
[2] 林毅夫:90年代中国农村改革的主要问题与展望[J].管理世界,1994(3).
[3] 罗必良:农地经营规模的效率决定[J].中国农村观察,2000(5).
[4] 李建德:从农业规模经济看责任制形式[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1984(4).
[5] 李建德:再论农业规模经济――与王成德、郭正模同志商榷[J].争鸣,1990(4).
[6] 罗伊・普罗斯特曼等:中国农业的规模经营:政策适当吗?[J].中国农村观察,1996(6).
(责任编辑:周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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