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柏 灵 王晓龙

  【摘要】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自正式建立以来已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于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阻碍了失业保险事业的有效实施和发展。本文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问题 对策
  
  失业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对失业人员提供经济补偿来帮助他们重新就业的制度安排,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双重功能。自1986年我国正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和调整,失业保险制度在分散失业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进,失业问题正日益严峻,本身不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也逐渐暴露出种种不足,导致失业保险在实际运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亟待加以改革和完善。
  
  一、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难以进一步扩大。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距离社会化的目标仍有一段距离。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就业形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个体劳动者正逐渐增加,由于他们的就业与失业的时间间隔短、界定也比较困难,因此把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比较困难。
  (2)失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单一。我国的失业保险通常只根据企业雇佣工人的规模征费,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与较少解雇雇员的企业所缴纳的费用是一样的,这样解雇雇员较少的企业就承担了较多的社会成本,从而不愿意参加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基金供给不足。就国家财政补贴方面,只有在基金入不敷出时,政府财政才会给予最后的补贴,这大大地减少了政府在失业保险中的责任。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占基金总收入中的比例是很少的。目前城镇下岗职工已经并入失业保险,失业人员数量剧增,而基金收入并没有同比例增长,最终将不能适应不断增加的失业人员的现实要求,失业保险的功能也将弱化。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的不合理。目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是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主,基金支出中失业人员生活补贴、医疗补助、生育补贴、丧葬抚恤金占总支出的大部分比例,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明显不足。根据2005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统计年鉴统计,2004年失业保险基金总支出211.3亿元,基本生活支出达149亿元,约占70%以上;就业促进项目仅36.2亿元,占总支出的17%,均远远低于国际上其他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国家用于就业促进项目资金的比例。此外,由于促进就业的各个环节没有理顺,极其有限的促进就业项目在实施中多数得不到保证。每年通过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项目重新就业的失业人员数量也不多,这不仅不利于失业问题的缓解,更不利于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
  (2)失业保险基金给付水平低且缺乏灵活性。劳动-闲暇模型已经证明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给付水平会对再就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高,会降低失业的净成本,对于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失业者来说,如果工资率不变,会选择增加闲暇或延长失业时间,从而减弱寻找工作的努力;如果失业保险给付水平过低,则无法维持失业保险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
  就我国实际来看,我国《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失业保险金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大部分地区都是直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的70%~80%的标准发放,领取时间越长失业保险金会逐渐减少。各省平均下来,若以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比较,我国失业保险的替代率为25%左右,相比国际惯例规定的“失业金标准替代率应为失业前工资的50%”,我国失业保险金其实是保障失业人员及其家庭的最低生活水平需要。
  另外,失业保险金给付只与标准工资单项挂钩,有损失业保险的公平性。经验表明:年龄、找工作的时间与找到工作的几率有一定的联系。年龄越大的人与同技能水平年龄较小的人相比,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更加困难,他们大多数在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后仍没有找到工作。失业保险制度缺乏有效的对策,解决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失业就业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基金申报基数不实、征缴困难。我国失业保险基金长期以来就存在申报基数不实的现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然而工资总额是可任缴费单位随意调节的,失业后的待遇都是一样。这便产生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造成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宁愿支持企业虚报工资基数,也不愿按实缴纳;效益不好的企业直接以效益差、包袱重为由拖欠失业保险费。加上失业保险制度本身缺乏强制力,对少缴、欠缴的企业没有严格的措施来规范和制约,这就成为类似不良现象滋生的“温床”,最终将阻碍失业保险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2)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不完善。一是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差。我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失业保险缴费和存款利息。近几年随着物价水平上升,失业保险基金不仅没有实现增值反而面临贬值的压力。二是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滞后。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仅缺乏对失业人员失业前就业状况、领取资格状况、再就业跟踪情况的数据统计,而且缺少不同地区间就业信息资源的交流。这已成为当前失业保险管理和再就业工作实施的“瓶颈”。三是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缺乏监督。不少地区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又有就业收入。与此同时,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也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失业保险基金被侵吞、挪用、挤占、浪费现象时有发生。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
  
  1、合理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就雇主而言已基本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但就从业人员而言远没有达到普遍性的目标。应把城市中短期就业、灵活就业、非全职就业人员和乡镇企业的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范围内,因为他们面临的失业风险更大。操作上,可以将这些人群的工资收入作为就业与失业的分界线,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来解决这些从业人员在不同经济实体间流动时失业保险的接续和待遇享受问题。
  2、改善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失业保险经验税率法,对我国企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采取用工费用与解雇费用相结合的方式,让频繁解雇雇员的企业支付更多的失业保险费。政府的财政补贴应与真实的失业率相挂钩,而不是与失业保险基金有无余缺相联系,根据失业率的变化制定不同的补贴比例,失业率高增加财政补贴,失业率低可以减少财政补贴,明确财政补贴在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中的作用。
  3、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我国保障型的失业保险制度,只是为失业人员提供短期的生活保障,这种方式不能从根本上帮助失业者消除失业风险。因此,在调整失业保险金支出结构时,不但要能够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关键是要激励他们积极参加工作,就业才是缓解失业问题的良方。
  从人力资本投资角度上看,如果人力资本投资不符合市场的需要,将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这种风险无法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来弥补,需要政府来加以引导。同时,政府为了实现人的发展,必须采取一些措施鼓励人力资本的投资,降低失业率。从宏观上看,我国失业人员多属于体制型、摩擦型和结构型失业。它们是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完全,劳动者知识技能与市场需求、产业结构脱节产生的。只有通过大力开展就业再就业活动,才能减少失业,减轻未来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

  总的来说,要加大失业保险就业促进项目的投入比例,建立多层次、宽领域的就业促进服务项目。具体讲,就是要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职业培训等传统项目;支持创业培训、创业资助等新项目的推广;建立国有或私营的劳动就业中介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对失业人员的雇佣,鼓励城镇失业人员到农村创业;继续创造带有社区性、公益性的公共事业岗位,为长期未就业的弱势群体提供就业机会。
  4、实行累进失业保险费率标准
  我国当前按单一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做法已经暴露出一些弊端。可借鉴国外失业保险制度中成功的方法,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额、缴费年限、年龄等来制定灵活的失业保险给付制度。
  5、严格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方面,要制定严格的领取标准。按照工作搜寻模型,在没有储蓄、个人消费与当期收入均等的假定下,再就业率与搜寻的强度成正比,失业保险降低了失业的成本,客观上鼓励失业者降低搜寻的强度。为了避免此消极影响,失业保险在机制的设计上要刺激失业者增加寻找工作的次数。所以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和领取期限除了现规定的标准,还应该与寻找工作的次数相联系,并且严格执行。
  6、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本身是一套完整的就业与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它包括参保人员的就业与收入情况、参保人员缴费情况、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失业人员参与就业促进项目情况、就业信息服务、再就业跟踪状况。完善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应该包括以上所有内容。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把这些信息输入计算机网络系统,保证已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及时的接续,实现失业保险机构与劳动力市场、再就业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系,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应加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税务、工商、审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失业保险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中不规范的问题。对恶意骗取、拖欠、擅自挪用、浪费失业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透明度,对影响恶劣者不仅要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失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 顾昕:通向普遍主义的艰难之路:中国城镇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分析.东岳论丛,2006(3)。
  [2] 吕洪波:完善我国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管理的对策与建议.全国商情,2006 (7)。
  [3] 王芳、孙作明:浅谈失业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科技资讯,2006(12)。
  [4] 李莉:德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调整及其依据.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2005(5)。
  [5] 李娟:美国就业导向型失业保险政策.经济学研究,2006(1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2/view-44326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