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现状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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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苏艳明 曾春媛
性别歧视是劳动力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这在我国尤为明显。我们对我国就业歧视现状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劳动力供需、企业利润、传统文化三方面对我国就业性别歧视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并有针对性地给出对策建议,希望为我国性别歧视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参考。
一、我国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的现状
通俗地讲,性别歧视是指个体仅仅因为性别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使得个体利益受损。如果具有相同生产率特征的男性和女性工人,仅仅因为他们的性别不同而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系统性差别对待,我们就可以说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性别歧视。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性别歧视现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即女性人口就业率较低、下岗失业比重大和职业报酬差距大。据《我国劳动统计年鉴2003》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总人口中男性和女性所占的比例分别为 51.47%和 48.53%,但是在就业比率上女性低于男性。城镇就业人口中女性就业比重仅占总就业人数的37.8%,明显低于男性就业率,且低于女性的自然人口比。在失业率方面,全国实际失业人口中女性的失业率普遍高于男性失业率。2003年男性失业者下岗的占37.7%,女性失业者中下岗的占42.1%。另外,我国政府一贯主张男女要同工同酬,反对歧视女性。但是现实生活中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却仍然普遍存在。根据第二期我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资料,在一些服务业的一线中,女性收入占男性收入的53%左右,而在管理和技术行业中,该比例为74%左右(见表1)。以上现象说明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性别歧视现象。
二、性别歧视原因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产生性别歧视的因素有很多,作者认为目前我国性别歧视的原因主要存在于劳动力供需、企业利润、传统文化三方面。
1. 劳动力市场严重供大于求是我国性别歧视产生的前提条件
众所周知,我国劳动力资源非常丰富,这是我国的一大特色同时也是财富。但在市场上劳动力资源要发挥作用还要受到社会资源的约束,即劳动力资源必须与社会资源相结合才具有生产性。当社会没有条件提供足够的岗位而形成大量失业时,反而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这时劳动力资源会成为一种社会负担。近几年来,卖方市场加剧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过剩状况。据我国37个城市2003年1月至7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人才市场供求的总体形式是供大于求,求职人员总数是招聘职位总数的3.41倍,全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795万人,登记失业率为4.2%。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无疑是性别歧视产生的根本前提,劳动力供求的严重失衡更加剧了包括性别歧视在内的各种歧视的产生。
2.企业在市场上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性别歧视产生的经济原因
在社会生活中女性承担着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一般来讲,在女性就业生涯中,存在着一个就业生涯低谷期(生育期)。由于国家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预期女性的贡献就是:(女性的预期工作时间-产假)×劳动生产率。如果男女劳动者具有相同的劳动生产率,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企业会比较雇佣男性和女性的收益,倾向于选择雇用男性劳动力。从经济学角度看,人力是一种资源,企业要获取这种资源是需要成本的,为了使使用资源的成本降到最低,企业必定会对男女预期成本进行比较:
男性:预期工作时间×工资率
女性:预期工作时间×工资率+(产假×待岗工资)+孕期检查费+接生费
比较之下,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倾向于“择男舍女”,以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理性”雇主的决策。虽然国家主张男女平等,反对在雇佣方面存在性别歧视,但这是对所有的用人企业而言的,对于个别企业来说,即使其不这么做,通常也不会受到惩处或遭受损失。所以每个用人企业在招聘和录用人才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想承担因为女性生育问题或体力差别给本单位所带来额外成本,就拒绝使用女性人才,即使是一些女性能够胜任的职位。
3.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是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存在的根本原因。
传统文化对女性就业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前市场歧视和市场中歧视两方面;所谓前市场歧视指在劳动力未进入市场前就存在的歧视;市场中歧视(后市场歧视或当前市场歧视)指劳动力在劳动力市场中所受的歧视。
前市场歧视主要表现在教育投资上。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赡养父母的责任基本由儿子承担,父母(家庭)更愿意在儿子身上进行教育投资。他们将受教育的机会给男性而不是女性,甚至在九年制义务教育中也是这样。其结果是降低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男女所受教育的差别(受教育很少的女性远多于男性,而受过初高等教育的女性少于男性)。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含量低的传统产业在逐渐萎缩,科技含量高的高新技术产业却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而后者对就业者的基本要求是受过高等教育。由于女性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使得女性获得技能的机会少于男性,因而女性在就业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就业比较困难。
市场中歧视主要表现在“就业偏见”上,“雇主偏见” 又是其集中的体现。雇主偏见是指雇主对女性存在偏见,好像女性给他们带来了主观或心理的成本。假定雇主对女性没有偏见,对于具有相同劳动生产率的男女劳动者,雇主把他们看作是完全可替代的。如果他们的工资率相同,就会随机雇佣他们,那么,劳动力市场上也就不存在歧视。假定雇主对女性劳动者存在个人偏见,认为女性是不如男性的,在相同条件下不愿意雇佣女性劳动者,只有在女性劳动者的工资率降低到一定程度后,才会雇佣她们。其具体表现就是在同一行业的同一职位中女性的工资低于其男性同事。雇主偏见的另一表现就是女性劳动者即使被雇佣,在同样条件下,男性培训进修以及升职的机会更大一些。在我国,劳动力的供给远大于需求,性别歧视偏好型的雇主可以轻易地雇佣到他所想要的男性劳动者,因而女性要想获得工作,只有在低于男性的工资率的情况下工作。雇主歧视的存在使得女性的就业率低于男性,并且在工资报酬上也少于男性。
除了以上三方面主要因素,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例如,从政策设计上说,当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是很健全,没有建立女职工生育基金补偿制度,女性在生育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必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加重了单位的经济负担。也正是如此,大量的企事业单位拒绝女性。但需要强调的是,以牺牲男女平等为前提的经济增长,带来的并不是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三、性别歧视对策研究
根据上述分析,要彻底解决就业性别歧视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社会各界采取经济手段,积极缓解就业压力。并且要在坚决贯彻执行《劳动法》的同时采取增加就业机会的措施来缓解就业压力,解决就业问题。
2.通过立法形式确立生育的社会价值,将女性的生育成本社会化,以减少企业的歧视性行为。同时,社会保障部门要尽快建立生育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运行机制上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竞争的劳动权利。
3.解决劳动力前市场歧视问题,国家应制定遏制这种情况的相关法律,即不仅要在法律中明确女性受教育要与男性平等,还要在这方面加大执法的力度,切实从法律上保护女性受教育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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