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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及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 瑞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制度,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功能越来越受政府与社会的关注。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内容庞杂而管理规范的特点,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发展背景
  
  美国养老保障体制是三支柱的体制,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制度,第二支柱为私营企业年金制度,第三支柱为个人储蓄计划。早在1875年,由美国运通公司为其职员建立了首个企业年金计划,比1935年罗斯福颁布《社会保障法》从而初步建立公共养老金制度早约60年。早期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通常由商业银行、交通运输公司等大型企业为其员工设立并自行负责运营管理。
  1974年,针对企业年金运行中对参与年金计划的雇员的不利因素和公众对企业年金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的批评,美国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设计和管理运作进行规范。这一法规的出台,对企业年金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总的来说,在保护参加年金计划的雇员利益、赋予年金发起人更大责任的同时,促进了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二、企业年金的类型
  
  1. 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与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美国企业年金的类型基本分为二类:一类是待遇确定型计划(DB),一类是缴费确定型计划(DC),各有特点:
  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中,退休雇员可按月领取固定金额的退休金,年金计划通常是由雇主缴费,雇主不必为每个参与计划的雇员分别建立个人账户,而是将所缴的费用集中起来进行管理;雇主需要为雇员设立退休金水平的目标,实际给付水平通常是由计算公式确定。计算公式是将雇员退休前一定年限的平均工资、雇员的服务年限和按年计算的固定受益率三者相乘而得到的金额作为雇员应得到的退休金。
  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雇主为每个雇员建立个人账户,将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分别存入每个雇员的个人账户;雇员对账户中积累的资金拥有投资方式决定权,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雇员退休时能够享受到的年金退休金水平决定于向账户的缴款和投资运营收益的积累额总和。
  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受《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约束小,不受该法案有关年金终止条款限制,因此,不必向企业养老金保险公司缴纳再保险费。年金计划终止时,也不形成对企业养老金保险公司的负债。与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依精算假定确定缴费额、不同假定下缴费额不同相比,雇主对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缴费额是确定的,因此企业成本、利润可以准确地计算出来。雇员也可以及时了解本人个人账户上的金额,并据以推测以后可享受的企业退休金水平,对雇员尤其是年青雇员更有激励作用。
  2. 合格的年金计划与不合格的年金计划。美国企业年金计划根据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又可分为合格的年金计划和不合格的年金计划。建立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需要遵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国内税收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主要旨在保证雇员利益、避免税收优惠成为税收漏洞而遭企业滥用的同时,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被美国国内税收局认定为合格的企业年金计划,雇主和雇员缴款额将得到所得税和工薪税的免税待遇。当然,为了防止高收入者将年金作为避税手段和体现税赋公平原则,国税局对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应税税基设立了最高限额。对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实现的任何收益将是全部免税的,只是在雇员退休后开始领取企业退休金时,才对这部分收入课征所得税。若企业年金计划被认定为不合格的计划,则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待,其缴款额及投资收益需按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三、美国企业年金的管理
  
  1. 企业年金的经营管理。对企业年金经营管理可以实行单一雇主年金计划管理模式,也可以实行多雇主年金计划管理模式。单一雇主年金计划下,由雇主设立年金管理公司,年金的资产须与雇主的资产分离而委托给某一托管人管理,托管人再按照与雇主的约定对年金计划进行精算、账户建立、资金筹集等管理,并按雇主意图进行退休金分配。多雇主年金计划管理模式通常是由雇主或雇主协会和工会双方各派代表组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基金托管委员会,由其负责年金计划的管理。
  2. 企业年金的投资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方式可以分为两种,委托给专业机构或由雇员个人进行投资。将年金基金委托给专业机构进行投资,如委托给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投资管理,可以利用专业机构投资技术经验优势,取得较好的投资回报,并分散了投资风险。雇员对年金个人账户进行投资,体现了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力。这种投资方式通常在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中采用,雇主有义务为雇员提供年金计划的各种细节和相关的投资信息,以确保雇员对计划提供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理解,并基于此对个人账户作出合适的投资决策。由于美国股市提供了相对于债券或银行储蓄更高的收益,将个人账户投资于资本市场购买股票已成为雇员年金投资的首选。
  
  四、对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启示
  
  1. 政府对开办年金计划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蓬勃发展,与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在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关于举办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举办年金计划的企业得不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除少数效益好的行业举办了职业年金以外,很少企业举办年金计划。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有两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一是社会和政府对其重视程度,二是国家财政的承受力。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企业年金正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关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国家于2000年《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首次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仅在试点地区),但总的来说,我国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管理得较为严格,原因在于中国没有制度如《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等之类的相关法律对企业年金计划设立进入门槛和退出规则,也没有法律对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操作规范。在没有相关法律指导企业年金制度的条件下,单纯给予企业以税收优惠可能导致企业借机避税甚至偷逃税款。在优惠的环节上,可借鉴美国等国家的模式,在年金缴费、投资收益环节减免,而在职工收到企业年金退休金时征收所得税。
  2. 由企业决定设立适合本企业的年金计划。企业年金的本质是企业为吸引人才和激励在岗员工而实行的福利计划,各企业应根据自身的企业文化、财力和制度健全程度决定是否设立、如何设立年金计划。对于年龄构成不同的企业,也应采用不同的年金计划,如对企业员工年龄结构偏低的高科技型企业,适合建立缴费确定型计划,因为年青的雇员更能具备相应的投资理财理念的技术,对个人账户的关注和运用程度将高于年老的雇员;其次个人账户易于转移的特点能满足年青雇员流动性强的需要;再次,年青雇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将随其工作年限的增加而增长,为他们建立个人账户将比年老雇员建立个人账户更具吸引力和起到更大的激励作用。相反,对于员工年龄结构偏大的制造业等传统行业的企业,建立待遇确定型计划地能满足员工的需求,体现企业年金的价值所在。总之,选择何种年金计划,国家不应做强制性规定,但是,一旦企业决定建立年金计划,就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接受政府、雇员和社会等多方面监督。
  3. 拓宽企业年金资金运用渠道。企业年金的管理,特别是对年金资金的投资运营,是企业年金制度应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无论从企业资产运用经验、技术、人才储备,还是从资产运用面临的潜在风险上看,我国大多数企业都不适宜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直接投资运作,而适宜将其委托给金融中介机构进行。商业银行是提供确定收益的机构,将年金基金交由商业银行,即相当于存款,风险性小但收益低;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不同种类的保险年金,但保险年金是建立在精算基础之上,所缴保费与应得的收益对等,所以更适合于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基金的投资;信托机构则更适合作为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根据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原则,信托机构的自有资产与接受委托的各企业年金基金是完全分离的,实行分账管理。企业年金作为信托资产,受信托法的保护,即使信托机构破产清算,企业年金也不作为信托机构的破产财产参与偿债,这是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区别所在。因此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得到保障。信托机构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上可发挥专家理财的特点,充分利用在财产管理和投资运作方面的专业特长,运作年金资金效率更高、运用范围更为广泛,即能按信托合约提供多方面的信托需求,又可使年金资产获得较高收益并分散风险。(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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