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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 丹

  【摘要】会计信息披露机制已然成为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会计信息作为企业产出的替代变量,是衡量监督和激励是否相容、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是否匹配的关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公司治理的效率。会计信息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风险,从而减少逆向选择行为。本文正是立足于这一理论基础与研究视角,着重检验公司治理因素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试图由此找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会计信息质量关系
  一、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
  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具有相互依存性,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经验研究,是近年来学术研究的焦点与重心之一。该领域内的研究,一般可以粗线条的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验证财务会计信息对于公司治理的影响,“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往往可以改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防范会计信息失真”,该领域研究的另一类则关注公司治理对会计信息的影响,第二类则是主要侧重于公司治理的因素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的经验研究。由于现代公司中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委托代理问题。为了解决代理关系中代理方以牺牲委托方利益为代价来追求个人私利的这一典型问题,客观上需要有一套包括监督和激励在内的、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以确保股东财富最大化。大量研究表明,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指通过在公司控制机制中对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数据的应用,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
  二、当前公司治理结构和会计信息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1、股权结构与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股所占比重过大。仅从我国上市公司来看,据资料显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由国家持股的公司占全部公司总数的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的占公司总数的31%,两者合计占比例96%。二是股权过度集中,上市公司处于第一大股东的超强控制状态。根据不久前一份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问卷调查显示,来自第一大股东的董事人员已达到董事会的50%。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不仅与现代股份公司产权主体多元化相背离,而且使产权多元化的股东制衡机制被极大削弱。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的操纵主要表现在:第一,出席股东大会的人数逐年减少。据统计,近些年来股东大会上有475家上市公司参加,但80%的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人数在100人以下,再这80%的公司中有75%的公司的股东大会人数在50人以下。第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据调查在120家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占25.26%,在138家公司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占29.05%,这意味着有1/4和1/3的公司的流通股股东参加或委托参加股东大会。不难看出,我国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的过度操纵,甚至受个别执行董事大股东操纵。正是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大股东过渡操纵股东大会,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会计信息的质量。
  2、监事会名不副实,会计信息披露不完整
  监事会名不副实,形同虚设,主要表现为:一是监事会的功能非常有限。我国的上市公司实行的是单层董事会制度,监事会仅有监督权而无控制权和战略决策权,更无董事和经理的任免权。二是外部监控不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等作为债权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二是外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或者是并购市场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也非常有限。三是经理市场对公司的监督作用有限。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简略,体现在部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有意或无意地遗漏或轻描淡写必须披露的重要事项。有的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期报告以及年度报告中对必须列出的涉及公司的重大投诉事项以及不利于公司形象的事项遮遮掩掩、闭口不谈,反而对某些无需详述的细节问题颇费笔墨。会计信息披露详尽程度对其有用性有很大影响。但弹性过大,即使会计准则也难以严格规范。
  比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财务会计概论》第一辑中指出:对于那些对企业的经济活动有合理程度的知识,而又愿意用合理的精力去研究信息的人士,信息应当是可以理解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92)]。但是何为合理程度的知识、合理的精力,以及理解的程度,都难以精确量化或表述,这就必然导致公司灵活理解这些披露要求,在披露上就可能存在着避重就轻的倾向,有很大的伸缩余地。比如上市公司披露有关的会计政策,对于人人皆知的法规性的要求就可以不披露(如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以及营业年度等),而应重点披露企业可以灵活选择的方法。但许多企业对前者不遗余力的披露,而对后者则语句含糊,非常简略,以至于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很难得到多少有用的信息。因此,上市公司会计制度的规范就成为保证会计信息披露完整详尽的重要措施。
  3、“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会计信息不真实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编制并披露虚假的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或是交易以达到虚列收入和虚增资产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上市公司往往采取编造虚假合同、虚挂往来款项、虚构关联交易等手段。这类会计信息失真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最大。
  (2)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导致会计信息失实。盈余管理又称为利润操纵或利润管理,是指管理当局利用会计准则、监管政策的缺陷等合法手段或其他操纵利润的不合法手段,对财务报告进行粉饰,以使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不能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从而使自己获益的行为。我国上市公司存在着运用关联交易、滥用会计政策等方法,粉饰会计信息,进行盈余管理现象。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而上市公司为达到这些要求用尽了一切办法。对样本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公布的ROE与《证券法》的规定密切相关。可见,上市公司极可能存在盈余管理现象。
  (3)会计信息披露差错比比皆是。有的报表之间逻辑关系混乱,有的报表统计或计算有误,有的报表项目不完整,有的报表内容遗漏,有的报表披露前后完全不一致等,使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补丁”不断,导致使用者决策失误。业绩公告后又进行差错更正的上市公司也不少,使得投资者防不胜防。
  (4)误导性会计信息屡见不鲜。据深圳证券信息公司统计,从2006年12月初至2007年1月24日,共有近60家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变脸。虽然这些公司受到了深交所的公开谴责,但是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却已经无法挽回了。
  4、资本市场的不规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责任不明确
  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公司法》并没有创设一种崭新的机制确保股东大会可以避免流于形式,股东大会被确立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而在实践中又无法实现预期作用;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或者是互相重叠;或者是剥夺了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或者是限制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没有创设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性保障制度,也缺少监事会对董事会行为的有效制约措施;经理职权的法定化造成经理阶层凌驾于董事会之上甚至决定董事命运;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的法律制度,使得董事会的权力、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力集于法定代表人一身,这种制度为个人独断专行、损害股东权益开了方便之门。由于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内部并为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承认并体现企业中人力资本价值的利益分配机制,所以使得作为利益主体的经营者特别是高层管理人员或者缺乏积极性、或者想方设法通过制度外的渠道去谋取自身的利益。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1、股权结构的改革
  从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执行力度来看,英美公司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对我国上市公司而言不一定是最合理的,单纯依靠外部力量对公司进行监督的方法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不具备。我国的市场发育程度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决定了股东监督对上市公司的重要性,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合理化的目标应强调股权的适度集中,充分发挥股东对公司经营层的监督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有关控制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还远未完善,因此,股权又不能过分集中,造成一股独大的局面。所以,在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上市公司理想的股权结构应该是股权相对集中、前几名大股东持股比例相当的格局。这样的股权结构的优点是既能防止一股独大所造成的问题,也使得前几名大股东有监督公司经理层的动力。
  2、增强董事会的功能,促进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
  (1)建立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另一个重要措施是增强董事会的功能。针对以上问题,增强董事会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总经理与董事长分设,增加独立董事的比重,建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下属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二是建立董事会的自我评价体系。三是强化董事会的战略管理功能与责任,包括实现投资决策及决策程序的合理化,推动和监督企业内部各个运作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组织建设,使这些环节运作程序化、透明化、合理化。四是推动内部控制机制的制度化、合理化等。
  (2)促进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主要从这几方面入手:一是要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司法》、《证券法》对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应该明确问责机制。二是要规范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独立董事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与其来源有很大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该规范独立董事的产生方式,保证其真正的独立性。三是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由于激励尤其是约束机制的不完善,独立董事很难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动力去行使自身的功能。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主要有两种:声誉机制和报酬机制。由于独立董事大部分是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比较珍视自己的声誉,因此,声誉机制有比较好的效果,激励他们更好的地监督董事和经理层。但是,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一套合理的报酬机制对激励独立董事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3、改进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制度
  在我国上市公司里推行的累积投票制度存在着很大缺陷,累积投票制度出台的初衷是希望通过该制度的设立,能使公司中小股东选举出自己信赖的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以达到董事会权力制衡目的,藉此抑制控股股东通过内部人控制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的发生。经研究发现,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历史因素,使得累积投票制度的现实意义大大削弱。如果要真正发挥累积投票制度在国内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议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加强股权多元化改革,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现象;扩大被选举对象范围;制订完善的实施细则,保障累积投票制度的贯彻实施;扩大累积投票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累积投票制度的法律地位。
  4、加强监事会建设
  从现实情况来看,监事会的作用发挥得并不好,大多数是“走过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监事会的建设。
  (1)要具体明确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划分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权利范围。前对监事会权利和义务规定得过于抽象,在实际操作中虽然给与企业较大的灵活性,但是容易造成责任不明确。在今后的规定中应细化其权利,尤其是要对监事会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2)要进一步规范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方式。监事的选拔、资格认定标准等要有严格的规定并有效执行,避免监事会成员与控股股东、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关联性。
  (3)要强化监事会的权利。进一步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尽量避免受到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约束。同时加大监事会对公司内部监督权力实施的频率和深入力度,对控股股东、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形成一定的威慑力,真正将监督职能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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