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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公司法》的执行看我国公司治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夏由清

  【摘要】公司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公司发展的重要的制度环境,国外对公司治理已有成就的理论体系、治理模式。我国是建立现代化制度,设立公司之日起也把公司治理问题,作为公司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有研究、有理论、有成果,其中的《公司法》是国家对公司治理问题最重大的制度政策,文章试从修订并已实施的《公司法》谈谈公司治理结构。
  【关键词】修订 公司法 浅谈 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结构重要性的再认识
  
  再提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这是因为随看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推行,使两个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是代理问题,即公司相关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二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全部通过合约解决,即合约的不完全性。这两个问题在公司建立之初就存在,并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面对和解决。如何解决,在我国有些依靠原有的制度、有些依靠行政命令,这与现代化企业制度格格不入的。在西方国家的公司,已经有成功的解决模式――“公司治理结构”。而我们公司发展才几十年的历程,公司成员普遍对公司治理问题不很熟悉。因而,强调和重新认识公司治理的作用,是推行公司治理深化和完善的思想基础。
  公司治理结构条件的客观存在,且越来越规范,约束我国公司的发展,为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奥利曼・哈特,Olive・hart)在分析公司治理问题时指出“公司治理应该被看做一个决策机制,而这些决策在初始合约中设有明确地设定。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初始合约中设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如何使用。”哈特认识在没有代理问题的情况下,个人只管执行命令而对企业的结果毫不关心,其努力及所费的各种成本亦可直接得到补偿,故而不需要采取激励的方法去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也不需要治理结构解决争端,因为此时并不存在争端,计划经济时代事实上也就如此。我国通过产权改革,企业改组,“公司形式” 已普遍存在。经济组织的代理问题及合约的不完全性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比西方国家存在的形式,内容更多样、更复杂。因而公司治理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我国的经济发展要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加强公司治理,如果还是沿用我们 老办法,我国的经济就会有被边缘化的可能。
  合约中各方对剩余的期望,通过公司治理协调发挥激励和约束作用,使公司内部保持平衡,有利公司平稳,健康发展。我们知道,公司它不是纯国有企业,它是由不同的参与者(要素所有者),从职能角度可分为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作为经营者决定“干什么和如何干”;生产者则通过将投入转化为产出执行经营者的决策;资本所有者则为经营者提供融资。生产者和经营者总是直接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过程的成员,资本所有者大部分是游离于企业生产经营之外的成员。生产者和经营者与资本所有者存在利益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利益冲突协调解决,只有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将剩余索取和剩余控制权作一种合理安排。张维迎在强调公司治理的重要性时说:“企业治理是一种通过剩余索取权和剩余配置权来解决经营者激励和选择问题的机制”。如何让合约中各方“放心”,是公司健康发展的关键,而平衡协调剩余配置,是合约各方“放心”的基础。从资源稀缺的意义上看,相对的人的需求和欲望而言,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有限的剩余和无限的各方欲望的矛盾,只有通过制度约束,合理平衡,才能达到各方协调,共同发展,使各方基本满意。“公司治理结构既体现为企业与各方的一种契约关系,又体现企业所有者权(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同时它还是体现为企业内部各种权力(包括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经营者选择权等)约束和制衡机制,其内涵是丰富和深刻的。”
  抓好公司治理是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企业改革进入到现阶段,最难解决的问题,都已经普遍暴露出来。有些问题已成为主导改革成败的关键性问题,分平与效率这一矛盾是这众多矛盾问题中最关键的一个。我国确定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结果公平的分配方式。在分配中既要防止平均主义,保持合理差距,又要反对两极分化。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促进我国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要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落实党的十六提出的“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的政策。作为微观经济单位的公司,是贯彻执行政策的基层单位,其行为直接影响党的政策能否不折不扣的得到贯彻落实,而公司无论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都必须在有效的治理结构下进行,才会产生效果,可见公司治理的问题,它是牵涉我国国企政策成败与否的大问题。
  
  二、中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问题
  
  1、国外的公司治理模式
   国外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武汉大学廖洪教授认为有四种:一是英美模式(股权分散,每个大股东的股权没有超过5%,有强大的外部董事的监督,没有设监事会。);二是德国模式(股权集中,大股东占20%以上的股权,企业间相互参股的现象比较普遍,实行主银行制度,监事会的力量很强,权力很大。);三是日本模式(监事会力量不强,主要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强调职工参与管理,很重视人文主义,实行的主银制度,但投资人和债权人合二为一的);四是东南亚模式(家长式管理方式,公司内部产生矛盾难以解决,普遍存在排外思想,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就难以驾驭)。严若森在《西方公司治理结构》一文中划分两种,即“市场主导型的英美模式,信奉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经营导向。”和“组织控制型的日德模式,对公司长期利益与集体主义的信奉,亦使组织控制机制得到了强化。”
  2、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分析
  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称为半市场化的公司治理模式,它的特点是,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老“三会”(职工代表大会,党委会,工会)并存,股权集中度比较高,国有股一般独大。公司治理这种微观制度安排,它打下了中国的初始状态与约束条件的烙印。首先它是在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向公司的市场竞争的主体转变过程中形成的,它的诞生与发展必然受到客观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的制约,带有很大的局限性。其次,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公司治理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个基于西方相关理论与实践的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形成过程。因此,我国的公司治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公司治理执行的标准不一。我国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是由“国资委”制定实施公司治理的,上市公司则由国家证监会制定实施公司治理,还有非上市的公司治理,都带有部门,行业的特征。这样给社会监督部门如审计,法院进行监督带来操作上的困难,以及部门之间的“攀比”。第二,外部监事体系不健全或没有。虽然国资委下设有一个企业外部的监事体系,国有控股公司也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由于他们的独立性不强,弱化了他们的力量,特别是有些独立董事成了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成员”,没有起到独立主监督作用。第三,模仿的东西多,适应我国实际的成份少,没有超前性。受“刑不上大夫”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公司治理机制在制定时,缺乏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实际中出问题较多。第四,激励中的矛盾面,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经营管理权掌握在管理专家手中,这一方面引进了专家治理结构,可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但另一方面,企业目标与所有者目标会有所偏离,公司行为可能会偏离正常轨道,所有者为了控制和激励经营者以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采取威胁手段及利益分享的激励手段,威胁与利益分享的是矛盾不是两种方法,当经营者完成目标时可分享部分剩余,但如果不能完成目标时,经营者感受到威胁,就会采取非理性手段,造成激励机制的反作用,这种激励中的矛盾(也可称为悖论)达到不调和时,就影响到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甚至危及公司的生存。

  
  三、我国公司治理的调整及推行的认识
  
  第一,取强有力的措施,学习、宣传修订后的《公司法》,2005年修订的2006年元月1日已实施的新《公司法》,它把公司治理作为重中之重,使改善公司治理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修订后《公司法》有哪些变化,作为改善公司治理治理结构的内容有哪些,知道的人并不会很多。因此,要采取措施,加大贯彻《公司法》的力度。从现实看,我们以前的上市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的,有一些是无知违规,不知法不懂法,糊里糊涂违了法;有些是习惯性违法,原来的工厂改造为公司后,变成了董事长、总经理,人还是这些人,如果没有经过专门培训,他们的思想观念没转,思维方式不变,工作方式照旧,仍然按照原来的企业制度工作,这种工作惯性导致违法违规是难免的。第二,制定具体的约束和激励规制借鉴西方行为金融学“预期理论”先进研究成果。丹尼曼和史密斯,两位行为金融学研究家的成果,获得过2002年诺贝尔奖。他们在行为金融学提出的,三个理论假定:即有限理性、有限的控制力、有限自利。这些特征在我们国家的公司里的董事长、总经理的身上都存在,他们对风险的态度受“决策参考点”的影响;他们有“亏损规避”的心理。因此,我们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制定时要充分考虑这些情况,使之达到超前性和有效性。第三,尽快完善“独立董事”相关制度。要做到这一点应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独立董事的综合素质要高。做到“又红又专”,既要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社会影响力,又要是专家,要“懂行”。对公司重大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该是科学、可行、让人信服,要有“一言九鼎”之力。因此选拔独立董事时,要以对股东,对社会负责态度,不拉关系,搞小集团,杜绝“人情董事”“名人董事”的现象。二是准确定位独立董事的“角色”。独立董事在公司的作用说法很多,但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其根本是对利益的处理起“独立”作用。因此,独立董事是要维护利益公平、监督利益分配,促进利益增大,保护公共利益不流失。让独立董事有“制衡权”,维护所有股东利益;有“战略权”,清楚公司的长远目标,为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提出意见和建议;有“裁判权”,通过独立董事的组成机构来评价公司的人事、业绩、报酬方案等;有“监督权”,监督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三是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新《公司法》,只对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只有1000多家,它们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比例还是比较小。独立董事的队伍小,力量弱。加之受传统文化,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个人服从组织,缺少个性张扬。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极易与内部人员同化,丧失其独立性。因此,要在所有公司设独立董事。造应就一支相当数量的独立董事队伍,让其感受到他们有一个“群体”,他们的“声音”很有“份量”,并成立合法的独立董事组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制定内部制度,采取惩戒措施,规范他们的执业行为。四是把公司治理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抓实,溶入企业文化中,使之成为企业灵魂的一部分。传统的公司治理是严格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责任分工,以及等级的激励措施等等。我们要把这些公司治理的条条框框,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升华成企业的共同价值观,企业的精神。用宽严相济、张弛结合的方法,让职工接受。在建立良好的治理制度的同时必须以治理文化建设,“文武相济”“恩威并用”,强制与教化并重。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就能收到真正效果。 “纵使晴明无雨色,入云深处亦沾衣。”如果整个社会有浓厚的公司治理氛围,公司本身有丰富的公司治理文化,我们 的公司治理就会成为“后来者居上”,先进的中国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 廖洪:会计理论及其应用分析[M].中国审计出版社,2001.
  [2] 严若森:西方公司治理结构模式比较研究[J].经济管理(新管理),2001(12).
  [3] 刘纪鹏、黄烨丽: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必要性[N].中国经济报,2004-7-19.
  [4] 徐权衡:文武相济,完善公司治理[N].证券时报,200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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