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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职能转变的和谐价格体系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胡海波

  【摘要】政府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地位突出,影响深远,尤其是在解决价格问题方面更是如此。文章首先分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政府价格公共服务职能的必要性,进而探讨了政府部门在建立和谐价格体系中的地位,最后提出和谐价格体系的内容。
  【关键词】和谐价格体系 政府职能 价格管理
  
  现阶段社会整体上是和谐的,但由于处于经济社会转轨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都经历着深刻的变化,也存在很多不利于和谐的因素,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体制机制和民主法制还不健全;社会诚信缺失;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与新形势不适应等。很多经济和社会问题源于深层次的体制矛盾,但却表现为价格矛盾,价格工作的难度加大。这种状况决定了政府部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大有可为,也任重道远。
  
  一、价格管理中的政府职能转变
  
  1、价格公共服务是价格部门对宏观价格进行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
  过去人们曾经认为,在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都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情况下,政府价格部门对市场价格已基本上没有调节的功能了。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市场配置资源,无论是商品和服务销售总额,还是价格品种,90%以上都是由市场定价,政府价格部门既不能干预已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微观水平,也难以对社会商品和服务价格宏观走势进行有效的经济调节。现在看来,这种看法是不完整的。就市场价格,政府价格部门可以发表价格指数分析报告、生产成本和价格水平比较报告,可以围绕一些突出的价格矛盾和企业对话、协商,引导生产和消费行为,实际上仍然可以对市场价格水平产生积极影响。因此,不定价、不检查,价格部门也可以对宏观价格发生经济调节作用,关键是要选择合适方式,而价格公共服务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部门对宏观价格进行经济调节的重要手段。
  2、价格公共服务是价格部门对微观价格进行市场监管的有效形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和实施价格行政处罚,其本身就是市场监管。市场监管是价格部门的重要职责,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项职能不断得到强化。过去对市场监管的理解比较狭隘,认为只有监督检查才是市场监管,这就大大束缚了对市场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影响了价格部门对市场价格的管理。所以,这种认识也是不全面的。现在看来,对市场价格的监管不等于就是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如果换个办法,例如采取信息服务、成本调查、对话协商、政策提醒等方式,可能既管了市场价格,也有利于树立价格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良好形象,真正是执政为民,真正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
  3、公共服务是价格部门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主要途径
  社会管理通常是与公共服务结合在一起的。价格部门实现社会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调节价格总水平、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方面。价格公共服务既可以对宏观价格发挥经济调节的作用,也可以实现对微观价格进行市场监管的功能,把价格公共服务职能落实到位,社会管理职能同时也就能得到落实。这不仅有利于拓宽价格部门工作领域,完善工作职能,还有利于确立价格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地位。
   4、完善政府价格公共服务职能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市场机制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的方式,但其自身也存在固有缺陷,存在市场失灵的地方。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外部非经济性,对资源有效配置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而政府价格部门的公共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外部经济性,众多市场经济主体都可以从中受益。因此,价格公共服务是政府价格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然职责。
  
   二、政府部门在建立和谐价格体系中的地位
  
   和谐是指构成事物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配合得适当、匀称,彼此处于一种相互协调、平衡稳定的状态。价格是利益分配的调节器,是资源配置的基础工具,是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杠杆,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阀门”。价格体系是否和谐,价格调节功能是否完善,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比价关系是否合理,各种价费矛盾是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牵涉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价格所具有的功能决定了价格工作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应当而且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十七大重申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紧迫性,并分析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发展,它表现为人、经济、社会和自然及其相互之间的和谐。和谐经济是和谐社会的根本和基础,而和谐价格是和谐经济的重要内容,因此,价格部门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应当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1、从价格工作的自身特点看
  它既是一种宏观经济管理职能,也是一种细密谨慎的微观操作。既有前期的成本审核和调研,也有价格监测和事后的监督检查。既是经济工作,也是社会工作。不仅需要遵循科学的经济规律,也需要群众工作的沟通艺术。
   2、从价格工作的管理对象看
   它既包括大部分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如重要储备、涉农物资、铁路、民航、电信、能源、交通、教育、医药、环保等;也包括金融结算等部分中介服务和重要市场交易。它既涉及重大民生价费调整,也涉及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既涉及生产力因素,也涉及生产关系因素。
   3、从价格工作的任务看
   既有保持价格总水平稳定的职责,也有保持价格结构合理的职责。既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要保证经营者的利益。既要保证经济结构的合理,也要保证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促进发展,也要保障稳定。
   4、从价格工作的基本功能看
   它既可以维护公平,也可以提高效率。完整的价格体系不仅具有调节供求和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也兼具部分收入分配的作用。价格的涨与跌决定了交易双方的得与失,因此,价格手段也有间接调节利益关系的职能。规范和调整价格结构,还会促使产业结构升级和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
   三、和谐价格体系的构建
   针对不同领域,政府要通过培育市场、调节市场、规范市场、界定市场的方法来克服人与自然、城乡、劳资、垄断与非垄断、进出口价格体系中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问题,促进利益和谐。对于因市场价格发育不足的利益矛盾,要通过培育市场来解决;对于因政府职能越位导致的价格失灵,要通过规范政府职能来解决;对于因市场垄断力量导致的利益矛盾,要通过消除市场垄断来解决;对于因公共部门利益市场化导致的利益矛盾,要通过合理制定市场边界来解决。对于价格改革,既不能采取自由放任的做法,听任各种不平衡的市场力量的自由支配,也不能以市场存在缺陷为由,采用标准价格对现实生活中的价格进行生搬硬套。完善与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的和谐价格体系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制定科学合理的民生价费政策,着力解决当前突出矛盾
  首先,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居安思危,主动正视、化解价费矛盾,切实在价费领域中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高度重视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通过建立对低收入群体的价格补贴制度,编制城镇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作用等措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低收入群体利益。
  其次,应继续整治路桥、物业管理、车辆停放、电信、殡葬等关乎民生的价费问题,密切关注并解决“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买不起房”三大突出矛盾,促进教育机会和生存权力的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应认真处理价格举报事件,及时解决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缓解现实矛盾。

  2、以价格改革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改革
  第一,加紧制定与资源价值和环境成本相适应的资源价格体系,促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制定和完善水价、电价、油价、气价和土地价格政策,充分发挥价格信号调节市场供求、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资源节约和合理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研究与资源开发和生态补偿相适应的收费政策,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收费,鼓励清洁能源的使用,发展循环经济,及时出台与新能源开发利用相协调的政策法规。
  第二,完善对垄断行业的价格监管,促进垄断行业深层变革。要针对不同行业及不同环节的特点实行差别化管制政策,引入激励性管制模式,进一步明确垄断行业价格监管的目标,完善立法,进一步完善成本调查和监审制度,提高对垄断行业的成本监测能力。对随着经济发展和体制变化,可以竞争的行业和环节,要放松管制、引入竞争。
  3、通过合理价格手段促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间和谐共荣
  在促进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价格杠杆在调节城乡利益、连接城乡活动、配置城乡资源、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要在建立和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基础上,在更广的领域、更宽的范围、更高的层次上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利益分配和资源配置的作用,通过价格政策对三农和涉农产业部门的适当倾斜,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和谐发展。做好粮食、农资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通过价格手段,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建立“三农”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引导农民生产促进农民增收。防止各种形式的“剪刀差”价格,切实做到城市反哺农村,减少城乡不和谐因素。
  4、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价格工作,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要主动利用经济规律办事,加强价格诚信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价格管制弥补市场自身的不足。作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要转变行政观念,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形势,做到价格管理不缺位也不越位。扩大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制度的覆盖面,既加强政府引导,也强调行业自律和内部监督。
   5、适应价格工作科学化、透明化趋势,规范价格管理程序
   要严格依法办事。完善法律法规,做到价格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高价格工作自身水平和在群众中的威信;充分调查研究,改变过去拍脑袋定政策的不合理状况,通过充分的调研,听取群众的真实声音,并切实反映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加强政策的针对性和解决现实矛盾的力度;完善成本监审,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完善价格听证程序,做到公开、透明,聘请相关专家和代表,提高听证会的公信度。
   (注:本文获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济和谐增长中的利益兼容原理与价格体系改革》资助,项目编号:JJ0724,项目主持人为伍世安教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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