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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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立新
摘要: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主要还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上,具体操作仅仅是储蓄功能的扩展。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本文拟从当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
中图分类号:F8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09(2010)05-0054-04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按客户划分市场,对居民个人或家庭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总称。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银行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需求。
从消费者角度讲,个人理财服务就是确定自己的阶段性生活与投资目标,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承受能力,在专家建议下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并及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账户及相关信息,以达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目前,国家对银行实行分业经营限制,银行可办理的理财业务主要是个人资产、个人负债、个人结算、委托代理等银行产品的组合和理财资讯分析、投资方案设计等个人理财顾问业务,以及通过不同的服务方式,对不同客户群体提供的个性化、差别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
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国内个人理财品牌的建立情况
从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私人理财中心”开始至今,在以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各家金融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己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理解和自身情况推出了个人理财业务和产品。
(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风险
1、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银行交易合同的内容在法律上有缺陷或不完善而无法履行,或合同内容存在歧义,以及法律修订使银行蒙受损失的风险。在金融创新背景下,这种风险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金融业务的超前性,使其缺乏相应法律的保证,从而存在履行上的风险;另一种是合同内容不够明确,各方对条款的解释存在分歧,从而造成执行困难的风险。另外,银行还要承受其他形式的法律风险,如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和文件而造成的风险。
2、个人理财业务的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在银行的交易中对方还款能力发生问题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性理财业务尽管并不直接涉及债权债务关系,但由于它多是以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形式存在,当潜在的债务人由于多种原因不能偿付给债权人时,银行就有可能因连带责任而变成真正的债务人,担付责任。更严重的是,信用风险不同于市场风险,它很难用数据加以反映,只能依靠经验和历史记录进行评价。
3、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使银行蒙受损失的风险。其风险主要是因利率、汇率等变化而使银行遭受资产损失。尤其在金融衍生产品(包括互换、期货、期权、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中,若利率和汇率的波动方向与银行预测相反,则银行不但达不到规避风险和保值的目的,反而使银行蒙受巨大损失或者倒闭,像老牌银行巴林银行一样。
过于强调对“保底收益”的承诺。这就要求产品发售银行必须在瞬息万变的债市和票据市场上,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否则将会使银行被迫承担价格与利率波动的巨大风险。
(三)风险梯度不完整
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梯度不够完整,客户风险偏好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实际上是各种风险因素的选择、组合、消减和搭配过程,是风险定价和金融创新的结合体。如果商业银行无法给出完整的风险梯度,则部分客户的风险偏好就可能无法得到充分满足。商业银行必须能够有效识别产品风险,识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为不同风险状况的客户确定恰当风险的产品组合,并从这种创新中实现自身的利润。
(四)品牌优势不明显
银行个人理财品牌在不断地推出,如中信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以及建行的“乐得家”、农行的“金钥匙”、交行的“圆梦宝”等都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资理财品牌。但经过仔细的比较和分析后,便可以看出各家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虽然名称各异,但大多不外乎以下几项:代理业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等,所有这些银行推出的理财服务仅仅停留在咨询的水平上,并不能提供真正的增值服务。
品牌单一。这种现状与我国金融业的管理体制直接相关。由于目前实行分业经营,银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因此,除了存贷业务,银行只能代销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的产品,而这些代销保险、代理买卖债券、外汇等代理业务只有手续费收入,没有明显的自身经营效益,银行无法综合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开展理财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空间受到制约,理财机构不能代客户直接投资,个人理财业务核心的部分无法实现,很难体现出个人理财的价值和吸引力。
(五)服务门槛过高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总体上高收入客户较少,从现有品牌看,服务门槛过高,能满足这一条件的客户又相当有限,造成现实需求不足。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区银行个人理财中心的门槛由2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行业平均水平30万元门槛,这一限制让那部分有需求而又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居民望而却步。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普通客户比“富人”更需要个人理财,他们往往只有明确的理财目标,但缺乏投资技巧,更需要理财师帮助建立切实可行的健康理财计划。而这些普通客户中,也不乏将来有可能成为优质高端客户者。高端客户追求产品的个性化、品牌化,而这又恰恰是国内商业银行的一个弱点。中资银行目前提供的理财服务多数只是停留在人人皆可、千人一面、无差别化、无个性化的服务上,理财业务没有侧重点,也没有特色,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和严格的市场细分。既难以提供真正令高端客户满意的专家服务,又对一般客户设置了一定的“门槛”,这种两难的困境也很值得银行重新考虑对客户的市场定位。
三、推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思考
(一)相关法律的制定和监督制度的建设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一项综合业务,它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社会、政府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尤其是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第一,从国家政府的角度出发,应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持微观主体的产权,如《消费者财产保护法》、《消费者信用保护法》、《信用平等机会法令》等,政府和国家为社会信用的建立制定总纲和总则,从宏观上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指引,同时,建立《个人信用记录公开条例》,加强信用透明度和公众监督力度。
第二,从行业的角度出发,有关行业都要进行自律,并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同业协会,形成《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行业信用操守准则》等,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此外,对于个人理财业务,应在《商业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中对相关的内容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解释。
第三,从金融企业的角度出发,加强个人信用的管理工作,如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操守规程》、《个人信用状况的披露制度》、《个人信用的审批程序》、《个人信用的管理办法》、《个人信用的风险控制》等,完善金融企业对个人信用的具体管理和操作。
第四,从中介机构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土地管理局、测量师行、评估师行、拍卖行、房产中介机构、地产代理商等中介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保证个人信用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
(二)加强跨行业合作,优化理财环境
虽然目前受制于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管理,但随着金融业本身的发展和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新组建的金融集团通过控股公司已经相对涉足混业经营,混业经营的推动力正在日益加强。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快混业经营政策的研究和产品的预先开发储备,以期适应市场的需要。要切实转换思维观念,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地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多方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体现自己的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向客户传输正确的理财观念,推介适宜的理财产品,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培育奠定坚实的基础。
另外,商业银行应与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加强跨行业的合作,特别是与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的合作,要从现阶段的互相业务代理发展到更广泛的行业间接触,要有秩序地在营业柜台上正常的办理,以免给客户造成误解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金融密集地区的分行可适当考虑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更便利的产品营销方式。同时,商业银行还可以与其他行业,如航空、房地产、电信、医疗、教育等社会中介机构建立战略联盟,成立合作产品开发中心,联合推出关联度较强,有一定实用性、实惠性的个人理财产品,从而引导个人理财业务的快速发展。
(三)加快理财产品创新
增加各种电子化服务的方式,提高理财专业服务的技术含量,为客户提供方便、安全、高效的理财服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对汽车消费贷款、住房消费贷款、个人质押贷款等热点业务简化手续,放宽条件,改善服务,以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优势。
第二,依托高科技电子网络,将现有产品以银行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为载体进行整合提升,如开发理财软件,开发功能先进的“理财通”,定活期储蓄自动转换业务等,不断扩展服务功能,提高技术含量。
第三,做大做精“银证通”、基金买卖、外汇实盘买卖、债券买卖、记账式黄金买卖等业务,向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咨询,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加强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不同业务之间的融合。既要满足低端客户服务的一般需求,又要重视差别化地为高端客户提供特殊安排,推出不同的业务产品,摆脱过去银行产品彼此效仿的创新模式,实现由同质化向差异化的转变。建立内容较为充足的产品创新库,还要形成健全的产品创新激励机制,结合自身优势,推出有差异性的同业产品。
第五,积极寻找与国外银行在理财服务上的差距,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提升跨行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整合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业务,提供一站式综合理财服务,前瞻性地开发投资型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
(四)培养和选拔专业的理财人员,提高理财人员的素质
目前,商业银行应该优选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对他们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经济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理财服务。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对客户经理培训的做法曾经引起国内同行的普遍关注。在当前国内还没有包括CFP等在内的成熟的理财资格认证的情况下,该行个人业务部管理人员根据理财服务的实际需要,从各支行中选拔了数十名具有大学学历、年纪较轻、知识层面较宽的业务人员组成专职个人客户经理队伍,除了让他们接受个人理财规划的培训之外,还统一组织他们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保险代理人考试等,在银行人员普遍最缺乏的知识领域进行强化提高,系统地进行理财人员的培养,从而提高了整个银行的形象和水平。
(五)加大技术投入,完善技术支持系统
1、加强便利客户交易、增加客户附加价值的技术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电子化进程不断加快,但对个人客户所提供的网络化服务大多处在试运行阶段。应该尽快发展我国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利用网络技术,采取网点与电话银行、自助银行、网上银行和银行卡业务等相结合的方式,扩大服务的空间,将服务透过各种形式提供给每一个客户,真正为个人客户提供高效、快捷、安全、可靠的服务。
2、加强客户关系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技术建设
个人理财业务所完成的理财规划和理财分析等工作,背后蕴含着大量的数据交互和数据计算工作,势必将借助先进的信息系统进行支持,即能够为客户提供理财服务的前提是构建以客户为中心的金融服务系统,即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客户关系管理既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技术支撑,也将牵引着个人理财业务走向更高的阶段。理财业务的发展必须有一个个人理财系统的IT平台,IT平台就是要具有客户信息维护、客户需求分析、批量处理个性化需求、日常服务维护、协助产品营销、客户理财规划等诸多功能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IT平台是客户和银行的互动窗口和建立学习型关系的支撑,从而成为维护客户忠诚度的重要基础。现在,国内多家银行都未引进个性化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面对如此庞大的零售客户群体,很难做到及时、细致和面面俱到的综合服务。
(六)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和个人信用体系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是对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全面整合管理,通过该系统来维系并巩固既有客户,赢得并发展新客户,同时增进客户的忠诚度和利润贡献度。国外银行在CRM方面已经进行了多年建设,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该系统对于银行业务转型、个人理财业务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我国银行起步较晚,目前,仍处于引进、吸收、整合阶段,还没有出现比较成功的案例。银行应加强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建设,将经营观念转移到以客户为中心上来,通过CRM系统的不断完善,以实现目标客户的细分,为给客户提供差异化、人性化理财服务建立良好基础。
另一方面,尽管与公司业务相比,个人理财业务风险较小,但由于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必须有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这同时也是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有力保证。(责任编辑: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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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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