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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免费资源存在的原因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张蕴萍

  [摘要]互联网存在着大量名义价格为零的信息资源,其理论依据包括两个方面: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基于以上属性的产权方面的原因。后者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一是信息资源的产权往往是处于模糊状态的,取得它并且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成本非常低廉,在均衡状态下,其价格应当是相当低廉的;二是供需双方的作用使网络信息资源的定价不能过高;三是网络内容提供商的产权动机决定的。
  [关键词]互联网;免费信息资源;产权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670(2008)05-13073-03
  
  一、网络信息资源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1、经济学对物品的划分
  在经济学中,根据物品的排他性与竞争性的不同组合,可将物品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兼具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品,可以通过收费等措施阻止他人共同使用,如面包、汽车等,我们把这种兼具排他性与竞争性的物品称为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第二种是兼具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物品,我们称之为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这类物品难以控制其使用行为,如难以收费控制的:国防、环保、天气预报等。第三种是具有排他性但不具备竞争性的物品,如影剧院、有线电视、收费公路等,这些物品一人使用后他人仍然可以继续使用,然而每个人的使用是可以控制的,如通过收费来控制,我们称这种物品为俱乐部产品(club goods)。第四种是具有竞争性但不具备排他性的物品,如公共池塘资源,一部分人去用了,另一部分人就无法使用了,但由于这些资源的非私有化性质,谁可以使用就难以控制,我们称之为共同资源。
  俱乐部产品和共同资源产品通称为“准公共产品”(quasi-pubic goods),即不同时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准公共产品一般具有“拥挤性”(congestion)的特点,即当消费者的数目增加到某一个值后,就会出现边际成本为正的情况,而不是像纯公共产品,增加一个人的消费,边际成本为零。准公共产品到达“拥挤点”后,每增加一个人,将减少原有消费者的效用。
  
  2、数字化财产的公共性特点
  数字化财产可以具备以上四种状态。比如,存储于一张出售的光碟上的信息属于私人物品;存在于公共网页上的信息类型则属于纯公共物品;网络的接入就属于俱乐部产品(排他而非竞争);而特定时段的网络线路容量等则属于共同资源(竞争而非排他)。但是,网络数字化财产具有非消耗性,对它的消费并不会在实体上产生损耗,具有一次生产多次使用的特点,使得数字化财产出现单个生产、集体消费的现象,具有高的首创成本和低的边际成本。
  网络数字化财产的传播费用非常低,得到信息的消费者便立即可以成为原始生产者的潜在对手。由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其他消费者也希望通过搭便车得到该数字化财产,而只需支付低廉的信息复制和传递费用。数字化财产一经创造出来,便在部分程度上成为社会财富的一部分。
  
  二、信息资源自身特性
  
  信息资源的产权界定处于模糊状态,使得使用信息资源的价格较低。信息资源作为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同时具有物品的私人属性和社会属性,因而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对其使用具有正的外部性,而信息资源的价值也正是体现在对它的使用及传播中。界定信息资源的产权归属需要较高的技术性要求,所花费的成本往往也是巨大的,界定、保护信息资源产权的收益可能会远远其成本。因此,信息资源相当多的有价值的属性会没有被清晰地界定而留在公共领域内。信息资源的公共领域对应于在著作权法中做出的对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这样,信息资源的产权界定往往是处于模糊状态的。对其的使用只需付出较少的取得成本,而不必为资源本身支付代价。
  互联网上的信息资源具有纯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点。如果是作为纯公共物品,那么得到这些资源最具效率的提供方式是由政府提供,这些资源的名义价格也应当为零,也就是消费者无需为这些资源本身付出货币。消费者只需为获得使用这些资源的通道而付出代价。
  由政府提供纯公共物品并不是最具效率的办法,可能造成公共资源的过度使用,造成所谓的“公地的悲剧”。另外,政府部门由于其资金限制或提供公共物品的动力不足,也会造成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政府失灵”,使公共物品的供给处于均衡水平之下。解决的办法是将公共物品的公共产权进行重新配置。将公共物品转变为准公共物品,相应其产权由公共产权转化为社团产权,这被认为是提高公共物品供给数量的好办法。如前所述,信息资源的产权往往是处于模糊状态的,取得它并且进行数字化加工的成本非常低廉。在均衡状态下,其价格也应当是相当低廉的。俱乐部产品定价往往更多的是由消费者的偏好及愿意为此付出的代价所决定的,如果定价过高,往往会将更多的消费者排斥在外,使俱乐部不能维持,消费者也会另寻办法从其他的渠道进行消费。消费者的预期价格较低的物品意味着消费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方便地获得此项物品。因而这类物品的供给价格更为低廉,甚至可以接近零价格。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互联网上的一些免费公共资源,我们发现这类资源的使用价值往往不大,并且消费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等其他渠道免费地获得。
  
  三、供给与需求方面的原因
  
  从供给方面来讲,网络信息物品的价格由生产成本所决定,生产成本受到物质资源与社会资源的双重约束,相应产生两方面的成本,一是私人生产成本,二是社会交易成本。网络信息资源大多数是由其他信息资源经过数字化加工、复制而生产出来的,私人生产部分的耗费非常低。社会化成本可以视为取得产权而发生的耗费。如上所述,由于信息资源的公共性特征,信息资源,尤其是网络信息资源的产权往往处于模糊状态,对产权的保护也处于弱保护状态,因而信息资源生产所耗费的社会成本也相当低廉。两者加总可知网络信息资源的生产成本较低。
  从需求方面来讲,网络信息物品的价格由消费者意愿的付出所决定,同样受到经济收入和社会制度的双重约束,相应产生两方面的支出,一是由收入预算约束下的偏好所决定的对物品主观的价值判断,偏好的强度与收入成正比,另一方面是取得网络信息资源所耗费的社会成本,包括取得网络通道的花费。应当说,目前在我国花费还是较高的。
  在均衡条件下,网络信息物品的生产成本与消费者意愿的付出应当是相等的,而网络信息物品的生产成本相当低廉,由此可以反向推出消费者对网络信息物品的主观价值判断是较低的。供需双方的作用使网络信息资源的定价不能过高,网络信息资源自身出现名义价格为零的现象也不足为奇了。如果对网络信息资源过高的定价,可能会出现互联网曲高和寡的局面。
  四、免费网络信息资源提供者动机的产权分析
  网络免费信息及免费网络空间主要是由网络内

容提供商(ICP)来提供的。对ICP产权的配置决定了ICP的行为边界,最终决定了ICP的各项行为。ICP作为私人机构,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从理论上讲,ICP获取收入的渠道有两条:网络服务费和网络广告费。其中网络服务费是由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收取的,ICP只能直接收取广告费用。现行的大多数对网络服务费的分配是这样界定的:由电信部门收取的网络服务费在公共网络线路的拥有者(如电信部门)和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之间进行分配,ICP无权获得网络服务费收入。也就是说,ICP只能从获取广告费用做为收益来源。无疑,ICP在网络服务费中是做出一定贡献的,正是ICP提供的丰富的网络内容才使互联网出现繁荣的局面。但其由此获得收入的权利却被网络线路提供者和ISP所侵占。换言之,ICP无权根据其提供的网络内容的数量及质量而获取收益,ICP提供网络内容的收益是负的。
  
  1、产权的初始配置对ICP生产集的影响
  互联网作为信息技术发展的新生事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但其产权的归属却不是与生俱来的。巴泽尔认为,产权的界定是能够从资产中获取收益的人们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三方面力量综合作用的结果。产权配置的原则是“对资产平均收入影响倾向更大的一方得到剩余的份额也应当更大”。在互联网的发展的起始阶段,更重要的工作是硬件设施及相关服务的建设,网络内容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因此,此时将获取收入的权利配置给网络线路提供者和ISP是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的。ICP虽然没有得到根据网络内容进行收费的权利,但却相应得到了进行网络广告的权利。网络已成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大广告媒体,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近年来,ICP获取的广告收入的增长势头十分迅猛。
  ICP作为网络内容经营商,要尽力扩大其网站的点击率,这样才能实现收入的增加,增加点击率无疑要支付成本。提供具有吸引力的网络内容及提供部分免费的网络空间(如免费的电子信箱)无疑是成本较低的好办法。所以,我们在享受网络提供的大量免费信息的同时,其实也在大量消费了网络广告。有些网站更为极端的做法是用户必须先点击一些广告才能获得信息的使用权利。虽然我们得到的免费网络资源名义价格是零,但其实并不是免费的,消费者也为此付出了代价,增加了上网时间,为网络服务费的增加做出了贡献。这些免费资源的实际生产成本虽然很低,但并不为零,只不过这些成本是由广告主,而不是由消费者付出罢了。由此看来,消费者理所应当“免费”消费一些网络信息及网络资源。
  
  2、产权的重新配置扩大了ICP的生产集
  产权的界定具有相对性和渐进性。市场交换一方面是既定产权的交换,另一方面也是产权重新界定的过程。对于潜在的能获取收入的资源是大家进行争夺的焦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ICP所起的作用日益增长,ICP提供的信息服务质量与网络服务费的正相关性越来越强。ICP也羽翼渐丰,自然不会甘心对网络信息资源收费的权利旁落他人之手。如果以前ICP被剥夺了获取网络服务费产权是由于技术上的限制,那么随着技术的进步,这个限制从理论上也不复存在了。所以近来ICP不断为争取网络服务费分成进行努力。
  中公网是第一个获得成功的ICP。中公网和北京电信局签订了一项协议,对从169拨号进中公网的上网者实行单独计费,从而中公网可以从网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收益。这是中国第一起ICP从网费中获取收益的事例,尽管这件事情本身所涉及的标底金额并不甚大,但对于产权重新界定却有着重大意义。获取收益权利的取得会强化ICP的供给动机。为增加其点击率,会付出更多的成本、提供更多的免费资源,同时也会不断提高免费资源的质量。这同经验观察也相吻合,各个网站都在不断扩展其免费资源的范围,提高免费资源的质量。
  
  3、产权模糊对ICP提供免费资源的影响
  不可否认的是,对于有价值的资源大家都有夺取的动机,ICP也不例外。ICP会在网络资源生产过程中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对存在于公共领域内的公共信息资源产权的夺取是必然的事情。更进一步,机会主义的动机会使ICP夺取已经明确界定的产权,如未经著作版权人同意提供他人的作品。由于诉诸于国家保护版权的成本相当高昂,现行的保护产权的立法也未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要求,有些版权人会对这种“网络盗版”行为采取不予理睬的做法。这在部分程度上降低了ICP的生产成本,也使得各网站之间互相抄袭成风,网络资源出现了大量的重复。ICP对他人产权的夺取为消费者带来了实惠,消费者可以更为方便地得到这些资源,降低了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使消费者获得这些资源实际支付的价格进一步降低。
  当然著作版权人作为其产权的所有者,理所应当地获取其应有的收益。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原有产权中有价值的属性会不断增殖,原先不具备价值的属性也会重新具有价值。这会激励著作版权人要求重新界定产权及保护其应有产权的动力。近来不断增多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说明了这一趋势。由产权模糊向产权清晰的过渡会增加ICP的生产成本,相应降低其收益,但总体而言,对ICP继续扩大免费网络资源的趋势不会形成太大的影响。
  
  (责任编辑: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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