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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利益分析视角的我国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长健 辛 晨

  摘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为利益关系。从哲学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出发,利益是独立于主体世界而存在。利益是人的本能追求,是人们奋斗的动力之源。转型社会下各种利益群体逐渐显化、利益矛盾空前尖锐、利益需求的多元化不断显现,因此同样作为社会主体之一的农民工的利益理应也愈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以利益参与、利益发展、利益和谐为逻辑起点,我们透彻分析了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中的障碍,以动力、基础、主导、发展为基点提出了“四位一体”的利益生成和利益驱动机制、利益表达和利益代表机制、利益分配和利益保障机制、利益协调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护;利益参与;利益和谐;利益发展;保障机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BFX003)
  作者简介:李长健(1965~),男:苗族,湖南湘西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国际经济法、经济法及三农法律问题研究;辛晨(1984~),女,安徽淮南人,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法及三农法律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F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8)04-0162-04 收稿日期:2008-06-02
  
  利益是关系到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问题,作为人类一切行为的直接目的和最终取向,赋予了以人类经济活动为中心所有社会活动全过程的指向性和生命力。基于寻求脱贫致富的经济利益冲动和个人更好发展机会的精神利益冲动,农民工离开了自己贫寒但温馨的家园,成为城市里的陌生人,构成中国社会结构的“第三元”,而这恰是社会转型期沟通二元结构两极不可缺少的桥梁和难以跨越的过渡。毋庸置疑的是,农民工的出现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与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主要标志。(郑功成等,2006)但是,在当前我国社会的快速转型过程中,经济体制转轨与社会结构转型相互交织,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分化趋势加剧,利益冲突在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中日益明显。要在这种市场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下体现、协调各利益阶层不同的利益关系和利益诉求,实现不同主体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对利益与利益机制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为农民工这个弱势阶层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一、利益逻辑――农民T权益保护的利益解读
  
  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利益格局逐步显现分化,出现了大量的利益主体和利益群体,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利益矛盾随之增多。利益是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点,我们通过对利益参与、利益发展与利益和谐的逻辑进路来解读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和意义。
  (一)利益和谐: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制度性逻辑起点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本质是利益关系,我们要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其实质应是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和谐。(李长健,2006)不可否认,有利益就有利益冲突。在我国目前的大背景下,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死结”难解、利益碰撞激烈,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与发展。农民工的无序流动对城市的物质供应、社会治安、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造成了巨大的压力,迫使城市居民予以“利益让渡”,对此他们又会谋求各种手段对农民工进行盘剥和压榨。脏、乱、差等“劣等人性”被堂而皇之的强加在农民工群体之上。城市居民和农民工这两大利益群体由隐变显,利益冲突有暗变明,利益差距和矛盾更加明朗,利益群体的利益观逐渐突出,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疏导防范,将会危及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在一个相互依赖的世界中,必然带来或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整体的利益问题。(山本吉宣,1989)生活在社会和集体中的每一个个人都是利益相关者,大家的利益彼此交织在一起,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在这一共同体内,要么相互合作、彼此协调使大家最终都得到更大的利益,要么各顾自己、互不相让最终使大家都受到一部分损失。建设和谐新社会自然推动差异利益之间的和谐,最终追求和谐利益,反之和谐利益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性取向,也是利益的多维度、多向位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利益参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实践性逻辑起点
  农民工是中国重要的政治力、经济力、文化力,只有充分尊重农民工意愿,真正树立其主体地位,城市现代化建设才会拥有源源不断的力量源泉。但是对于农民工较强的流动性和盲目性,城市居民倍感就业、发展资源等方面的竞争压力,因而对其采取歧视态度和实施限制制度,加深了彼此间不可逾越的鸿沟,社会演变出现了强势利益群体和弱势利益群体、既得利益群体和争取利益群体之间的对立与矛盾。双方在隔离中主要采取相互对立、相互防范的负向互动方式,使城乡二元结构从基于不同空间的区域性分割转向基于同一城市内部不同群体的社会性分割,加剧了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的距离感。
  从本质来说,农民工进城的过程即社会融入的过程,也就是在城市中实现利益参与的过程。(马西恒等,2006)农民工外出的目的性和流入地居留的稳定性的加深驱使农民工形成主动参与城市经济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行动。另一方面,“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他的效益都受到其他个体行动的影响”。(Michael Taylor,1982)建立利益参与机制,为社会成员提供了利益诉求的平台,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实现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的和谐利益表达,最重要的是形成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相对均衡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制度化安排,防范与化解经济社会矛盾与风险,形成经济社会发展的合力。
  (三)利益发展: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保障性逻辑起点
  任何事物都是运动变化着的,利益的实现过程也是动态的推进。利益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包括存量利益的增加和增量利益的发展,当前利益的实现和长远利益的期待。存量利益和增量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利益实现过程中既要相互兼顾又要突出重点,即高度重视利益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对增量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侧重与追求。随着农民工进城的普及化和城市资源的相对短缺,农民工利益获得的门槛限制也变得更加苛刻。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最大需求就在于经济利益的满足,但并不是付出了劳动就能获得较为丰厚的收入,多数从事低层工作的农民工只能领取基本满足自身温饱需求的收入,更别说寄回家乡去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相反,城市居民却凭借自身得天独厚的优势实现了利益的持续发展,使本身就在起跑线落后的农民工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利益冲突也因此更为凸显,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累文所说的那样:“无论我们注重群体生活的什么部分,不管我们是考虑国家和国际的政策,还是经济生活,……我们都可以发现一个复杂的利益冲突网。”(张玉堂,2001)要缓解利益冲突,实现各个阶层的和谐发展,我们有义务而且有责任重视人们特别是弱势群体利益的发展,明确发展权实现各个阶层和谐发展的重要作用,期待对原有的利益制

度进行重新调整,对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予以重新定位。
  
  二、利益分析――农民工利益保护的现状考量
  
  农民工利益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其内涵也会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而烙上时代的印记。新的利益需要的不断生成,成为促进我国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及文化进步的强大动力,也成为我们党和政府对农民工利益政策创新的根本动因。
  (一)经济利益:农民工利益保护的原动力
  经济利益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离开经济利益人们便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条件。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农民工的经济理性充分显现,他们用经济的眼光,根据市场行情寻找最合适的工作、生意门路以及安排自己的收入和支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虽然农民工的工资待遇、生活条件等物质条件都在党和政府的热切关怀下有了一定的改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障碍和困境的漠视。首先,工薪收入规定的欠妥。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社会中劳动力的工资是由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而农民工的工薪收入则没有相应的政策文件加以规定,因此农民工的劳动力价格都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由市场任意决定,这造成了农民工工资水平几十年来微乎其微的增长。其次,户籍等各项制度的制约。农民工群体给人的印象一直是分散无序的,始终处于漂泊之中,在各个输入地之间招之则来挥之则去,很难融入先进的社会生产力系统中,没有被当地管理部门纳入现代化生产者的训练范围。因而他们很难转化为训练有素、具有现代观念的工人队伍,这最终也限制了农民工经济利益的实现。再次,农民工自身认识上的缺陷。大多数进城打工的农民都是抱着赚钱的想法,考虑到目前工作岗位的竞争性,农民工在找工作过程中唯一关心的就是工资水平而很少顾及工作时长、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丧失了与用人单位在经济利益方面讨价还价的余地。
  (二)政治利益:农民工利益保护的保障力
  随着改革开放的飞跃发展,城乡贫富差距随之拉大,农民的政治地位因其经济收入的不断降低受到严峻挑战。农民工作为社会中的特殊群体,其政治地位并没有因为他们进城而获得提升,究其原因:首先是农民工的政治地位依旧摆脱不了农民政治地位的制约,当今农民政治地位的不断下滑决定了农民工政治地位的低下;其次是因为农民进城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基本生活需要尚未满足的前提下,试问农民工又哪会有空闲去考虑自身政治利益的得与失呢?除此之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农民工进城后政治地位及对政治利益需求所发生的细微变化:第一,农民工已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人阶级的身份使农民工从性质上与在农村中务农的农民区别开来,但是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地位与传统的城镇产业工人之间依然存在巨大的反差;第二,农民工的政治参与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在进城的工作和生活后,农民工的价值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等受周围环境的潜移默化,民主、权利、法制意识逐渐加强,通过上访、打官司等各种渠道维护权益的现象也屡见不鲜。然而由于进城农民工自身思想意识的欠缺以及外部环境中“倾斜”制度的安排致使农民工政治利益仍然处于缺失状态,农民工政治利益需求亟待满足。
  (三)文化利益:农民工利益保护的和谐力
  时代的步伐督促市场经济体制对农民工素质提出新的要求,有知识、懂技术、会经营成为现代农民工的重要标志。然而,农民工对文化利益的追求与现实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相距甚远,在文化利益方面用“孤岛”来形容农民工一点都不为过。首先,客观条件的限制。作为农村社会中的精英分子,农民工一般都能认识到知识的重要性,他们也试图通过各种途径学到一定的专长和技能,以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和工作能力。但高昂的培训费用、松散的中介机构和质量低下的培训机构使他们止步于学习之外,技能知识的不足注定许多农民工工伤事故悲剧的频发。农民工子女也因为学校、费用等一系列的问题而无法被纳入正规学校学习。其次,主观意识的歧视。城市社会生活空间对农民工来说就是封闭的,工作的繁重、经济的拮据,生活习惯的不同,使得业余活动过分单调,社交生活也相当贫乏,而城市中的各种文化娱乐设施及场所却可望不可及。进城农民工单调乏味的精神生活使得其根本无法满足基本的文化利益需求,他们只能空虚地生活。如果没有不和谐,人们就不知道什么叫和谐。由此,循着这条思路,在对不和谐因素进行探究的基础上,我们要引导农民工追求先进文化,自觉抵制腐朽文化的侵蚀,坚持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精神,使农民工始终保持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
  
  三、利益回应――农民工权益保护的利益机制构建
  
  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为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由此形成在追求利益这一基本动因驱动下的人类进行社会活动的利益机制。我们应遵循时代发展的导向,以动力、基础、主导、发展为基点建构“四位一体”的利益整合机制。
  (一)动力性机制:利益生成和利益驱动机制
  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前提和动力。任何社会变革归根到底都必须重新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促进和推动社会生产的发展,满足人们的物质文化利益需要。从本质上讲,利益是社会主体的需要在一定条件下的具体转化形式,它表现了社会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构成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张文显,2002)由此可见,利益驱动机制对于人类社会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追求的一切都与利益相关,人类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利益。
  利益驱动机制的产生需要以利益生成机制为先决条件。利益生成机制的中心是用制度依法促使可持续的农民工利益产生,持续为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增量利益。在当今社会评价衡量标准利益化的条件下,农民工只有通过利益生成获得更多的存量利益和增量利益,满足自身主体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要求,农民工的弱势身份和地位才能彻底改善。制度的完善更新如户籍制度的改革、第三部门的介入等等,这都是推动利益产生的重要因素。新的法律制度的持续供给,为农民工利益取得得以突破、弱势地位得以纠正创造良机,为实现人人平等、公正,建立全面和谐发展的社会提供契合点。
  (二)基础性机制:利益代表和利益表达机制
  在转型社会的大背景下.快速发展的经济给社会发展“马太效应”,社会利益关系分化组合严重失衡,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农民工就是典型的弱者。农民工权益丧失和被侵蚀,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民工利益代表主体缺失。利益集团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我国,代表工人、妇女、青年人等不同群体的法定组织分别有工会、妇联和青联,但是谁来代表农民工呢?利益代表机制的中心就是依法确立能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益的代表者。这些代表者可以通过宪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安排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真正地代表和维护农民利益,

形成能与其他利益主体集团抗衡的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益的利益集团。
  另一方面,在多方原因的综合作用下,广大农民工往往形成服从上级安排,没有表达自己利益的习惯,利益表达失真、无法表达、不愿表达等情况随之浮现。农民工利益表达机制确定了多重渠道表达农民工利益诉求,当农民工权益遭受损害时有关部门和机构能积极引导其正确行使表达权、吐露心声。值得注意的是,为防止利益表达方式失真对社会造成的动荡,我们必须在利益表达和社会稳定之间寻求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在安排利益表达制度时,应以社会秩序稳定为底线,以利益的准确表达为上限,以合法规范为过程的保证,不断地拓展底线与上限之间形成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制度化表达空间。(李长健,2005)
  (三)保障性机制:利益分配和利益保障机制
  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增长,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分配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即把“蛋糕”做大,但仅仅做大并不够,如何切好“蛋糕”即如何实现利益分配适当才是我们所面临的焦点。利益分配机制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其中心是公正合理地对经济活动中产生的利益进行分配。罗尔斯指出,“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社会制度安排。我们知道,这些原则要在这些制度中掌管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决定社会生活中利益和负担的恰当分配。”(罗尔斯,1988)在切“蛋糕”的过程中,政府和第三部门应通力合作:政府主导,通过制定公共政策,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并促进社会公平;第三部门支撑,通过农民工自我利益需求合理有效地表达,实现对政府公共政策的监督影响。
  利益分配机制切好了“蛋糕”,但是如何维护好“蛋糕”又是在此之后的重点。利益保障机制的核心是依法保障农民工利益。首先农民工可以通过自己的合法行为直接实现自身利益。其次是当农民农利益受到侵害或是由于社会经济转型、机构变化,特别是制度安排导致其利益受损时,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必不可少的,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社会救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基本内容。利益保障机制的构建可以提高社会公平水平,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和可持续的发展。
  (四)发展性机制:利益共享和利益协调机制
  利益共享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互为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发展是为了共享,共享是为了更好的发展。利益共享就是社会各阶层不受性别、民族、身份、地位、能力等影响,都能平等地享受改革所带来的利益。农民工也是社会中的一分子,有权享受社会发展的硕果,并以此来实现个人自身的和谐发展。但是我们也应明晰,利益共享并不是利益平均,也不等于容忍和默许“搭便车”行为,其强调的是一种权利但同时也是一种义务,也就是说,我们共享的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成果,还有社会责任。
  利益共享虽然在理论上是维护和谐秩序的最佳方案,但在实际过程中,利益共享机制具有负载的操作程度,难以使所有人受益,利益协调机制则应运而生。利益协调机制的实质是对利益关系进行重新合理定位。“世界并不是某一独特利益的大小,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大小。”(马克思,恩格斯,1956)因此,利益冲突和矛盾也就成为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农民工与国家、企业、城市居民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是人类利益矛盾和利益协调相互交替历史中不可删减的章节。和谐社会要求利益合理公正的分配,悬殊的阶层利益分配必然会带来不和谐的利益冲突现象,只有利益协调机制可以将利益分配的不当予以整合调整。
  
  四、结语
  
  回顾人类发展史,我们会发现人的各种利益追求是不断向前发展的,这使得社会有了内在的、持续的、永不衰竭的动力之源。对于转型社会中的我国农民工来说,他们的利益绝对量是增加的,但是相对于城镇居民以及一些强势群体,农民工的利益仍有广阔的提升空间。我们透彻分析了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文化利益中出现的问题与障碍,从动力、基础、主导、发展四个源泉提出了利益生成和利益驱动机制、利益表达和利益代表机制、利益分配和利益保障机制、利益协调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构建与完善。以此呼唤全社会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
  
  (编校: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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