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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思想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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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包括政治、社会及经济诸多方面内容。它不仅要求法律上平等,而且要求实际平等。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的平等只是形式的表面(法律上)的平等,社会主义形式上平等和实际不平等不可避免。要实现真正平等,必须消除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
  关键词:马克思;恩格斯;平等;形式平等;实际平等;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共产主义
  作者简介:赵振华,男,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副主任、教授,主要从事理论经济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F0-0;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7)03-0004-02 收稿日期:2007-02-12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平问题(有时以平等代替,马恩没有明确区分)有大量论述,今天,重温这些论断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启示。
  
  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公平的涵义
  马克思恩格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研究了公平的涵义。
  第一,公平是历史的、相对的。公平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对公平有不同的认识。“平等的观念,无论是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永恒的真理”(恩格斯,1877)。“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恩格斯,1872~1873)。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说“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马克思,1875)?
  第二,公平的内容应该包括政治地位、社会地位以及经济等方面。恩格斯(1877)在《反杜林论》中谈到18世纪空想社会主义理论时,指出,摩莱里和马布利的平等思想,“平等的要求已经不再限于政治权利方面,它也应当扩大到个人的社会地位方面;必须加以消灭的不仅是阶级特权,而且是阶级差别本身”。接着他又说:“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与此完全不同;这种平等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申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第三,平等不仅要求法律层面,而且要求实际平等。“这种纯法律的论据,同激进的共和派资产者用来击退和安抚无产者的论据完全一样。劳动契约据说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而只要法律在字面上规定双方平等,这个契约就算是自愿缔结的。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利,以及这一权利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只要此方或彼方没有明白表示放弃,双方仍然被认为是权利平等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放弃掉,这又是与法律无关”(恩格斯,1884)。
  
  (二)资本主义的表面平等而实际不平等
  资本主义社会表面看来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不同的侧面分析批判了资本主义的所谓平等。
  第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和以前的剥削社会一样是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和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相比,都是无偿占有别人的无酬劳动,区别只是占有无酬劳动的方式不同。恩格斯(1877)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指出:“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徭役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酬劳动发财致富的,而所有这些剥削形式彼此不同的地方只在于占有这种无酬劳动的方式有所不同罢了。这样一来,有产阶级胡说现代社会制度盛行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和谐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立足之地,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就像以前的各种社会一样真相大白:它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恩格斯(1884)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指出:“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难道谈得上有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吗?被压迫阶级追求幸福的欲望不是被冷酷无情地‘依法’变成了统治阶级的这种欲望的牺牲品吗?……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有,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一些。”
  第二,资本主义的平等只是在法律的字面上而不是实际的平等。马克思(1867)说:“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劳动契约据说是由双方自愿缔结的。而只要法律在字面上规定双方平等,这个契约就算是自愿缔结。至于不同的阶级地位给予一方的权力,以及这一权力加于另一方的压迫,即双方实际的经济地位,――这是与法律毫不相干的。在劳动契约有效期间,只要此方或彼方没有明白表示放弃,双方仍然被认为是权利平等的。至于经济地位迫使工人甚至把最后一点表面上的平等权利也放弃掉,这又是与法律无关。”马克思在论述劳动力买卖中所谓平等时,深刻地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所有者成了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所有者成了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萎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马克思,1867)。
  
  (三)要实现真正的平等,必须从根本上消灭剥削制度
  第一,要消灭阶级差别。由于阶级差别导致阶级之间社会成员的不公平,只有消灭阶级差别才能消灭由此而产生的不平等。马克思(1875)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随着阶级差别的消灭,一切由这些差别产生的社会的和政治的不平等也自行消失。”恩格斯(1877)在《反杜林论》中指出“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的要求,都

必然要流于荒谬。”
  第二,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由于资本主义所有制与以前的一切剥削制度一样是不公平的,因此,要实现公平,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造成工人阶级和资本家阶级之间的鸿沟的原因,在美国和在欧洲都是一样的;填平这种鸿沟的手段也到处都相同,因此,美国无产阶级的纲领在最终目的上,归根到底一定会完全符合那个经过60年的分歧和争论才成为战斗的欧洲无产阶级广大群众公认的纲领。这个纲领将宣布,最终目的是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使整个社会直接占有一切生产资料――土地、铁路、矿山、机器等等,让它们供全体和为了全体的利益而共同使用”(恩格斯,1887)。
  
  (四)社会主义形式上平等与内容上不平等不可避免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他把社会主义社会作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而且他所指的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社会主义,还带有资本主义社会某些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他讲到我们在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是按照平等的权利分配个人消费品,但还带有资产阶级的特征,而且难以避免。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为其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此,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但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1875)。
  马克思认为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能实行按需分配,才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的启示
  
  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公平思想中,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制度是实现公平的基本条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以一个阶级经济上剥削、政治上压迫另一个阶级为基本社会制度特征,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所有社会成员的公正和平等。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等保证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和公正,不存在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而形成一个自由人联合体。
  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还会带有旧的不平等的痕迹,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为实现更高程度的公平创造条件。马克思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分为高级和低级两个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是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不可避免地带有资本主义的痕迹,存在资产阶级权利。我国目前仍然处于共产主义社会低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不可能完全消除名义上的平等而事实上的不平等,正如马克思所说,这是由现阶段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文化发展所决定的,而经济结构(这里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经济结构)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不断发展生产力。生产力越发展,就越能够创造提供平等基础的经济结构以及文化发展的条件。
  第三,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提供更多的实际的平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所存在的法律面前的平等而实际不平等。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们的法律不同于马克思恩格斯所批判的资本主义的法律。要克服资本主义社会所存在的弊端,一方面要通过健全法律,确保每一个公民基本权利的平等;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具体的制度,确保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弱势群体的利益,提供更多的实际的平等。
  
  (编校:育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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