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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效应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 敏 骆兴军

  【摘要】 最低工资问题历来是各国政府极为重视的问题之一,最低工资制度在减少贫困、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有必要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现实效应做些研究。本文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效应,并对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行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 最低工资 劳动力市场 就业 经济效应
  
  工资问题是经济学领域和社会学领域均涉及到的一个重要论题,也是普通百姓和行政高层所密切关心的重要内容。而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强加给低收入劳动者群体的重要保障,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这项制度。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经济效应展开研究,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一、对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经济效应的分析
  基于国内外对最低工资的经济效应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整个宏观经济的角度对最低工资政策的利弊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
  (一)最低工资制度的正效应
   1.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促进消费,带动经济发展
  确立和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最低工资,就是保证和提高了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最低工资的逐年提高,将对这部分人群的生活状况有较大的改善,促进了他们的市场消费,拉动了内需,有利于带动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实现社会公平
  调查显示,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为0.48,已经超过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进入了分配不公平区间。而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直接结果就是增加农民收入,这显然有利于改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使社会各成员分享经济增长带来的成果。
  3.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产业机构优化是指产业协调发展、产业总体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过程。产业结构优化的实质是要实现资源在产业之间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促进产业经济协调、稳定、高效发展。用人成本的增加,直接减少了劳动力对资本的简单替代,有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推动产业结构的升级。
  (二)最低工资制度的负效应
  1.最低工资对就业的影响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质是国家和政府用行政的手段干预工资水平,提高工资率,是政府干扰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方式。在完全竞争性的劳要素市场,如果最低工资高于均衡工资,劳动力的供给会大于劳动力需求,企业愿意招的劳动者人数少于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数量,社会将会出现失业。
  2.最低工资制度对整个社会成员福利的影响
  一方面,作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的消费者的厂商,当价格由W最低提高到政府规定的工资时,那些接受政府的工资率的厂商,其消费者剩余减少了图中的A区域。那些因工资率提高,选择不接受,而选择减少就业量的厂商,其损失为图中的B区域,所以消费者剩余总的变化为:
  △CS= -A-B
  另一方面,作为劳动力“生产者”的雇员,当劳动力价格提高后,厂商对劳动力需求的减少:由L均衡减少到L1,这样相对原来的工资率W均衡来说,此时雇员的生产者剩余减少了图中的C区域。而事实上,当工资率达到政府的所规定的最低工资率时,雇员的生产者剩余增加了图中的A区域,所以生产者剩余总的变化为:
  △PS= A-C
  因此总的福利W的变化为:
  △W = △CS + △PS = (-A-B) +(A-C) =-B-C
  因此该政府政策产生的经济效应是负效应,导致了无谓的损失B+C。因此最低工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整个社会成员的福利减少了。
  3.最低工资制度对低技能劳动者的影响
  对于低层次的非熟练劳动者来说,最低工资标准表面是提高了他们的福利。但是隐性的结果是,工资福利的提高的直接结果是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企业的利润减少,企业很可能会减少对劳动者的需求,转而用机器设备替代工人;或者雇佣高技能的中高级劳动者,这样这些低层次的非熟练劳动者就面临着失业。
  二、提升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效果的对策
  (一)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三方协商机制
  按照我国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参与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三方主体是政府劳动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或企业家协会。因此,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其实是政府、劳动者和雇主三方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近年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明显不利于劳动者,至少缺乏对劳动者应有的公平。造成此现象的关键是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三方协商机制不健全。因此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并保证工会能够独立开展工作是提升工会对等谈判实力的唯一选择。政府在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三方主体中,应始终坚持公正立场、坚持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原则,积极协调好劳动者与雇主双方的利益。这就要求必须明确三方主体在最低工资标准制定中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和方法,健全三方协商机制。
  (二)优化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
  目前我国各省市主要选用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来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从比重法和恩格尔系数法在我国的使用过程看,其中的一些关键参量很难定量确定。一是比重法选择“一定比例的人均最低收入户为参照基准”。二是恩格尔系数的确定。三是赡养系数的确定,即社会总人数与就业人数之比。四是调整项的确定。改进和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应着眼于以下两点:首先,将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和社会平均工资比例法共同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方法,并以最低工资为当地平均工资的40%~60%作为校验基准,凡是最低工资低于该范围的应尽快调整;其次,积极推行定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可参考经济计量分析法,即把居民的各类消费品支出看做居民收入的函数,建立人均生活费收入与食品、衣着、高档耐用消费品、住房、其他各种用品、燃料、服务费和福利费等支出的数学模型。
  (三)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机制
  1.提高最低工资相关规定的立法层次 ,争取早日出台《最低工资法》。
  2.制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细则,使各方权责更加明确,保证其可执行性
  3.其他健全工资标准的措施
  加强对最低工资制度的目标、性质、作用,特别是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同时要尽快完善《工会法》;对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或拖欠职工工资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其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制度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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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敏,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疗保险系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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