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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体系之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田 野

  [摘要]本文结合相关的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体现在国家的经济法的基本框架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和归纳所形成的各类经济法主体,均是基于各自在本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关键词]经济法体系 法律规范 概念
  
  一、经济法体系的概念
  
  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概念,学术界一直存在着争议:经济法体系到底是经济法规范体系,还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是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即经济法体系的结构,决定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的结构。经济法体系和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有着密切关系。
  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产业政策法、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宏观调控是一种国家引导促进的方式,即对社会经济活动予以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服务。对维持自由竞争,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民主和秩序,稳定社会环境起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宏观调控法是必须的。
  市场管理法。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分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计量与标准化法等。在市场经济的社会,市场竞争是避免不了的,而竞争就会导致优胜劣汰。所以,有竞争必然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而这些都严重地妨害了市场竞争自由,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为了稳定和维护市场竞争自由的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管理法是经济法中必不可少的。
  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主要是由民商法来加以确立的,只要符合经济法的要求,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中包括机关法人。虽然不能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绝对就是经济法主体,但当他们实际上参与了经济法律关系时,他们便成了经济法主题,这时经济法肯定要对其做出许多规定以规范其行为。因此我认为经济法体系应包括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包括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国家经济管理主体,企业,特殊企业形态。
  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分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等。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许多社会不幸者。尤其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规律造成了大批的市场失败者,对于这些社会不幸者和市场失败者,国家应提供社会保障,给予救济和帮助,使他们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也是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需要。但是,要使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等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地实施,社会保障法当然是必需的。所以,要使市场经济有条不紊的发展,就必须制定可行的社会保障法。因此,我认为社会保障法也应该纳入经济法体系中。
  
  二、经济法体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体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含义包括三个方面:
  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经济法同其他任何法律部门一样,都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各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与其他法律部门在法的共性方面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
  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内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即两个以上国家的共同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国家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而不是两个以上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不属于国际法体系,更不同于国际经济法。
  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经济法是对现实经济利益关系的某种肯定或维持。它的调整对象是现实中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事关系等非经济利益关系。这种经济利益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属于国内法体系的民法、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体系更能充分说明这一点,并形成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利益关系。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利益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经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体制所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所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以及直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二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实体。
  经济法主体体系。所谓经济法主体体系,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主体体系,依存和限制所在的经济体制,以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基础,表明各类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组合关系,综合展示各种经济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虽然此观点并没有给经济法主体体系下一个完整而明确的定义,但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经济法体系的法律规范以前所未有的胆识和气魄向前迈进,为经济的繁荣和昌盛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兴全.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2]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浙江宁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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