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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模式选择初探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俞志方 肖 瑶

   [摘 要] 公司治理模式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课题,不管是在法学界还是在经济学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公司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选择何种公司治理模式已经成为一国公司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源泉。我们的公司在选择治理模式时,不仅需要借鉴当前国际社会主流模式的先进经验,还必须与我们国家特有的经济发展路径、文化传统以及我国公司治理的结构特色相适应、相结合。
  [关键词] 公司治理;英美公司治理模式;日德公司治理模式;借鉴及启示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11-0177-03
  [作者简介] 俞志方,东华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商法学;(江西 抚州 344000)
  肖 瑶,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学。(重庆 400031)
  
  从法学的角度讲,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治理结构牵涉到公司的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重大问题,而且对于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健康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法律、哲学、历史传统、文化背景、政治制度以及其他的社会环境的不同,各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具体模式各有特点,笔者将对有代表意义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介绍与评析,探寻适合我国借鉴的优良制度。
  
  一、英美市场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评析
  
  荷兰学者杰尔特•霍夫斯特德关于文化指数的研究指出,英美国家的文化崇尚个人主义,社会结构松散,人们追求平等,容易接纳有差异的因素,是一个注重成就感以及物质成功的社会,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发源地。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反映到公司治理领域,就产生了股东权益至上的治理理念,配合其经济制度,逐渐形成了以市场导向为主的公司治理模式。
  该模式认为,公司治理的核心在于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公司治理结构实际上实行的是单层委员会制,其特征在于公司的股权具有高度的分散性和流动性,强调在资本的流动中提高效率。在该模式下,公司只设股东会和董事会。除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外,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推选的董事会行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公司通常不设立专门的监事会。
  1.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伯利和明斯1932年合著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权》对20世纪30年代初期全美最大的200家公司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随着公司股东人数的增加,公司规模扩大,股权日益分散,股东对公司财产经营的控制愈加困难。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越来越分离,控制权已经越来越多地转移到公司的经营者手中。他们认为,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公司模式下,公司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就产生了天然的利益冲突,公司所有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将公司经营赋予经营者管理,公司经营者作为一合理的“经济人”,在追求自己效用或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下行动,从而当其利益与股东或公司利益产生冲突时,经营者有可能为了本身利益,置股东或公司利益于不顾。为避免经营者此种行动,必须对其行动加以监控,从而付出各式各样的“代理成本”。
  在此模式下,由于股权的分散,小股东拥有的股票的份额很小,不能积极花费时间和资金去收集信息、监督经营者,而是指望他人监督,自己收益,这些小股东既无能力也无动力去参与公司治理。如果大多数股东都这样做,也就没有人去监督,从而使小股东在公司治理,特别是内部控制机制中的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的设置与公司治理
  在市场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下,英美国家实行的是“一元制”――“单层董事会结构”,即在股东大会下不设立监事会,只设立董事会,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公司的经理,董事会没有足够的影响力监督和控制经理权利的实施。另外,在公司内部设立各专门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实现对董事会业务执行权的监督。在当代英美公司实践中,公司董事会实行着“管理和监督”两大职能。此处的管理不是指公司业务的日常管理,而是指战略管理,是指以企业战略为中心,并通过有效的战略制定、实施、控制和调整过程来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此外,董事会还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是因为英美公司的股权分散,因此出现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独立董事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设立的。其宗旨在于希望通过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的适当外部化,引入外部的独立董事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制约力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任职的非执行董事。他们在某方面拥有独特专长,是某个领域的资深专家。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能够较客观地提供经营决策所需的建议并行使监督职能,有利于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对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3.激励机制的设置与公司治理
  为了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对公司经营者有效的激励机制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英美模式下,激励机制在内部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是通过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收入来进行。例如,为了激励经营者提高公司业绩,增加股东回报,英美公司除了对高级管理人员付以较高的工资和奖金作为短期激励外,还运用“股票期权制”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中长期激励。在近几十年,股票期权制度在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一些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并有着良好的实证效果。
  总之,英美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股东高度分散,并且流动性强。它具有高效发达的资本市场,完善的财务审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活跃的控制权市场,发达的经理人市场和与经营者业绩紧密联系的报酬机制,股东权益司法救济机制。在这种模式下,发达高效的资本市场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使企业的竞争力得以提升。
  然而,英美模式也有着致命的缺点:一是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导致了股东在行使监管权时较为消极,产生了大量的小股东搭便车行为。二是股权的高流动性造成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股东追求的是投资收益的最大化,一旦经营中出现了波动,就可能引发投资者的抛售,并由此引发恶意收购。因此,经营者不得不为了迎合投资者对短期回报和高收益的需求,而把精力主要放在眼前或近期的利益上,重视短期利益的实现,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三是以股东的利益为至高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二、日德大股东内部治理模式评析
  
  同样,根据荷兰学者霍夫斯特德的研究,德国和日本两国共同的特点是国土狭小,资源相对匮乏,具有强烈的危机感。为了生存,他们崇尚通过集体的力量规避风险,降低不确定性。以这样的社会文化传统为基础,同样形成了与英美国家极为不同的日德大股东治理模式。在该模式下,股权相对集中,且缺乏流动性,日德公司一般不是像英美国家通过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来实现公司治理,而是通过内部大股东,通常是一家银行来控制和监督经营者行为,达到参与公司治理的目的。这是一种主动或积极的模式。如果股东对公司经营者感到不满意,可以直接通过“用手投票”来表达其意见。在该模式下的公司治理理念为:企业首要目标不是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是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雇员、供应商、消费者、社区、相关的社团、社会组织、政府等)财富的最大化。所以,该模式又称为利益相关者模式。在该模式下,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法人持股及法人相互持股现象十分普遍,而且具有严密的股东监控机制。

  1.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日德模式下的公司股权结构,不同于英美国家的最大一点就是其股权相对集中。在集中股权的公司中,根本不用担心管理者忠诚问题,也很少发生代理问题。但是,控制股东与管理者串通欺诈少数股东的问题却是屡见不鲜的。比如:控制股东可以安排在其他情况下不可能的优惠条件购买增发的股份。控制股东也会设计与关联公司进行“亲密”交易,以攫取上市公司的收益。因此,在该股权结构下,出现控制股东与一般股东之间不平等的现象,如何避免控制股东滥用经营控制权损害一般股东的股东权益,就成为这种结构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2.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与公司治理
  关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德国公司和日本公司有所不同。德国公司与美国的内部和外部董事的区别类似,德国在董事会之外另设了监事会。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同时负有不与公司竞争或不得为了个人利益利用履行职责过程中机会等广泛的义务,董事会成员同公司的交易可以不经过管理者或整个董事会的批准,只需经过监事会批准。德国力图确保监事会成员独立于董事会成员,而且董事会的成员由监事会成员任命,公司的董事会实际上相当于一个执行机构,其地位低于监事会。
  日本公司则采取了与英美国家类似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合二为一的做法。但是,其董事会成员几乎全部由执行公司业务的内部董事担任,外部董事所占比例非常低。在日本公司里,董事通常是从公司的中层经理中提拔上来的,在很多情况下,董事仍然是公司的雇员。这种董事会结构被认为具有很多的优点,特别是在终生雇佣的情况下,晋升到董事会的潜在可能性为公司的雇员忠于公司并努力为公司工作创造了重要的激励机制。为了平衡公司内部提升上来的董事的权利,日本商法典要求必须任命法定监事,他们由股东直接选举,并且为了股东的利益而监督董事的工作,在他们认为董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时候,有权要求终止该董事的行为。
  3.银行业与日德公司的治理
  一般认为,银行在德日公司的治理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银行主导的金融体制上的。在德国,由于公司的股票大多都是不记名非流通股票,而且股东习惯于将股票交给银行托管,银行因此取得了相应股票的代理投票权,它不但为公司提供资金,进行融资,而且控制着公司的监事会,凭借其内部信息的优势,发挥着实际的控制作用。
  而在日本,公司交叉持股的现象非常严重,关键股东主要是重要的商业伙伴,特别是像银行和保险公司这样的债权人,他们重视相互交易的扩大而不是股份的短期回报。而且,他们通常不会干涉公司的管理。因此多数情况下,董事会的规则是由银行确定的。主银行通常是最大的贷款人和重要的股东。主银行通常承担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职能,但是它只有在公司的业绩显著恶化的情况下才对其进行有效的干预。
  综上可知,日德大股东内部治理模式导致德国和日本的证券市场相对落后,融资方式主要通过银行间接融资,公司负债比率高,控制权市场不够发达,有关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的控制、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如英美国家。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但是,由于德日公司的治理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日本则实行主银行制度,每一家公司的背后都有一家大银行作为支柱。所以,这样的模式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由于不再像英美公司奉行单边治理,而是实行双边治理,有效地解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由于股权和债权集中,也降低了公司治理成本。
  
  三、两种模式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了两种模式的优点,已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基本宗旨,并建立了以股东为中心的治理模式。该法是一部以效率优先、促进投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对公司治理结构规定得更加具体充分。例如,引入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我国对传统公司立法的一大突破;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规定,虽有存废之争论,但最终加以确立,目的是要让公司法继续为国有企业的深入改革提供制度支持。同时,借鉴了英美市场控制性模式的相关制度,比如: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引进了累积投票制,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行使范围,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等。新修订的公司法,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解决了过去未曾解决的问题,确立和认可许多新的制度。但是,随着这些制度的实施,也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
  首先,股权结构在资本市场上非常不合理。根据学者的研究,截至2004年,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元,非流通股份4543亿元,占63.55%,国有股占非流通股份的74%,占总股本的47%,由此可见,控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非流通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国有股比例偏高。
  其次,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我国上市公司有一半以上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原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成为股份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员,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控制着企业的经营和决策。
  再次,上市公司没有做到完全依法运作,给投资者提供的法律保护有待加强。对此,笔者以为,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势在必行,我们可以通过国有股的合理减持,发展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方式来进行。随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不断深化,相信我们一定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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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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