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委托代理关系延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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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 叶 李 群 钱慧顷
[摘 要]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公司法》为委托代理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非对称信息而带来了道德风险问题。本文从现代企业制度及相关理论出发,对国有及其控股的所有制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的委托代理中的问题、内部治理结构与运行过程、改进委托代理关系的对策与激励方式的选择等进行了延伸研究,其研究结果具有普遍意义和实用价值。
[关键词] 公司制;运行机制;委托代理;激励方法;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7)03-0026-03
[作者简介] 杨 叶,武汉理工大学在职博士生,廊坊市邮政局经济师,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与企业经济;
李 群,武汉理工大学在职博士生,廊坊市人防办公室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产业组织与企业经济;
钱慧顷,河北工业大学硕士生,研究方向为企业运行机制与绩效评价。(河北 廊坊 065000)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公司制理论,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经理)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且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非对称信息。要回避由于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关键在于设计一些最优的合同或契约,即在给定的信息结构下,通过最优的契约安排或制度安排,使得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自身利益与团体的利益相一致。本文从现代企业制度运行规范出发,延伸研究现代公司制条件下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对现实委托代理运行中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委托――代理概念及其涵义
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通过契约关系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又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委托――代理理论的目的是分析非对称信息下的激励问题。当经济学家讨论到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时,代理问题与契约的不完备性问题几乎是同一个意思,以此为前提的最优激励机制实际上也就是能使“剩余所有权”和“控制权”最大对应的机制。
赫姆斯特姆在《团队中的道德风险》一文中提出一个“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不可能同时实现的“不可能性定理”,这个定理后来被证明意味着“利润最大化”与“帕累托最优”是矛盾的。在团队组织运行与生产的意义上,如果团队产出在所有团队成员之间分配过程中(也就是赫姆斯特姆讲的“平衡预算约束”),每个人都有惰性的倾向,个人最优的行为不可能实现团队最优。为了解决团队成员的惰性问题,必须根据契约引入一个“监督者”,而为了解决监督者本身的惰性问题,应该让监督者成为剩余产品的索取者。团队生产中个人贡献的不可观察性并不是导致惰性的充分条件,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冲突来自“预算平衡约束”(即总产出必须在所有成员之间分配完),如果能打破“预算平衡预算”,帕累托最优就可以通过纳什均衡实现;而为了打破预算平衡,就须有一个外来的“委托人”作为“企业所有者”。企业中委托人的作用是打破“预算平衡约束”,从而使得“团体激励”发挥作用。
赫姆斯特姆进一步证明,在不确定性环境下,通过纳什均衡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前提条件是代理人(团队成员)或委托人足够富足,财富约束一般会限制团队的有效规模和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可能性。因此,他认为,当团队规模很大、代理人和委托人都面临财富约束时,“监督”是必要的。直观地讲,通过直接监督代理人,委托人可以收集更多的信息,对代理人的奖惩不再仅基于团队产出,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团体惩罚(和激励)的必要(从而放松了财富约束),另一方面,又降低了代理人承担的风险成本。
二、公司制面临的委托代理问题
市场交易本质上是产权交易,市场主体的对立是产权主体的对立。有不同的产权主体存在,就形成市场经济。按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与邮政重组改制为股份公司制企业。这一国有控股的公有制条件下,公有财产权完全可能、而且必须分解,从而形成多元产权主体。从理论上说,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没有根本性矛盾。企业是现代市场主体的主要载体,因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核心内容,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换一句话说,如果企业没有界定清晰和独立(不一定是完整的)产权,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此,公有、特别是国有的生产资料,交给企业去经营,并且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产权的合理分解和界定,在理论上也是符合逻辑的。但是,这些矛盾在理论上的解决并不意味着公有制框架内建立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就按《公司法》规范运行了,实际运行中仍将受到重重制约。
公有产权制度选择要求降低制度成本,而公有产权管理又难免多层委托导致代理成本提升。在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行使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普遍现象。现代企业制度的各种形式实质上都是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基本特征的。然而,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只有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单层委托――代理关系。而在公有制条件下,代理环节或层次明显增加,代理成本明显提高。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范畴内,若实行股份公司制度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制度,实际上至少有四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全民委托给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层是人民代表大会委托给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层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托给所谓行业性集团公司;第四层是行业性集团公司委托给企业(派产权代表进入企业)。这种状况一则增加了代理者的行为偏离最初委托者即全民意志的可能性;二则增加了代理环节和监督成本。尽量减少代理层次,降低代理成本,但是减少和降低的余地并不大,而且做起来很难,这是公有制企业委托代理的根本问题。
三、委托代理关系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分析
现代企业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两权分离,实行两权分离的公司制企业,都有必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有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狭义地说,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经营者对所有者利益的背离。其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公司治理。
这一公司治理结构,既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不得违背所有者的利益,同所有者保持利益上的一致性,也要保证公司的经营者决策科学、有效运行。就前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由谁来行使激励和约束的权力,怎么行使权力等问题;就后者而言,涉及建立怎样的决策制衡机制,由谁进行决策,以怎样的方式和程序决策,以及如何保证决策执行等问题。为达成这两个目标,公司构建的治理结构框架解决如下问题:
1.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委托受托经营契约关系
两权分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经营者或其组织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保证两者分权明确,所有者具有所有权即终极产权,经营者享有经营权即法人产权。这一契约从形式上明确了经营者不仅享有权利,还必须承担经营责任,实现经营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形成权责制衡关系。有关这两个方面的规定是通过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契约(如公司章程等)予以明确规定的。
2.所有者和监事会的委托受托审计责任关系
所有者或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从事监督活动,监事会有代表所有者或股东会对经营者或其组织机构进行监督的权利。与这种权利相对称,监事会必须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所有者或股东大会与监事会的这种关系是通过所有者与监事会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体现的,并以审计契约或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的规定予以明确的,目前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实行董事会体制和设置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方面的作用。
四、公司制企业委托代理运作分析
现代企业理论研究表明,公司理财和治理结构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非对称信息,作为所有者的委托人,享有最终的剩余索取权,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却属于作为代理人的经理人员,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非对称信息存在,可能使代理人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背离委托人的目标,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导致“道德风险”的出现。因此,只有通过恰当的合约设计,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才能减少委托风险、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绩效。从考察公司理财和治理结构下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代理问题”着手,研究非对称信息条件下“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道德风险”问题的制度安排,指出隐性激励和显性激励的配合使用,是解决“道德风险”的关键所在。
在现代公司制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股东为非单一投资主体,他们对企业的所有权是通过剩余索取权来实现。股东的产权通过民主的程序,以股东代表大会的方式来行使,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出,全权行使股东的决策权,由董事会选聘经营者即经理行使经营管理权。这种剩余索取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使分散的剩余索取权对大规模公司的协调和控制产生可能,也正是这种分离产生了现代大型股份公司和经理阶层。因此,一旦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开来,由于经理人员与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有者不能完全观察经理人员的行为,经理人员偏离所有者利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就可能产生了。
在现代股份公司中,股东与经理人员存在一种契约关系: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在偿清债权人的债务和向代理人支付报酬之后,公司所有的剩余利润都归股东所有,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而经理人员的报酬通常都是固定的,一般不能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公司理财和治理的实践结果是,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经理)分离的委托代理关系出现了利益的矛盾:现实中的代理人是具有相对独立利益的经济人,他们的个人目标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利益而不是为委托人服务;代理人直接从事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他们工作努力程度的大小、有无风险投资行为,是委托人难以判断的;对公司利润的任意处置,委托人也难以监控。正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信息不对称,就会出现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追求自身利益的现象,产生代理的越轨行为,从而出现“道德风险”。
所以,要回避由于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关键在于设计最优的合同或契约,即在设定的信息结构下,通过最优的契约安排或制度安排,使得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自身利益与团体的利益相一致,这就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相容或“协调性激励”。而实现上述协调过程所需要的信息是否可得,是否做到尽可能的成本最低,就涉及到信息显示问题。竞争性市场机制的作用是代理人显示信息的重要途径。所以,在防范代理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风险”激励合约设计中,激励机制一般包括以激励合同为特征的内部激励和以竞争性市场为特征的外部激励两方面:公司制企业的内部利益激励与市场竞争的外部激励相结合,是现代公司理财和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
五、公司制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激励方式分析与对策
1.以协调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关系为特征的内部激励。内部激励是指通过企业内部的合约,以货币和非货币的绩效补偿的形式,协调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关系,使二者对公司发展形成一致的利益倾向,从而将公司的长期利益和整体利益与代理人的个人利益和短期利益结合起来,以此避免代理人为单纯追求自身利益或短期利益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显性激励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在传统的给代理人支付短期固定工资的基础上,根据经理人员的工作业绩,以经理人参股、经理股票期权、效益赠股连动等方法对其进行长期绩效奖励的方法。经理人参股是指代理人和作为所有者的委托人一样,拥有公司股份,享有剩余索取权;经理股票期权是指代理人可低价购进一定额度的本公司股票,股票升值后可按市价转让,反之,代理人承担股票贬值的损失;效益赠股连动是指在4~6年内,如公司税前利润持续按一定幅度增长,代理人愿意继续在本公司任职,可享受效益增股,效益增长越大,得到增股越多。我国国有及其控股企业试行的年薪制和经理股票期权便属于这类显性激励的制度安排。通过这些激励制度的安排,将公司的整体发展与代理人的自身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将代理人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促成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一致,避免代理人出现过分追求自身利益和短期利益而侵蚀委托人利益的现象。
企业内部的激励机制能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关系,但是,由于代理人享有企业经营的充分信息,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在现代公司理财和治理结构中,由于存在股权的可流动性和竞争性的经理市场,这种缘于市场竞争因素而产生的隐性激励更有效地防范了代理问题的发生。
2.以市场竞争为特征的外部激励。市场竞争的外部激励,是指通过股票市场和经理市场的竞争压力,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来实现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
在以协调委托人和代理人利益关系为特征的内部激励中,虽然合约的设计可能导致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一致,但是,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仍然没有完全解决。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代理人是否忠实的履行委托人的利益,单纯在公司内部是无法显示出来的。所以,通过市场机制,即在开放的股票市场和经理市场上,代理人许多不能被所有者观察到的信息,可以通过市场信号显示出来。竞争性的股票市场和经理市场为代理人信号显示提供了很好的途径。
在公司制企业里面,为数众多的小股东剩余索取权小,控制权也小,“搭便车”现象难免会发生。但是,股东可以在股票市场上“用脚股票”――即通过股票的买卖,行使退出权,从而对代理人的“代理问题”作出报复。如果企业经理人显现侵蚀股东利益,公司经营不善,企业效益下降,股东便可以在股票市场上抛售股票,以规避经理人员经营不当带来的投资风险。公司的股价下跌,在竞争的经理市场上,经理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也会随之贬值,他们的职业经理生涯也会受到威胁。所以,来自企业外部的市场竞争,即可流动性产权和经理市场的竞争,是现代公司理财和治理结构中激励代理人和防范代理风险出现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李景元.现代公司管理行为与运作[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2.
[2]张承耀,等.企业管理前沿报告[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喻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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