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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信贷担保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贾春光

  [摘要] 担保作为重要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在信贷风险管理中被广泛使用,但是我国的信贷担保管理现状离巴塞尔新资本协 议的要求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在分析我国信贷担保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 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30.5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9-0138-03
  [作者简介] 贾春光,农行宜春市分行经济师、厦门大学在职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信贷风险管理(江西 宜春 336000)
  
  担保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条件,在间接融资中一直被广泛使用。2004年6月正式公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以下简称新协议)对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担保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尽管新协议中相当一部分具体规定对国内银行目前并不适用,我国银监会也已经明确表态暂不实行新协议文本,但是掌握和吸收新协议中具体规定背后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对于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担保在信贷风险控制中的主要作用
  
  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研究认为,信贷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委托代理问题。处置成本的存在使得担保对借款人的价值高于对贷款银行的价值,因此担保可以加大借款人的违约成本,抑制借款人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降低信贷风险;二是担保质量是确定信贷定价的重要因素,并实现银行对信贷客户的筛选。对银行而言,担保价值比借款人预期的项目收益更容易被客观识别,因此银行可将担保和利率按相反的方向来设计一套信贷合约,低风险的借款人选择低利率、高担保合约,而高风险的借款人选择高利率、低担保合约,从而使银行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类型对其进行分离和筛选,良好的担保可以降低借款人的借款利率水平;三是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借贷双方谈判成本。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旦违约,其所对应的各债权人在协议分割借款人剩余资产的谈判中将耗费很高的成本,而在债务担保情况下,由于担保条款事先已经决定了担保资产的归属,这将不仅降低借贷双方事后的谈判成本,而且将剔除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免费搭车”问题;四是担保质量是银行进行信贷风险分类和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重要依据。
  
  二、新协议对担保的相关要求
  
  1.担保的确认。一是对担保主体的原则性规定。标准法规定,有资格的抵押品应该具有法律地位明确、能客观估值或采取盯住市场价值、良好的流动性、价值波动较小、和交易对象的信用相关性较低等特征;保证人的风险评级必须高于借款人,否则不予认可。二是认可的担保主体的具体范围。标准法认可的抵押品包括现金类、黄金、债券类、股票类、证券和基金类等五类,全部为变现能力强的金融产品,而变现能力稍差的实物抵押品没有得到认可;保证人为履约能力容易得到认可的实体,主要包括国家、公共部门实体、银行和风险权重低于交易对象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的其他实体等,范围非常有限。
  2.担保的接收与管理。银行使用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的政策,包括对担保的接收、管理和会计上处理的各项具体规定,都必须清晰一致并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接收担保时,银行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步骤履行法律要求,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无力偿还或破产时银行能够及时处置担保并获得担保权益而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贷款发放后,银行应该连续考察贷款的信用状况;经常对担保人重估;连续追踪抵押品价值,经常盯住市场,对抵押品的种类、位置和质量进行考察;保守地估计抵押品的市场价值。
  3.担保的处置。银行应该建立清晰和稳健的程序及时处置担保,以保证能够有效遵守违约条款的规定,一旦借款人违约迅速处置担保;对担保进行最终处置时,违约损失的估计应该建立在历史清偿率统计数据的基础上,而不应该只建立在估计的抵押品市场价值基础上。为了建立合理的违约损失率模型,银行应该建立健全的历史数据积累机制,这种健全的历史数据至少要覆盖两个以上的经济周期,才能得出比较可靠的结论。有专家认为,我国两个经济周期的年限通常在10年以上。
  
  三、我国信贷担保存在的主要风险
  
  新协议认为,尽管使用担保等风险缓释工具可降低或转移信用风险,但它同时可能使银行承担其他的风险,这种情况在具有注重担保传统的我国银行系统表现得非常明显。
  1.担保法律风险。与新协议要求不同的是,我国金融实践中采用的担保主体更加多样化;与此同时,目前我国涉及信贷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既庞杂又分散,导致银行在现实操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麻烦。以目前很多银行办理的各种收费权质押贷款为例,《担保法》中所列明的权利质押中并没有明确包括收费权质押,在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中第九十七条确认了“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地位,但是对于类似学校、医院等收费权质押还是没有涉及,也就是没有明确承认其法律地位。类似的情况还有关联公司之间互相担保或循环担保、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借款人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抵押贷款等,这些贷款一旦涉及担保处置,很可能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法院判决为担保无效,或者银行即使胜诉也根本无法执行,最终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2.担保操作风险。新协议对担保作为风险缓释工具在接收、管理与处置各环节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但是这些环节在银行的实际运作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操作风险。接收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未核实担保人对抵押品所有权及处分权的真实性、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存在瑕疵、未履行法定担保登记手续、相关担保权属凭证未转移银行占有、信贷档案管理混乱导致重要法律文件缺失等;管理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缺乏对抵押品保管状况的后续监测、缺乏对保证人担保能力和抵押品市场价值的重新评估、贷款展期重组时未征得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等;处置环节的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担保权诉讼时效维护不力、对担保处置不及时以及处置方式不恰当、不注重对担保处置成本及其效果的数据积累等。
  3.担保价值风险。一是担保与借款人信用度相关,违背了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人格上应当相互独立、第二还款来源应具有补偿性的担保原理。二是保证人保证能力不充分,如担保人与借款人同属一个行业,具有相同的行业风险,或者保证人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低于借款人,这种不被认可的担保却往往成为银行考虑的第二还款来源。三是高估抵押品价值。为了增加融资能力,有的借款人会通过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增加抵押品价值,如果银行调查不到位或者抵押品价值认定政策存在偏差,将导致抵押品价值被高估。
  4.担保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担保能否被及时处置变现就成为银行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因素。《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非自用不动产必须在一年之内处置完毕,各银行同时进行大量抵押品处置导致市场成交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抵押品交易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交易秩序不够规范、交易法规不够完善、交易手续十分烦琐而且交易费用偏高,因此大部分抵押品变现费时费力且损失惨重。另外,外部是否存在一个高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制环境,也是决定担保流动性高低的重要因素。据调查,银行执行担保债权的司法费用平均占请求金额的4.7%,税费占担保物金额的17%,如果加上法庭费用,则整个司法费用基本要占到银行诉讼标的金额的22%以上,有的金融机构此类案件的费用最高达到34%以上。

  
  四、加强我国信贷担保管理的建议
  
  1.树立科学担保理念。银行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一直都在争论放款时是应该更多地注意借款人担保的价值,还是关注整个借款人的财务实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担保可以解决信贷业务中多种经济问题,但是由于在估价和处置变现上存在诸多困难,其为银行带来的好处是很有限的。在金融实践中,担保不能代替对借款人的全面评估,银行必须将借款人自主还款能力(第一还款来源),特别是借款人未来产生稳定、足额现金流量的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贷款条件,不应该过度依赖信贷担保。对银行而言,通过法律手续处置担保以弥补贷款损失的成本很高,事实上银行已经在担保处置上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因此,担保作为对借款人违约的防备,最好是备而不用,一旦需要使用则必须确保担保合法、足额、有效。另外,我国近期的金融实践表明,银行对不同规模的贷款提出的担保要求赋予了不同的功能,对较大规模贷款的担保要求主要用以解决逆向选择,降低信贷风险处置时的谈判成本;而对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则主要用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信贷运营成本。
  2.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现有的法律法规不断被修订,这些变化可能对信贷担保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银行必须加强担保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一是银行各级信贷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熟练掌握与信贷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与经济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在信贷实践中灵活运用。二是银行要提高法律风险意识,纠正政策法律无风险的错误观念,把防范政策法规变动风险放在重要位置。对国家涉及银行贷款债务存在和处理的法律规定调整变化,要认真学习、及时把握,深入研究分析对贷款可能造成的影响,如可能造成贷款风险的,要及时研究对策,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三是谨慎对待“另类担保”。我国实行的是成文法而非判例法,因此学校、医院收费权质押等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或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担保方式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3.规范担保接收处置操作。基于担保的信贷业务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需要准备复杂的法律文件、公开登记等,实施过程中很容易犯一些操作错误,这些错误的成本极为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担保接收处置操作进一步予以规范。一是科学界定认可的担保种类及对象,所确定的担保种类和对象必须被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认可,并具备与借款人信用相关性低、可客观估值、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尽量向新协议文本的要求靠拢,严格控制担保准入关;二是合理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银行一般通过历史成本价、市场评估价来确定抵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方式确定的抵押品价值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实际操作中银行必须在充分考虑抵押品价值市场波动、处置变现所需的估计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最终确定抵押品的担保价值;三是严格规定担保接收程序,担保法律文件的签订、担保法定登记应该有银行法律部门(人员)的全程参与,相关档案必须得到妥善保管;四是制定明确的担保处置政策,一旦出现信贷违约,应该立即进行风险评估,符合担保处置标准的应尽快选择合理方式进行处置,处置的时间越长管理成本越高、处置难度越大,久拖不决将导致风险扩大。
  4.连续追踪担保市场价值。担保在接收时所确定的价值即使是准确的,也仅仅是当时的静态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可能会发生波动,其风险缓释的效能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导致风险敞口扩大,因此银行有必要对担保的市场价值进行连续追踪。对保证人的价值追踪主要包括保证人的重大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净资产价值、资产构成以及或有负债等方面的变化。对抵押品价值的追踪主要采用盯住市场的方式进行。抵押品价值盯住市场,客观上要求抵押品具备高度的流动性,每天能够获得市场交易的成交价格,但是由于我国目前还尚未形成完善的抵押品交易市场,盯住市场存在较大难度,频繁价值重估则存在操作成本过高及评估结果可信度差的缺陷。现实的解决方案是,跟踪当地金融系统抵押品拍卖实例,以同类型抵押品拍卖成交价格剔除相关费用,如律师费、交易税金、佣金、抵押品过户费用等,作为本行抵押品的当前市场价值。在追踪市场价值时应该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折旧损耗的影响以及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
  5.重视担保历史数据的积累。目前各银行对担保的折扣率、处置的完全成本、对违约损失挽回率一直依靠历史经验主观确定,管理方式原始、粗糙,与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以抵押率的确定为例,由于未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市场,同一抵押品在不同机构的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因此既定的抵押品价值折扣率很难发挥作用。银行应该认识到担保历史数据的重要性,尽快建立担保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历史数据的积累,并在此基础上开发合适的定量模型,分析担保的不同特征,包括价值波动、变现难易程度、处置成本、违约损失挽回率等,为规范担保管理、精确量化和控制信用风险提供决策依据。据金融时报报导,最近工商银行在担保历史数据积累方面取得了突破,该行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系统2006年1月已经正式投产,标志着该行风险管控能力正在进一步向国际标准靠拢。
  6.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定价的重要依据。风险和利率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首要关心的两件事,每一笔贷款所确定的利率必须覆盖其风险及成本,否则,银行就难以控制其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盈利性也无从谈起。担保程度直接影响着信贷风险大小,风险大小影响了利率的高低,而风险水平又取决于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质量,因此担保质量与信贷利率水平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根据风险与收益配比的基本原则,银行应该制定明确的信贷产品定价政策,将担保质量作为信贷产品定价的重要因素,在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对高质量的担保提供优惠利率合约,而对低质量的担保要求高利率合约。将担保质量与信贷产品定价直接挂钩,一方面可以增强银行的自主定价能力,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提升信贷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引导借款人自主提高担保质量。
  
  参考文献:
  [1]马亚军.西方融资担保理论综述[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5,(1).
  [2]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R].北京: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05.
  [3]章彰.解读巴塞尔新资本协议[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4]考埃特,爱特曼,纳拉亚南.演进的信用风险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1.
  
  [责任编辑:杨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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