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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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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高校目前存在专利申请、授权数量不断攀升与专利实施率低、专利维持时间短、授权专利质量不高等现象和问题。究其根源是高校对专利制度的误读及由此导致的实施误区。如何改善专利工作以达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成为高校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专利制度设置目的和高校实际情况出发,未来高校专利工作应以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增大高校专利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目标,以提升专利质量为核心,保护与实施并举,以管理制度、服务模式创新为突破口,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质量;专利实施
  
  1 问题的引出:专利申请繁荣背后的危机
  
  高校的知识产权主要以专利为主,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已经成为了高校科研实力排名的依据,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高校知识产权的整体水平。江苏历来是教育重镇、科研大省,高校数量、科研人员、科技投人都位居全国前列。良好的软硬件和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得江苏高校专利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从2004到2008年间,江苏高校共申请专利14981件,年均增长38.48%,其中,申请发明专利10070件、实用新型2538件、外观设02373件;从2004到2008年,江苏高校共获得授权专利6511件,年均增长约48.86%,其中发明专利3216件,实用新型专利2024件,外观设计专利1271件。江苏高校在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上实现了从少到多,走向“繁荣”,然而在繁荣的背后却存在专利实施率低、专利维持时间短、不堪重负的维持费用、授权专利的质量不高等问题,应引起我们重视。
  
  2 高校专利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重文章,轻专利:资源浪费,难以形成竞争力
  从2004至2008年,江苏高校发表学术论文共计222981篇,申请专利共计14981件,授权专利共计6511件。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分别占学术论文总数的6.72%和2.92%。其中,最能体现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发明专利占论文总数的1.44%。从增长趋势上看,三者都处于快速增长的阶段,但学术论文的增幅高于专利申请量和专利授权量。由此可见,江苏高校不同程度存在“重文章、轻专利”的现象。
  
  2.2 重申请,轻实施:与市场脱节,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不高
  专利实施的途径主要有两种:转让和许可。近年来,随着高校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攀升。但专利技术转化率较低,大量专利被束之高阁,成为“睡眠专利”。2004至2008年,江苏高校技术转让中,专利技术出售所占比例约为5.18%;2002年,江苏“211”院校共申请发明专利224件,最终获得授权173件,转让12件,转让率为6.94%;2003年,江苏“211”院校共申请发明专利509件,最终获得授权404件,转让12件,转让率为2.97%。
  
  2.3 重获权,轻维持:短命的专利
  通过追踪江苏“211”高校2002、2003两年申请发明专利至2010年的最终法律状态,我们发现,2002年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共计173件,至今法律状态仍为有效的有63件,维持率为36.42%,维护年限主要分布在2到4年,平均维护年限约为3.16年;2003年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共计404件,至今仍为有效状态的有140件,维持率为34.65%,其维护年限主要分布在2到4年,平均维护年限为3.07年。根据一份针对1994年授权的发明专利中截至21307年4月30日的法律状态的调查,因未缴年费而被终止专利权的发明专利2921件,占授权发明专利总数的76.1%,被终止发明专利的平均维持时间为5.05年。虽然该统计数据与本文数据不是同一年,但仍具有一定的参考对比价值,与这一全国专利平均寿命相比,江苏高校专利寿命短了近2年。
  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专利都能够待到法律保护期满之后才会被放弃,绝大多数专利在其生命过程中就已经失去了被继续持有的吸引力,经验研究表明,美国发明专利的实际平均寿命是12~15年。与之相比,江苏高校专利寿命过短。
  
  2.4 专利政策:重数量,轻质量
  目前江苏高校仍然执行以数量为导向的专利政策,通过制定各种资助和奖励措施,鼓励科研人员积极进行专利申请,并以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指标,促进和调动了广大教师申请专利的积极性,然而,授权专利的质量却难以令人满意。高校专利实施率低、维持时间短、被引用率不高,以及重大的原创性基本专利少,围绕基本专利的后续开发和连续申请少等现象,反映了专利质量存在问题。
  另外,随着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增加,支付专利申请费、特别是专利年费的数额越来越高,学校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由于高攀的专利申请量并没有带来实施率的提高,有些专利申请的目的可能只是为评估、升职称、报课题或结项目,一旦这些目的达到,为减轻经济负担,大批专利便以不缴年费的方式被放弃。
  
  2.5 专利管理与服务:虚置无力
  江苏多数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直接由科技处负责;部分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有的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还有的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保护知识产权委员会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从形式上看,江苏高校都有相应的专利管理机构,层级也较高,但真正承担日常管理的常设机构却人员不足,权限有限。
  专利管理工作涉及到专利产生、使用和转化的全过程,需要大量具备法律、技术、管理等专业背景的人才的参与,但是当前多数高校专利管理机构受人员编制的约束,无法提供与高速增长的专利申请等业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而且,具有相关背景知识和业务能力与经验的管理人员也较为缺乏。非但如此,他们往往还需要兼管其它行政事务,真正投入专利的实质性管理却非常有限,导致了专利管理工作虚置与无力。更令人担忧的是,江苏高校大多尚未建立专利申请校内审查、专利转让、许可和使用审批、专利退出和专利运营制度,导致了专利申请的放任,专利放弃的随意和专利转化能力的不足等现象的存在。
  
  3 原因分析:制度的误读与实施的误区
  
  3.1 制度的误读:市场行为而非行政任务
  专利制度的建立目的是通过产权设计,借由市场机制,向创新活动提供产权激励,从而促进创新的产出和创新的实施。我国现行《专利法》在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制定专利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美国最高法院曾深刻又生动地指出,授予专利不能等同于发布狩猎的执照,它不是对研究工作本身的奖赏,专利制度必须与商业世界相联系,专利法的传统是关注结果之效果,而非寻求结果之研究本身。
  因此,必须认识到,第一,专利制度的构建是为

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发明一补偿、获益一再发明”这一良性循环的机制,可见,专利的活动必须围绕市场,专利活动离不开市场。第二,专利活动的核心有两个必不可少的部分组成一获得专利和实施专利,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够完整,也无法实现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如果只申请专利,获得专利,却并没有实施的价值,或者没有占领和控制未来发展的空间,不仅没有带来经济利益和发展权利,还得支付专利的维持费用,专利对经济和产业以及技术发展的价值就没有发挥出来,国家在高校投入的巨额研究经费就难以获得竞争优势,这也是目前高校科研成果对国家经济增长贡献率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必须高度重视实施问题。
  由于目前高校的专利活动中并未将市场作为重要的因素,未能自觉运用市场机制,甚至脱离市场,科研和专利申请较少考虑市场需要和产业需要,要么偏向于理论研究,要么忽视现实,脱离实际。科研兴趣也较多集中于国家课题和项目,研究内容也以完成课题、结项为导向,这种情况下获得的研究成果本身就缺乏实施的基础条件。即使申请专利,也多是将专利申请视为完成行政性命令和任务,所获得的专利也自然很难被市场所接受,其实施的机会也甚少。
  
  3.2 专利申请目的的误读和异化:科技竞争力的获得,而非装点门面的饰物
  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实施该专利,专利权人因此可以获得独占市场的竞争地位,从而借由这种优势市场地位获得利益。可以说,申请专利就是为了获得科技竞争优势,垄断市场,提高竞争实力。专利就是各国现代经济竞争比拼中的实力体现和重要武器。失去专利保护的技术创新成果,不可能为任何人“独占”,也就不可能带来排他性的竞争优势,“知识就是力量”,在知识产权法律普及的今天应该改写为“知识只有通过知识产权法上升为知识产权后,才真正具有力量”。
  然而,当前高校申请专利的目的似乎与专利法的初衷有所背离,大致归纳如下:①应对上级部门的评估,将专利申请和授权量作为体现自己科研能力的依据,从而一味追求数量增长;②将申请专利等同于技术评价和成果鉴定,缺乏推广成果应用的动力和专利保护的眼光;③为了评定职称、争取项目、应付项目验收等现实利益而申请专利;④学生为了求职和毕业,也会通过各种途径申请专利,有的专利申请甚至根本没有科研成果支撑。以上种种申请行为是将专利当作装点门面的装饰品,而非为获得科技竞争力,种种行为无不是对专利制度设置目的的误读。目的一旦实现,自然也就没有必要再付钱维持专利了,专利的短命现象就容易理解了。这样不仅难以提高创新能力,反而会浪费国家科研资金。因此本文认为高校不能盲目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专利制度设置的目的。
  
  3.3 不了解专利法的制度设计,申请过程缺乏管理:追求授权,不管文件撰写质量
  知识产权是为知识产品界定的产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的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特定的空间,客观上无法为人所占有,无法通过其无形的技术内容本身来彰显其权利和权利的边界。为了解决这一难题,专利法设计了一套界定权利的制度,先将技术方案通过书面形式表现出来,在此过程中由发明人通过撰写权利要求书来表达其权利;然后由专利局对该书面文件进行审查,在确认符合专利条件之后予以授权,最后通过解释来确定权利范围。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在完成后不能自动获得专利保护,必须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专利申请文件是技术方案的物质载体,包括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等。其中权利要求书最为重要,其不仅是专利授权的基础,还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一件专利权实际保护力度=权利要求的形成x权利要求的解释。因此专利文件质量关系到专利权的获得和日后专利权法律效力的稳定。
  虽然当前我省高校专利申请文件已主要委托专利代理人撰写,有助于专利文件质量的提高。然而,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发明人一旦完成了发明,往往将申请事宜全部委托给专利代理人。专利申请工作完全由专利代理人负责的做法存在一定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在社会和高校缺乏对专利代理工作的有效监督以及质量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下,其风险进一步被放大。好的发明创造还必须要有好的申请文件,好的发明不等于好的专利,将科研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转化为申请文件,需要有经验和负责任的专利代理人与发明人共同进行创造性的劳动,才有可能撰写出较为合格的专利文件,发明人和相关专业人员的介入以及全过程的跟踪和质量管理必不可少。当然,对科研人员进行专利知识培训,使他们掌握专利法的基本知识和要点,同时,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选择和监督与质量控制,也是非常有效的提高专利质量的途径之一。
  
  3.4 管理机制徒具形式,缺乏具体制度和措施:管理和服务难以到位
  高校专利决策和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依循现有的行政体系和结构,一般有三级结构组成,即最高一级是由校领导和院系领导等组成的校级决策机构,中间是分管科技的职能处室作为常设机构,处理日常事务,第三级是院系,一般由科研院长或科研秘书具体负责本院系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然而,目前来看,这种管理体制徒有形式,加之具体制度和措施又没有明确规定,只能起到形式上的管理作用。在申请工作的具体决策和其他事务上,一般任由教师自己决定,三级管理也不过是逐级签字盖章而已。是否应该申请专利、如何申请、是否应该维持等实质性的审查、评估等管理几乎没有开展,也无力开展,几乎都放手由教师自己决定,必然导致管理和服务难以到位。
  
  3.5 不同保护方式的法律地位之误读:保密、发表文章与申请专利的随意选择
  创新性技术成果可以采用的保护模式有技术秘密、专利以及版权,他们适用于不同的保护对象,由于法律性质不同,获得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技术秘密只适用于具有可保密性的技术内容,并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科技成果如果发表,则其表达形式一论文可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内容的实施却不受法律保护。而专利则需要向专利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公开技术内容,通过专利审查程序后方能获得专利权。专利权人享有法定期限内的排他性使用其专利技术的特权。目前,由于对不同的保护方式之间的法律地位与特点等缺乏了解,部分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保护模式的选择存在随意性。科研人员尚未很好区分不同保护方式,科学合理慎重选择适当的保护模式,甚至有的科研人员毫无保护意识,直接通过论文形式公开其科研成果,从而使非常有价值的技术成果进入公知公用领域。
  
  4 提升高校专利工作质量的对策
  
  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该纲要由过去

对知识产权只讲保护到全面关注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回归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及实施的初衷。通过对高校专利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高校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存在一些误解。本文认为,未来高校专利工作应以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增大高校专利对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目标,以提升专利质量为核心,保护与实施并举,以管理制度、服务模式创新为突破口。
  
  4.1 普及知识产权知识:领会其实质,掌握其精髓
  近年来,虽然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然而现实却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高校有必要深入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结合自身情况开展宣传工作,使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加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明确高校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应当扮演的角色,深刻领会知识产权制度的实质,掌握其精髓。在处理专利事务时,做到心中有数,决策有据、措施有效,效果有益。
  
  4.2 转变观念:正确对待两类不同方向的科研活动
  目前高校专利技术存在“过高”和“过低”两个方面的问题:“过高”主要表现为专利技术理论性强但技术不够成熟;“过低”主要表现为原创性发明少,研究成果缺乏连续性和完整性。高校虽然拥有大量的专利,然而实施率却很低,有相当数量的专利被提前终止,这一现象不仅与高校的科研实力不相匹配,同时还浪费了国家投入的科研经费。高校在追求研究“高、精、尖”技术的同时,不能忽视对那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技术的研发。高校必须正确对待理论研究、前沿性研究与面向市场、服务社会的应用性研发这两类科研活动,研究“高、精、尖”技术抢占科研高地、填补国内空白、增强我国核心竞争力是高校的重要使命,然而结合市场需求、研发具有商业价值适于转化的技术同样是高校的不可推卸的责任。高校必须转变对科研活动的错误认识,将抢占技术高地与结合市场需求同样作为科研活动的指导原则,并出台相应政策,引导教师投入应用型研究。
  
  4.3 改进专利申请的资金扶持政策:从数量到质量
  实施多年的资助专利费用的政策,由于资助不分专利种类,不考虑专利质量,专利申请提出后即可获得资助。因此,有研究者指出,资助政策带有较强的盲目性,往往注重资助政策激励专利数量增长的短期效应,忽略资助政策提高专利质量的长期效应。其制定和实施上的不当,则进一步刺激了垃圾专利的增长。高校应改变目前授权前的资助政策,并放弃目前不加区别、一视同仁进行资助的方式,引入评估机制,区别对待,集中资源对具有技术和市场价值的高质量专利,特别是前瞻性、抢占技术高地的开创性发明所获得的基本专利,给与大力支持,以延长这类专利的维持时间,并支持其后续开发及后续专利申请,避免过早因不缴纳年费而放弃,从而进人公有领域,失去申请专利的意义。
  
  4.4 管理和服务创新:建立面向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系统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本身亟需改革和创新,以适应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面向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首先应确立服务意识,通过服务贯彻落实管理,建立服务型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知识产权的管理离不开服务,离开了全过程的服务,知识产权的管理就无法落实。首先,要改变高高在上,脱离科研和市场实践的单纯的管理模式。其次,这一管理模式定位高、服务内容全面,其工作范围不局限于高校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而是对高校知识产权业务进行全面介入。对该服务系统而言,必须能为高校知识产权提供策划、获权、维护、实施、运营等服务。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特色,借鉴相关经验,构建符合自己情况的知识产权政策。应该对专利的申请决策、保护模式选择、维持的管理、质量评估和控制、后续开发、转让和许可、激励措施等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第三,运用技术手段,提供全面、高效、及时的服务,成为科研人员从事研发等活动的助手和顾问。当然要想在短时间内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提升到这种高度,存在很多困难,比如高校人员编制等的限制,可行的方案是借鉴国外做法,借助社会力量,采用服务外包的方式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这种服务。发展和培育面向高校的知识产权服务系统是未来我国提高高校知识产权水平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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