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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战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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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是新时期我国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战略目标,意义重大,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如宏观管理体制不完善、民拥军的渠道不畅、军工行业发展经营的机制不健全等等。因此,要加强军、民两大系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完善军民综合管理体制,加快制度创新、构建体制保障,建立健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法律法规体系,坚持大力协同、逐步完善社会大协作体系,根据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政策、制度设计和创新,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机制,实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提供发展空间。
  关键词:国防科技创新体系;战略意义;战略对策
  
  1 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内涵及特点
  
  国防科技创新体系是指在一个国家的国防科技领域内。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之间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推动创新的网络,是由国防经济和国防科技的组织机构组成的创新推动网络。国防科技创新体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国防科技创新体系不仅具有国家创新体系的共性,而且还具有自己独特的个性。首先,国防科技创新的主体是国防军事科研机构、院校和军工企业等部门,国防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都是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是针对特定的军事需求制定研制项目,集中科技人才,实行严密的组织管理,关键项目甚至要组建大型研究、试验基地,才能展开创新活动。其次,国防科技创新是军事需求与国防计划有机结合的产物,是以国防安全为主导,以国防战略为依据的武器装备的创新活动,它必须根据新的国际安全形势下的军事需求和本国的具体情况确定优先发展的军事技术领域(即关键技术领域),把创新的重点放在新技术的开发和先期技术演示验证上。再次,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的技术创新源主要是军事科研院所、军事院校及国防部门的有关单位,其创新资助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的财政预算。最后,政府直接干预,实行集中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是国防科技创新体系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特点,这是因为现代国防科研项目往往需要大量尖端技术手段和大型的综合试验设施,需要集中多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涉及到众多科技、工业部门,耗资巨、风险大,必须由政府出面组织实施。
  
  2 我国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战略意义
  
  2.1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军民技术互转互用。能极大地促进区域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从而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2.2有利于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军民技术互转互用。军民融合促进创新,可以极大地改变传统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增长方式。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
  
  2.3有利于增强科技资源整合能力
  实现军民融合,军队科技平台和民用科技平台互为补充、互相结合,形成以军民、军地科技资源共享为核心、依托双方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立的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平台,能突破军民之间、行业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界限,促进军民双方科技创新资源有效整合和高效利用、促进区域内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放共享、弥补公共科技平台资源的不足和分布的不合理性,为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平台。
  
  2.4有利于提升国防科技创新水平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民用高新技术企业在巨大的竞争压力下蓬勃兴起。它们具有机制活、起点高、负担轻、重视高新技术开发以及易于吸收国外资本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等特点:它们生产的产品周期短、市场实践充分,很多产品已出口,有些商品的技术水平已超过军工行业的同类产品,完全有能力参与军品市场竞争。推动军民融合,有利于发挥民用的科技优势,及时有效地为军工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弥补军事装备技术出现的断层,从而整体上促进国防科技创新水平的提高和能力的增强。
  
  2.5有利于促进军民两用技术良性发展
  军民两用技术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它必须进入市场,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的考验,在市场的竞争压力下,积极开发新的有市场前景的技术,从而促进科技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同时,在市场上获得的经济回报,有利于增加其改进技术所必须的资金,形成不断创新、良性发展的局面。
  
  3 我国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问题与障碍
  
  3.1宏观管理体制不完善
  迄今为止,我国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还没有解决,制约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体制机制障碍明显存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科技体制;国家宏观科技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军、地科技部门都有权独立提出国家的科技计划。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造成科技资源使用浪费;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协同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对国家军用、民用科技计划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很不完善;政府的管理职能没有发生重大转变,科研院所的管理体制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国防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滞后;在市场化的改革中,基础类、公益类科研院所的科研活动受到冲击;国防科技创新系统和民用科技创新系统分离的格局没有发生重大改变。
  
  3.2民拥军的渠道不畅
  在民拥军方面,虽然已有一些科研院所和民品生产企业参与了军品研究和生产,但民品生产企业进入国防军工仍然存在着诸多瓶颈。主要表现在:①信息不畅――民用高校和企业很难了解军用在做什么、需要什么。②范围太窄――军用开放给民口高校和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计划,范围非常窄。民用的一些重要科研单位,包括一些国家级科研教育机构,在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领域,已经积累了现成的成果和技术能力,却难以为国防服务,坐看国防单位从零开始。一些为国防建设做出很大贡献、很有潜力的民间科技型企业,被排除在军品招标系列之外,就是承担了国防科研任务,也无法享受公平竞争的待遇。
  
  3.3军工行业发展经营的机制不健全
  长期以来。我国“军工行业”以行政隶属关系而不是以最终产品的属性来界定企业的性质,这在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利益圈子”,缺少流动性,对竞争机制有排斥倾向,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思想观念落后,创新意识、危机意识不强,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薄弱,许多军工企业管理不善、机制转换迟缓,在用人、分配和理财方面缺乏有效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使得我国军工行业整体上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军事变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 我国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战略对策
  
  2006年颁布实施的《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要加快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这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科学、技术和商业的结合过程,是一种全新的商业和经济发展与运作模式。这一模式的正常

运转需要根据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不断地进行政策、制度设计和创新,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创新机制,实现国防科技和民用科技相互促进和协调发展,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提供发展空间。
  
  4.1加强军、民两大系统的交流与合作
  第一,建立军队和地方之间科技计划协调机制,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科技计划决策进行沟通和协商,设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和专家评议制度,相应的监管、激励机制和资源利用协调制度,从宏观上解决军民分割问题。第二,搭建“军民融合”的科技公共信息平台。加快建设由政府、军队、企业、高校、行业组织等多元主体投入的“军民融合”的科学技术公共信息平台,采用市场化机制运作,而向社会开放,联结军队和产业,着力研究共性与关键性技术,为科技动员提供高效的信息交换渠道。第三。调整现行配套政策,为民用企业参与国防工业科研生产创造条件,发挥国家、各级地方政府、社会力量支持国防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利用民用企业的物资和技术资源进行国防科研生产,给予参与国防工业科研生产的民用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促进军、民平等竞争。
  
  4.2完善军民综合管理体制
  根据我国国防工业管理体制现状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照科技发展、科技创新的运行规律。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一是处理好“寓军于民”的问题。统筹国防工业和民用工业,对与国防工业关联度高、产业链紧密的民用工业,实行综合管理,对与民用工业关联度高、产业链紧密的国防工业,敢于开放。二是注意平战结合,对可军可民的企业,原则上应根据形势和发展趋势的需要,在管理体制上做出适时、适度、适合的调整。三是加强分类指导,对不同类别的产业和企业制定不同的质量和效益标准,如对“军管”企业。实行军事化管理,制定军事化管理的质量和效益标准,对“民管”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制定相应的质量和效益标准,对两种管理结合的企业,制定满足国防需要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质量和效益标准。
  
  4.3加快制度创新,构建体制保障
  首先,加快军工企业改革。按照企业“资产特定性”的不同,在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产重组,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破产等形式,允许民营经济、外资及合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实现结合效益。同时,大力培养军民两用人才,积极引入民间经济成分及其技术力量,扩大产品的军民兼容性。其次,建立人才吸纳机制。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和人才的双向选择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推动国防科研单位人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制度、人才保障制度以及福利制度。第三,创新政府运行机制。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建设现代行政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为载体,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积极构建法制政府、诚信政府和高效服务型政府。切实发挥政府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
  
  4.4建立健全“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法律法规体系
  完善的法律制度始终是各项事业顺利开展并取得成功的有力保证。在构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过程中,同样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一方面,在宏观领域逐步建立起一整套符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另一方面。在微观领域要逐步建立适应军民兼容性产品的生产开发以及市场流通的法律法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监督产品市场的运营状况。具体措施包括修订和完善我军专用和军民通用物资标准,扩大军民通用性;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军地技术开发和转让机制等。在制定各项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要广泛学习和借鉴国外相关的法律制度,如美国的《国防生产法》、《战略和重要物资储备法》、《国防工业储备法》、《1994年联邦采办改革法》等。同时,进一步加大执法和监察力度,大力打击在“军民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构建“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创新体系创造安全稳定的内部环境。
  
  4.5坚持大力协同,逐步完善社会大协作体系
  坚持大力协同,逐步建立能够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全社会的技术和生产优势、符合经济规律的社会大协作体系,是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新体制的必然趋势和客观要求。在军工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积极协调和促进军工内部的协作配套,着力推进专业化生产,打破行业、部门界限,努力扩大军品协作配套范围,不断改进协作组织手段和方式。通过择优定点,将军品科研生产任务集中到条件、机制较好的重点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形成多层次、大范围的社会协作整体。大力推进军工企事业单位的战略性重组,按照择优扶强、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形成一批大型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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