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下一次调整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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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伍 天
2007年12月2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2007年第110号公告,公布了《2007年第二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禁止出口)》(下称新《目录》),共计589个10位海关编码商品在列,新《目录》从2008年1月21日起执行。这已是2007年第三次公布增加加工贸易项下禁止类商品目录,将对2008后加工贸易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新增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主要涉及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食品、饮料、矿产品、化学产品、塑料及其制品、钢铁及制品、铝制品。还有一些含濒危动植物成分的制品也列入禁止类,包括:皮革制品、动物毛及其织物、鞋靴类、首饰制品、眼镜、钟表、杂项制品。
对于此前呼声极高的钢铁及制品,包括热轧卷、冷轧卷、型材、棒材和焊管,共计93个税则号都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出口的目录。此举意味着钢铁等一系列产品将从2008年1月21日起无法享受原料保税的优惠政策,但仍能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此外,水泥熟料、白水泥(不论是否人工着色)、其他硅酸盐水泥、矾土水泥、其他水凝水泥都在其中。但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对钢铁和水泥整体出口影响不大,因为目前我国出口的钢铁和水泥普遍属于“一般贸易类”产品,以“加工贸易类”形式出口的产品所占比率较小。
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此次调整也安排了过渡期,此前已经获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向海关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在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12月21日前执行完毕。上述业务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该项规定适用于任何企业,但已经在海关管辖的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内设立的并已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除外。
自1999年起,中国对加工贸易商品按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进行管理。从2003年,中央政府就开始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6年1月、11月已作了两次调整;2007年4月份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发布了2007年第一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涉及1800多个税号产品,涉及出口金额达300亿美元左右;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又发布了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新增了铜、铅及锌等初级金属加工制品以及塑料产品和纺织品。
国家政策调整因何重拳频出?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认为,长期以来,我国的加工贸易虽然发展很快,但加工贸易基本上为贴牌生产,技术含量和增加值较低;外资企业把持加工贸易,内资企业参与机会少;土地、能源、资源占用和消耗大;环境污染较重;最关键的是,加工贸易的某些发展趋势似乎要将中国固定在国际分工产业链低端而无法自拔。因此,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势在必然。
此外,商务部研究院的一位专家认为,“2007年以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追求贸易平衡,通过多种措施抑制出口,减少贸易顺差,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而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所占份额较高,因此也是调控的重点。”仅200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达8319亿美元,占同期进出口总额的47%。商务部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司长王琴华也表示,“虽然加工贸易的原产地来自中国,但实际贸易出口中的大额利润控制在外商手里。同时,猛然增加的中国贸易出口份额,导致了更多的贸易摩擦。”以加工贸易大省广东为例,2007年1至10月,广东省进出口总额达5132.95亿美元,顺差为839.43亿美元,占全国顺差的近四成,其中加工贸易出口1982.4亿美元,增长18.8%,加工贸易进口1270.3亿美元,增长13.4%,加工贸易项下顺差为712.1亿美元,占广东省外贸顺差的84.8%。巨大的顺差已经给我国对外贸易进一步良性发展带来重大压力,加工贸易转型刻不容缓。
此次新《目录》的发布,或许只是下一次政策调整的开始,早在2006年4月商务部就表示今后将视情况每年更新加工贸易禁止目录。几次禁限制商品目录的发布,早已表明我国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平衡国际顺差的坚定决心。
编辑:易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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