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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反倾销的会计策略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邓 彦

  如何从会计方面来规避反倾销起诉和提高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的胜诉率,是经常被出口企业所忽略的,而这正是本文所关注的。
  
  规避反倾销起诉的会计对策
  制定正确的定价策略。出口企业制定正确的出口产品的价格是规避反倾销调查的首要条件。首先,企业应充分发挥会计信息在出口产品定价方面的指导作用,合理安排好自己的生产、销售和供应,使产品的价格不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其次,企业也应发挥会计信息在定价策略中的控制作用,根据进口国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状况及时调整出口价格,使其贴近于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以避免引起进口国相关生产商的反倾销起诉。
  充分收集国际市场相关生产商的信息。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应对反倾销这场无硝烟的战斗中,对国外市场相关生产商特别是出口国主要竞争对手信息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一方面通过掌握出口国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可帮助企业自身的营销定位、应对竞争局面和规避、应对反倾销起诉。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利用平时积累的国外市场相关生产商的信息,在反倾销调查中无法取得市场经济地位时,可选择对我方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来进行会计举证,以避免起诉国在选择上的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因此,出口企业平时应通过外国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主要竞争对手的公开财务报告等一些渠道从应对反倾销的角度收集相关的信息:(1)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原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2)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产品开发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3)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4)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等。
  建立规避反倾销起诉的预警机制。若我国出口的产品在进口国市场大量地增长,不仅会引起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商对我国产品是否倾销的怀疑,而且也有可能成为进口国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的证据。因此,出口企业应从会计方面建立必要的规避反倾销起诉的预警机制,以及时控制出口产品进入目标市场的速度和数量。出口企业应通过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景气状况、竞争情况以及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情况等重要参数进行监测、整理和分析,建立一些会计预警模型,定期发布一些预警信息,从而降低被进口国反倾销指控的风险。特别是应敏感捕捉一些反倾销的早期信号,如进口国公布我国出口产品对该国相关产业造成冲击甚至损害、相关企业通过一些公开媒体陈述其困境等,这时出口企业就应采取适当放慢对该国的出口速度、提高出口价格等措施来避免进口国的反倾销起诉。
  对目标市场采取“投资进入”的战略。由于在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法中都有组装原则、原产地规则等反倾销、反规避的相应条款,因此,我国出口企业要想真正避免反倾销指控,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可考虑采取“投资进入”的战略,在进口国当地投资建厂并在当地生产、销售,以使其产品在国外目标市场上销售时在一定程度上免受反倾销法的约束。
  
  对反倾销调查的会计对策
  做好随时应诉的会计准备。在应诉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能否申请到市场经济地位,以使反倾销调查机构在确定正常价值时能采用出口企业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和成本数据。一方面,出口企业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我国的会计原则和相关制度,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特别是产品成本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和可信。还要对涉及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外销售的相关财务资料做完整保存,因为很多时候我国出口企业在应诉时不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原因之一就是由于财务会计资料不完整。同时出口企业还应按照国际惯例,每年委托知名度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独立审计,以证明其可信性和通用性。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是以出口企业是否执行国际会计准则来作为其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标准之一,因此,出口企业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并按进口国反倾销法的相关要求,找出其与我国会计准则和相关制度在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并重新编制报表和调整成本和费用,为出口企业会计举证和抗辩提供有力的证据。
  积极应诉,认真回答调查问卷。以往我国一些企业对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经常是拒绝应诉或消极等待。据统计,以前我国有80%的反倾销诉讼案是由于拒绝应诉或应诉不力而导致败诉的。因此,当收到反倾销应诉通知时,被调查企业应积极应诉,并根据进口国反倾销法规定的要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好应诉所需的会计资料。而当收到调查问卷时,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会计资料如实填写,因为回答反倾销问卷是应对反倾销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它是反倾销调查机构对我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和产品价格核准的信息来源,也是反倾销调查机构实地调查取证的参照。如果两者数据不同,尤其是如果我方数据不实,将被判定企业倾销行为成立,并征收最高幅度的反倾销税。因此,认真回答调查问卷关系到反倾销的胜诉与否。
  主动要求进行会计抗辩陈述。我方应诉企业在完成调查问卷后,应主动要求就调查问卷的内容和起诉方的指控进行抗辩陈述。在抗辩陈述中,应从我方合法权益出发,首先力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待遇,排除那些不利于我方的替代国制度的适用。其次,可以通过资料举证我国原材料、劳动力价格低廉等特点以证明我方出口产品不存在低价销售问题。再次,可以利用有关进口国国内市场的数据资料就倾销与损失间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进行抗辩。
  
  结束语
  据2005年10月24日世贸组织发布《2005年上半年反倾销调查报告》统计,1995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国遭受反倾销案件数量为434起。我国已经连续九年多成为世界反倾销头号目标国。这其中有法律、国际贸易和外交等方面的原因,但有一个以往经常被应诉企业所忽略的重要原因就是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没有充分发挥会计应有的作用。
  近年来,涉及各国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总体应诉率已上升到60%至70%。其中,涉及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案件,我国企业的应诉率已达到100%,而据WTO最新统计,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上升至35.5%。但对加入WTO四年多的我国来说,应对反倾销的道路还很漫长。
  在应对发倾销起诉的过程中,除了上述的一些会计对策外,另一个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就是,还需要一批通晓国际反倾销法律、掌握国际贸易知识、精通国际会计准则和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反倾销人才,在反倾销应诉中为捍卫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会计举证和抗辩陈述。
  (责任编辑 卢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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