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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出口秩序 转变增长方式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白 絮

  2005年,摩托车出口形势较为严峻。一方面,我国取消摩托车出口配额无偿招标制度、出口退税逐渐降低以及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不断增大,使摩托车出口创汇增幅有所下降;另一方面,一些国家从本国经济利益出发对我国出口的摩托车产品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因而增加了摩托车出口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的难度。为了改善这些不利局面,国内摩托车骨干企业加快了产品更新改造的步伐,同时进一步深入挖掘了国际市场的潜力。在2005年上半年,摩托车出口虽然增幅较上年同期有所减缓,但整体出口势头仍较为强劲。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对69家摩托车出口企业统计,2005年上半年摩托车共出口189.49万辆,同比增长26.23%;累计创汇7.49亿美元,同比增长34.77%。此外,摩托车骨干企业出口带动能力依旧较高,其中,摩托车累计出口量排前五位的企业依次是金城、隆鑫、嘉陵、江门大长江和力帆,上半年此五家企业累计出口均超过10万辆。
  同时,摩托车出口门槛的大大降低吸引了大量中小企业涌入出口行列,摩托车出口竞争加剧。为了抢夺国外市场,有些企业不计成本以低价拼装摩托车出口,造成自相残杀、恶性竞争的局面,加上售后服务没有保障,导致我国摩托车业已被迫退出部分重点市场,行业平均利润率一度降至1%左右。更为不可思议的是,1999年我国排量小于50ml的摩托车平均出口单价是375美元,到2005年这一数字已降为199美元。
  据广州海关统计,2005年,广东摩托车出口企业由去年的172家增加至213家,增长21.3%,其中,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达152家,占出口企业总数的71.4%;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61家,仅占出口企业总数的28.6%,但该61家企业共计出口5.8亿美元,占出口总值的98.3%。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出台将使出口管理制度有机地与产业政策相衔接和配合,从生产环节的源头抓起,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鼓励企业诚信守法经营,限制非法拼装产品出口、短期随机出口和未形成经济规模的企业出口。
  从《通知》中可以发现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生产企业授权予出口企业,一家生产企业最多只能授权五家出口企业;但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通知》中的资质条件,否则就不能获得授权资格;同时出口企业也只有得到生产企业的授权才能获得出口许可证,也就是说,出口企业方面的规范与矛盾需有生产企业给予制定与协调。第二,资质问题。任何一家生产企业必须同时符合《通知》中的几条资质条件。然而,现在对于广东省内符合《通知》里资质条件的企业数量还没有进行具体统计,在今年2月下旬将会有新一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的发布。毋庸置疑,《通知》出台的初衷是为了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抑制低价竞销,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转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方式,但是执行后效果的明显度达到何种程度目前还无法预估;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通知》的出台将有效规范摩托车出口秩序,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能力;有助于引导中国摩托车企业研发核心技术,培育自主品牌,从而提高我国摩托车的整体形象和国际竞争能力,提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规范摩托车出口秩序的目的。
  然而,《通知》的出台将对一些中小企业造成影响,有关人士坦言,任何标准的出台多少都会牵连到一些企业,但是好的企业我们始终会保留的。此《通知》对于广东省的出口企业所造成的影响应该不会太大,它更多的是起到一个规范市场的作用。
  同时,广州海关相关人士提醒,广东摩托车出口企业应在此基础上积极研发核心技术,培育自主品牌,提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努力转变出口增长方式,在努力保护好已开发的国际市场的同时,不断开拓新的市场。
   (责任编辑 邓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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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五部委发通知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
  为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转变摩托车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国摩托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对外贸易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2005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以及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摩托车产品(包括摩托车整车、发动机、车架及全地形车,下同)生产企业暂行出口资质管理,对摩托车出口经营企业暂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出口摩托车整车(含三轮摩托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通过发展改革委摩托车生产准入考核并已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
  (二)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三)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四)上一年摩托车整车出口额不少于50 万美元(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或国内市场销售数量不少于3万辆(以上传发展改革委合格证数据为准)。
  二、全地形车(ATV)生产企业出口全地形车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一)通过ISO9000等国家承认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取得进口国全地形车准入的相关认证。
  三、出口经营企业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的授权,才能出口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
  出口经营企业必须获得具有资质条件的摩托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方能出口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四、每年1月底前,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须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名单(5家以内),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经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初审,于2月10日前报商务部(机电司)。
  五、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2月下旬发布新一年度《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生产企业及其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目录》(以下简称《出口企业目录》)。
  六、摩托车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产品目录详见附件)。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上述产品。
  七、自2006年3月1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发放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许可证,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和出口经营企业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出口企业目录》内生产企业授权证明发放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许可证,未能提供授权证明不予发放出口许可证。
  八、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商品,由列入《出口企业目录》内的生产企业或取得授权的出口经营企业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检验检疫机构不接受《出口企业目录》外企业报检,非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得接受报检。
  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出口企业报检时,如进口国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交符合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的证明。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不明确的,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质检总局对《出口企业目录》内的企业按《出口工业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51号)实施分类管理。
  九、国家对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制度,未列入《出口企业目录》的企业,其产品在办理出口商品注册登记时不得受理,未获得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的出口摩托车和全地形车整车产品,不接受报检。
  十、海关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放部门签发的摩托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摩托车产品的出口验放。
  十一、商务部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信息反馈、发展改革委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情况、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根据对出口摩托车产品日常检验和监管情况、国家认监委根据摩托车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质量体系认证监督情况,提出预警和调整《出口企业目录》的建议;摩托车行业组织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调《出口企业目录》内企业对重点国别市场的出口,并提出预警和调整《出口企业目录》的建议。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下一年度从事摩托车产品出口资格。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二)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四)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五)出口的摩托车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摩托车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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