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财务失败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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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了分析财务失败对企业利益相关者造成的危害,并站在公司治理的高度,提出相应防范企业财务失败的对策。
一、财务失败对利益相关者的危害
公司各种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其中主要是财务信息,根据各种利益主体对财务信息的质量的影响程度不同,我们把利益相关者分为两类:第一类利益主体――内部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大股东、董事会、经理层及公司员工;第二类主体――外部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小股东、政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经营的成败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也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人。但这些权益主体的相关利益及所关心的焦点问题存在很大的差别,公司应当根据对利益相关者的依赖程度做出权衡。
出现财务失败后,对利益相关者个体的波及很大。就内部利益相关者而言,在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内部利益相关者掌握着公司的控制权,一旦发生财务失败就意味着内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领导控制失败,产生的危害不仅是对在企业利益层面还可能更广泛地影响内部利益相关者。对于经营者,他们的职业信誉将受损,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企业大股东来讲,财务失败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股东不仅不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还可能要承担公司因财务失败导致的诸如产品滞销、进入破产程序的巨额成本等等损失。对于公司职工来讲,意味着员工个人可能因为失去固定收入、失业甚至导致不良的社会后果。
对于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他们没有权力直接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是信息不对称的受害方,如果发生财务失败,对外部利益相关者来讲,更显无辜,要承担内部治理人管理无能给自身带来的沉重损失。最典型的就是债权人,由于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因要承担本息到期无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风险,导致自身现金流量失控,投资决策失误,严重的还可能威胁自身的生存。其次是企业的中小股东,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股一票和简单多数通过的原则只赋予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的自由,尤其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更是缺乏对大股东的行为约束的监督机制,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在企业财务失败发生时,中小股东独自承担企业的高昂代价和损失的承受力是不堪一击的。
二、利益相关者面临财务失败的对策
(一)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讲,首先应在经营过程当中建立财务预警系统来预知财务危机的征兆。比如建立比较典型的预警方式,即美国埃德华阿尔曼(Altman)的“Z计分模型”和威廉比弗(William Beaver)的单变量模型定量预测,预防财务危机发生或控制其进一步扩大,避免类似财务危机再次发生,提醒企业管理者早作准备或采取对策以减少财务损失。其次应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权责分明、交易处理失当、信息记录真实、披露及时、内部审计客观独立。注意在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时重视对经营者的约束和激励机制的设计,例如股东大会可以聘请财务总监直接监督管理层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为使管理者的收入与企业经营状况及盈利水平挂钩,可通过发放期权逐步增加管理者的持股比例,使管理者的经营成果与个人收益挂钩,从根本上调动管理者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对于大股东而言,应当约束其自利而带来的“外部不经济”行为。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多集中在国有股东和国有法人股东的手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突出,造成政府常以行政手段干预企业,股东大会也没有起到监督作用,使得大股东委派的董事容易控制董事会,造成内部治理结构的失衡。因此,剥离政府干预职能,深化产权制度改革,理顺产权关系、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改善股权结构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三)对于企业职工,应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为了有效的防范企业财务失败,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应科学地制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体现了现代企业的本质要求,能更好的激发职工积极共同参与者的意识,提高其对经营者行为监督的效率和降低约束成本。在理论上,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有四条: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工会维护公司职工利益。上述途径中对公司治理能够直接发挥作用的方式主要是前三者,尤其是前二者,所以笔者力主,职工应当通过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方式,发挥其治理公司的作用,企业员工可以通过制度化职工董事、监事的途径影响公司治理。制度化职工董事、监事指企业职工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一定席位并参与决策,监督已制定的维护职工利益的法规的执行情况,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质询权等。员工还可以通过建立职工代表机构与领导对话、协商机制影响公司治理的效率,比如工会组织形式的民主管理一直是我国国有企业的传统做法,又成功的经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需要加强工会组织在企业管理中的决策地位。
(四)对于债权人,应建立一套允许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相机治理机制。因为债权人一旦投资,在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无权干涉企业的管理过程,一般也很难具体的、详细的限制企业的资金运用过程,这样很容易使企业在使用债务资金是不考虑或少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中对债权人权利的弱化,必然导致债权人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债权人关键的角色在于,通过对企业资金的监控,以较低成本的获取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信息,从而削弱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债权人(主要指银行)来讲,对公司的财务失败防范的传统方式是通过对公司签订约束性条款,如:审慎的信用配给机制、限制期限和用途、抵押和担保、破产清算与重组等,这种约束性条款在防范财务失败时影响力非常有效。此外,主债权人可以以外部董事的身份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采取相机治理机制。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强化对企业的监督机制,对公司日常活动享有知情权,从而与企业建立起主动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有效地沟通和共同决策最大程度的保证债权安全。而相机治理,就是根据具体的利益受损状况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企业财务状况较好时,债务人只作为公司平静的伙伴而存在,向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听任经营管理者自主经营,几乎不进行直接干预、控制。当公司出现严重财务危机时,债务人对公司业务的参与则表现得最为突出,它拥有决定公司命运的强大的商业和法律地位。
(五)对于小股东,应从法律危害公平的角度着眼。相对于大股东而言,小股东是一个弱势群体,要保证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必须保证小股东适度的财务决策权、财务知情权以及诉讼权,但是股东对管理层的监督权所耗费的成本由监督者承担,对于小股东而言,由于监督的收益远小于提供监督的成本,小股东通常没有见得的积极性,法律也赋予小股东一脚投票的自由;也就是说,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往往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而没有很高的积极性去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考虑在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制度、改变以往的一股一票的投票机制。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保护小股东的诉讼权与赔偿权。例如,在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中引入集团诉讼制度,利用这种诉讼手段,只需要其中一个或一些人作为代表进行起诉或应诉,大大降低中小股东集团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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