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侵害债权的几点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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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姜雷
摘要:在互联网迅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空间和生活形态的同时,侵权责任法所规制的侵权行为也不可避免的拓展到了网络空问,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其中当然包括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尚未确立的侵害债权制度。因此,有必要对网上侵害债权的几个基本问题作出探讨和思考。
关键词:债权;侵害债权;网上侵害债权
债权是一方享有的请求对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民事关系的复杂多变使得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之特定性、相对性正随着债权当事人的社会化和与社会成员的关联性而发生着弱化。债权的实现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他人的影响,侵害债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所谓侵害债权是指债权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合同债权存在的情况下,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的,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不能或全部不能实现的行为。而网上侵害债权就是个网络实施的积极侵害债权的行为。伴随着计算机应用及通讯技术的发展,网络已经辐射到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式,同时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债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本文以合同之债为典型,就网上侵害债权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思考。
一、网上侵害债权的特征
互联网络的存在产生了网络侵权,没有网络就不存在网上侵权,没有网上侵权就更不存在网上侵害债权。相比传统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网上侵害债权的特殊性也是由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决定的,并且其将日新月异不断发展变化。网上侵害债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1)侵害主体的特殊性。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使得网络用户不再是网络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者。互联网在给社会带来自由、开放和民主的同时,其相对匿名和群体极化所导致的责任感和道德感松弛也使得网络世界成为侵权行为的多发地。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侵权行为人极易隐藏自己的身份,侵权主体具有不可知性。(2)技术性。网络信息技术既包括病毒技术、木马技术和黑客技术,也包括数据库技术、在线服务技术和综合性门户技术。侵权行为往往需要对信息进行截留、分析来完成,也有的需要通过非常规手段进行数据的修改、加工才能进行。(3)侵害的手段是信息的传递。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决定了网上侵害债权只能是通过信息传递的方式,将债务人的认知扭曲进而产生不履行债务的动机,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损。其四,侵害后果的特殊性。互联网是以现代的通信技术为基础的,它能够瞬间实现全球的即时通信。网络的传播的广泛性与便捷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难以判断和确定,其损害结果可能无法阻断和恢复。
二、网上侵害债权的加害行为之形态
一般来讲,对债权的任何权能的侵害,都构成侵害债权的加害行为。通过网络信息加害行为使债权人的请求无法取得债务人的回应是侵害债权的给付请求权;通过网络信息加害行为让债权的受领无法顺利完成是侵害债权的受领权。由于网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状态,此加害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导致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加害行为。导致不履行的加害行为主要是引诱违约,其通常以利诱方式使债务人相信不履行原有的债务而通过其他的方式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引诱违约的条件即可是真是信息,也可是虚假信息,引诱的方式即可是对债务人直接传导信息,也可是广泛的在网络上进行散播;导致不能履行的加害行为主要是损毁或帮助损毁特定的债权的标的物。(2)导致不适当履行的加害行为。不适当履行的加害行为包括通过非法进入债权人电子商务系统来向债务人提出标的物数量、质量的变更或履行方式、履行地及履行时间的变更等。(3)导致迟延履行的加害行为。所谓迟延履行的加害行为就是对债权的履行时间进行拖延。例如,通过了网络视频、网络聊天或网络游戏等方式,恶意促使债务人在网络交流中忘记时间,对债权履行的时间进行拖延。(4)其他加害行为。如行为人通过使用他人的网络银行或信用卡账号、密码进行网络消费及转账,其实施加害行为的方式就是冒充债权人的Web和DNS网络欺骗技术等。
三、网上侵害债权的责任承担
1.第三人与债务人未通谋侵害债权
当第三人与债务人无通谋情况下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第三人与债务人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构成共同侵权。此时,债权人的救济方式有三:第一,只选择债务人,由债务人承担其与债权人的违约责任。第二,只选择侵权第三人,由侵权第三人承担其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第三,同时选择第三人与债务人,由第三人承担其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由债务人承担其对债权人的违约责任,而其中任何一方在履行责任后,另一方的责任即免除。
2.第三人与债务人通谋侵害债权
当第三人与债务人有通谋的情况下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第三人与债务人构成共同侵权,成为共同侵权人。此时,债权人的救济方式同样有三第一,第三人和债务人作为共同侵权人,由其二人承担侵权连带责任,在第三人或者债务人清偿责任后,其二者存在内部的求偿问题。第二,单独选择债务人由其承担与债权人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不能够让债务人单独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其并没有单独对债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第三,单独选择第三人,由其承担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后两种救济方式对于债权人来说应该在衡量第三人与债务人的经济实力、清偿能力与标的物特定化程度等因素后作出抉择。
参考文献:
【1】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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