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建安企业如何降低税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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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金洋
摘要:本文从实际出发,首先对2008年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所出现的主要变化及实施意义进行了详细阐述,而后着重从建安企业这一角度入手,对其如何在新税法下有效的降低所得税税负进行了深入分析,以供其借鉴或参考。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建安企业;税收筹划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意义
1 适用税率的变化
与旧税法相比,新所得税税法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取消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并将原先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适用于外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二为一,所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除此之外,新税法下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0%,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优惠所得税率,而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但其所得与该机构、场所并无实际联系的,应按来源于中国境内实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0%。除此之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也应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适用税率各有不同,大部分应低于25%。
2 税收优惠的变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也进行了较大范围的调整,将原先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同时兼顾社会进步的税收优惠格局,并明确规定了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低污染企业以及基础设施、节能环保、绿色农业、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优惠力度最为突出,这十分有利于国家所倡导的产业结构调整和投资方向转移,统筹了产业均衡发展与区域协调发展,充分体现了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以产品出口为主外资企业的定期减免税或者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3 税前扣除的变化
在新所得税法体系下,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统一,而这主要分为工资薪酬、工资附加、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研发费用六个方面,这其中又以最后一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调整最大。例如,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已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可按其成本的150%予以加计扣除,以此来激励企业更多的关注于高新技术研发,提高其核心竞争力。而实际上,该规定与新会计准则中研发费用资本化处理的规定基本一致,即研究阶段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此外,新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性房地产、存货等方面的税前扣除也做了统一规定。
二、新税法下建安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1 组织方式筹划
从新所得税法可知,其纳税对象为企业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而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就作为法人的企业而言,其自身需按相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需在税后利润分红时再为其投资者代扣代缴一次个人所得税,由此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此,建安企业可统筹各方面因素,有目的性的选择合伙企业的方式,例如为某一项目成立合伙制公司等,可有效降低其所得税税负。再如,按照新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需要单独申报纳税,而分公司由于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需与母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鉴于此,建安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若下属企业经营不力出现亏损时,可选择采用分公司这一组织形式,其亏损可通过与母公司的汇总在税前抵减其应纳所得,从而减轻建安企业整体所得税负担。
2 收入确认筹划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的,在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时,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已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若持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则应在完成劳务时按合同或协议金额确认收入,具体确认标准可参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标准。而对于按照上述两种标准仍无法合理预计企业收入的情况,新税法并未给出相关说明,而这也成为了建安企业税收筹划的关键点。为此,在这种情况下,建安企业应尽量拖延所取得收入的确认时间,即使已取得现金收入也应将其记为预收款项,并通过合同的详细解读掌握谈判中的主动,从而降低企业即期的所得税税负,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从实际来看,收入确认的税收筹划基本上足以获取时间性价值为主要目的,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获得了延长纳税期的好处。
3 工资薪酬筹划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据实扣除,其相关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也可分别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4%、2%、2.5%的标准予以扣除,超过部分虽在当期无法扣除,但也可在以后年度内予以扣除。由此可见,企业应尽量增加上述相关薪酬支出的税前扣除金额,通过多列支费用降低其应纳所得。另外,随着建筑市场与劳务市场的不断规范,建安企业可直接与劳务公司合作,将所承包的项目部分分包交由劳务公司宋完成,由此也形成了费用的转嫁,避免了工资薪酬无法全部扣除所造成的税收筹划损失。最后,建安企业还可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中鼓励安置残疾人员的相关优惠政策,从自身实际出发尽量多聘用残疾人员,以享受其工资薪酬加计扣除的好处,在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也可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4 固定资产筹划
与旧税法相比,新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也给出了一定的宽松政策,原税法对于加速折旧法并不承认,但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实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就建安企业而言,若某些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下,企业可以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法,从而可使企业获得一定的资金时间性价值。再者,若建安企业拥有某项投资性房地产,并预期该资产公允价值会持续下降时,其在税法中无法得以抵扣的资产减值准备此时可通过出售资产的方式予以消化,此时企业为该资产所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会一并转出,企业由此会获得所得税税负降低的好处。从目前来看,国内房地产市场前景并不十分乐观,企业尤其要加强风险防范。
5 研发费用筹划
根据新税法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50%予以扣除;已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可直接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根据此优惠政策,建安企业可适时加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合作,与其一道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这不仅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科技水平,而且还可实现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在此需注意的是,建安企业应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按照研发项目来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并对其实行专账管理,如实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若企业在某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则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由此企业才可获得其税收筹划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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