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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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虹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结束了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所实行的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减轻和平衡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企业所得税征管力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在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合并而成的,这种“两法”合一是我国新的社会经济形势发展所需要的。早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将国营、集体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合一”,推出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但当时考虑到吸引外资的需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仍然分设,将1991年全国人大立法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单独保留下来。之所以实行这种“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因为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制度上全面优惠于内资企业所得税,这对于吸引外国投资者来华直接投资是有利的。然而,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吸引外资的政策已从过去注重数量转变为注重质量;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民族企业面对更为严峻的国际竞争,因而急需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面对这种新的形势,经过几年来的论证和研究,这次“两法”终于要合一了。应当说,这是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一次巨大变化,也是我国税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而进行的一次重大改革。
翻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们不难看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以及反避税等方面都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涉外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同时,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对“实际管理机构”的政策含义作了明确,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政策含义也作了明确,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工程作业的场所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二、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法定税率是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者还有18%和27%两档低税率。另外,对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加地方所得税3%,同时外资企业还有15%、24%的区域优惠税率。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较多,也比较混乱,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法税率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
三、规范了税前扣除标准,统一了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做出了统一规范,规定对企业发生的真实合理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税前据实扣除。实施条例对具体各项税前扣除的项目及标准予以了明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明确了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调整了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新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统一了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原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扣除,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则统一为12%。
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资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12%,表明了国家进一步加大税收支持社会公益性捐赠的力度。同时,借鉴国际通用作法,将原对外资企业捐赠税前扣除从无比例限制统一到12%的比例上,实行内外资企业一致的政策,使中外企业竞争更趋公平。实行捐赠扣除比例的限制,主要是为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部分企业利用捐赠扣除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四、税收优惠侧重于向科技、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倾斜,规范减免税审批管理
税收优惠是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税法上的体现。为了贯彻科学发展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除了保留老法中对农、林、牧、渔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优惠以外,又新增了一些对高科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或提高了原有的优惠力度。例如,新法规定,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而老税法对技术转让所得只给予30万元的免征额。又如,老税法对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只允许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而新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只需将其中的90%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而且没有5年的时间限制。特别是这次新法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
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按投资额的10%实行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还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而过去税法中的投资税收抵免只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国产设备。另外,新法对原来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了每安置一名残疾人员给予加计扣除工资的替代办法。
五、税制更加向国际通行的做法靠拢
过去,由于我国的税收管理水平和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国外税法中一些通行的做法在我国都不允许。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在这方面有所突破。例如,老税法只允许企业办理外国税收的直接抵免,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则允许我国的居民企业办理多层次的外国税收间接抵免。又如,无形资产的研发成本和劳务提供成本在关联企业之间合理分摊是国外通行的做法,但我国过去一直不允许这种成本分摊;新企业所得税法加进了这方面的规定,即只要企业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在分摊时符合费用列支与所有权、用益权和收益权相匹配的原则,则允许纳税人进行这种成本分摊。
六、增加了新的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扩大了税务机关反避税的权限,对纳税人滥用转让定价以外的其他避税行为必将形成一定的威慑。《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这是反避税的一般性条款。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纳税人避税行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所谓的“非商业目的性”,即纳税人从事的避税活动并非出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其主要目的是要在税收上获得一些好处。
综上所述,新企业所得税法,彻底统一了多元化的企业所得税制,革除了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导致的负担不公平等诸多弊端,使各经济条件相同的企业负担相同的税负,满足了形式上的平等,也符合税收公平的纵向要求,考虑到了小型微利企业经济条件的特殊性,在税负上作了特殊对待,体现了实质上的平等。这些都标志着新税法彰显了税收公平原则,为创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作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使中国的所有企业从此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5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孙瑞标,缪慧频,刘丽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操作指南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政司,关于新所得税法的若干解释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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