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岸公司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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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曲 宁
摘要:离岸公司是国际资本市场重大的法律现象,它具有业务保密性强、税务负担轻、无外汇管制等优势,投资者注册成立离岸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避税、投资和融资。笔者通过对我国离岸公司的法律形态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我国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离岸公司的方法。
关键词:离岸公司;法律规制
一、离岸公司的法律界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OECD直接投资基准定义》中,将离岸公司描述为:“将公司设立在一个国家,又将营业地设定在另一国家。营业地持有公司的所有资产,除了代表公司向公司设立地股东支付股息分红之外,与公司设立地没有任何往来。这样的公司同样在第三方国家还有直接投资。公司的实际股息和资金往来是存在于营业地与第三国之间。第三国统计数字通常将该交易记载为第三国与公司设立地之间的交易。而在公司营业地角度看来,该交易却是存在于第三
国与公司经营地之间的。更有甚者的是,拥有营业地的公司可能本身就是他国公司的子公司。”
二、离岸公司在我国存在的问题
1 离岸公司在我国的表现形态
(1)境外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进入我国进行投资。有资料显示,港澳地区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是对华投资前两位的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二者都是世界上享有盛名的离岸法域,大陆地区来自于这两个法域的投资,大部分是离岸公司的投资。
(2)我国投资者利用离岸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投资开始大幅上升。由于我国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复杂、成本高并且时间长等不利因素,离岸公司成为投资者到海外投资首选的形式。其通常模式是在离岸法域注册成立离岸公司(壳公司),再将境内企业资产注入寻求境外上市。
(3)返程投资。即境内法人和自然人将境外融得的资本再投向国内,并享受外商投资待遇的一种投资方式。我国给民营企业在很多领域内的投资是被限制的甚至是禁入的,如金融业、保险业、电信业等等,这就刺激着中国企业极力得到外资身份,而注册离岸公司就是一种极其便宜的方式。
2 离岸公司在我国引发的法律问题
(1)借助离岸公司侵吞国有资产和公众财产。离岸金融中心为这种侵占行为提供了便利的资产转移渠道,目前,中国资本外逃规模极为可观,而英属维尔京群岛、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离岸法域是中国大陆资本外逃然后回流的“中转站”。
(2)成为洗钱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脏钱先被汇往离岸法域,并在当地注册成立一家离岸公司,再以该公司的名义对本国或其他国家投资,投资的来源和投资人的真实身份由于离岸法域的法律限制而无法追查。
(3)便利公司欺诈。目前利用离岸金融中心进行的欺诈主要是虚增资产和虚增经营业绩。近年来,内地民营企业纷纷通过在百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的方法曲线海外上市,在赴港上市的内地民营企业中,这类海外注册公司占大多数。
(4)转嫁金融风险,扰乱金融市场。借助离岸公司,一家集团公司可以在集团整体债务水平很高的情况下,将其控制下的信息披露义务较高的子公司帐面债务水平保持在较低水平,而集团整体的高负债不为人所知。
三、对离岸公司的法律规制
在国际投资中,各国通常各自地或共同地采取法律措施,调整国际投资活动和投资环境。
1 在岸国家对离岸公司的法律规制
(1)投资国的规制措施。为了确保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国经济健康发展,投资国对海外投资做出了一些防护性和管制性措施。要求离岸公司公开披露信息。防止离岸公司逃税、避税。
(2)东道国的规制措施。加强对外资的审查与批准。对外资实行国民待遇,放松外汇管制。
2 离岸法区对离岸公司的法律规制
(1)离岸法区收紧离岸公司法规范。正是因为离岸法区宽松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离岸公司的泛滥设立与肆意运营,所以,收紧公司法是离岸法区作出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反应。
(2)离岸法区在市场准入和监管方面的改进。离岸法区是离岸公司的注册成立之地,只有离岸法区首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才可能从根本上减少对于其他在岸国家和地区带来的风险和问题。
3 对离岸公司的联合规制
在理论上讲,一定时期的资金数量是恒定的,离岸公司的发展运作的过程和离岸法区当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投资国和东道国相对而言遭受损失的过程。由于离岸公司本身设立和运营相分离的特征,决定了在国际层面的规制也实为必要。这可以通过离岸法区与在岸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或者多边投资条约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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