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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的三大新“点”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刘文波

  2009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修改后的《邮政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我国邮政法制建设相对滞后。1986年颁布的《邮政法》已经很不适应邮政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法难依、无章可循”的矛盾日益显现,重新修订《邮政法》成为业内外社会各界的共同期盼。基于此,1998年邮电分营后,有关部门就启动了《邮政法》修订工作。10年来,《邮政法》的修订遵循“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理念,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2003年,修改《邮政法》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相关修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家邮政总局起草。《邮政法》修改的焦点是邮政专营权问题。所谓邮政专营权,即邮政企业代表国家享有的排他性业务范围的权力。因此,新《邮政法》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新颁布的《邮政法》较好地用法律形式固化了邮政体制改革的成果,法律章节从以前的八章增加到九章,条款从四十四条增加到八十七条,从邮政服务、邮政资费、损失赔偿、快递业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邮政行业进行了规范,内容更加全面,重点更加突出,制度更加健全,在很多公众关注、消费者关心的重大问题上都有新的突破,适应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在邮政行业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颁布实施新《邮政法》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新在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基本通信权利,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普遍服务就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资费,由邮政企业向社会提供的一种最基本的邮政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基本措施。我国是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的大国,邮政普遍服务的任务十分繁重。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是新《邮政法》的核心内容。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一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和业务范围,规定了国家保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多项措施。对邮政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和邮政管理部门履行邮政普遍服务监管职责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普遍服务也是老百姓享受最基本的通信权力。普遍服务,世界各国的《邮政法》都把它作为核心服务,谁办邮政,普遍服务是第一位,是重中之重。
  新《邮政法》首先明确了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是邮政企业即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第二,明确了普遍服务提供的范围。一是信件、明信片,二是5公斤以内的印刷品,三是10公斤以下的包裹,四是邮政汇兑。第三,规定了普遍服务的服务标准。第四,政府对普遍服务的保障。
  其次,新《邮政法》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确定了快递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了快递业务的基本规范,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邮政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新《邮政法》明确要求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与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支持邮政企业继续深化改革,明确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为推动邮政企业做大做强,确实发挥好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重要的制度安排,必将为我国邮政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
  新《邮政法》明确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而在附则中对信件的定义是,是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这其实没有把文件类排除在外。从某种意义上说,该规定近似“曲线救国”,照顾了大量年轻的民族快递企业,免受国际快递大鳄的冲击。但这部力求规划和发展民族快递业的新法,给国内低成本的快递企业带来一些遗憾。首先,新《邮政法》设定了快递市场准入门槛,有人认为这个门槛有点儿高。国内和国际快递公司的注册资金底限分别是100万、200万,这个数目对于外资和大型民营企业没有问题,但对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则难以达到。目前80%的民营企业还达不到新《邮政法》规定的注册资金标准。
  第三,新在坚持以人为本,是维护用户权益的重要保障。
  邮政业是既面向生产、又面向民生的现代服务业,具有关系千家万户、服务经济社会的特点。新《邮政法》针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邮政业发展趋势和特点,对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服务要求。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做出原则规定的同时,从安全保障措施、收寄验视制度、保护用户信息、履行告知义务、合理制定格式条款等多个方面规定了企业的义务。特别是在邮件赔偿上,新《邮政法》创造性地提出了邮政普遍服务邮件损失的概念。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邮件,既严格遵循国际通行的限额赔偿原则,又适当增加企业责任,明确规定: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的平常邮件损失,邮政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挂号信件损失的赔偿由所收取资费的两倍提高到三倍等。
  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外的邮件,新《邮政法》明确“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在快递服务中,规定企业在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有与申请经营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并且要求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这些规定,对切实维护用户权益,督促企业提升服务质量,树立服务人民、服务社会的发展理念,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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