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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拟货币风险管理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蒋少华

  摘要:网络虚拟货币,是为了销售虚拟商品和服务而产生的一种代用币,是为了适应人类进入数字时代的要求而应运产生的 本文首先对网络虚拟货币在我国的发展状况进行了阐述,然后通过分析其特征指明了其本质,提出虚拟货币实质上只是真实货币的“代金券”,接着本文在分析网络虚拟货币使用、交易方面存在的风险,最后提出了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风险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货币 风险管理 电子货币
  
  1776年,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经典著作《国富论》中叙述了货币的起源,然而两百多年后,在新生的网络世界上诞生了一种全新的“货币”――网络虚拟货币。它的出现给世界带来了极大的变化,其影响超出了人们的想象。
  
  一、网络虚拟货币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随着网络技术在我国的广泛发展,人们经常听到“电子货币”、“虚拟货币”这样的说法,而且往往不加区分。学界认为,它们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1998年对电子货币下了一个宽泛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之间以及在公开网络(如Internet)上执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Basle,1998)。主要有基于商业银行电子转账系统(EFTS)的电子货币以及非银行机构发行的储值卡型电子货币(如电信IC卡、公交IC卡、校同IC卡等),它们大多是以即有货币(现金或存款)为基础存在的具备“价值尺度”和“价值保存”职能,且与实体货币能以1:1比率交换的。
  对于虚拟货币的界定,目前周内外尚无权威定义,通常把网络企业发行的用于购买网络虚拟商品的电子储值与支付工具视作虚拟货币,如Q币、U币、各种网站积分、各种游戏币等,笔者认为以“网络虚拟货币”来指代这一意义上的货币是较为合适的,网络虚拟货币区别于一般电子货币的最大特征是由商家自行发行,它是对法定货币的虚拟,而电子货币已经是法定货币的一种表现形式,和现实的货币没有实质性的区别虽然电子货币电可以通过网上支付,但它并非产生于网络,而是现实货币支付渠道在网络上的移植:网络虚拟货币则是直接产生于网络,并以网上交易为其存在的前提。
  虚拟货币根据用途和发行者不同,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提供网络虚拟产品和增值服务的网络公司发行的,这部分虚拟货币主要用来购买和支付网络产品和服务(包括获得游戏时长)。其流通途径是:消费者首先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币,然后使用虚拟币在互联网上消费,购买网络虚拟产品或享受增值服务,典型的如腾讯Q币、新浪U币等,第二类是由网络游戏运营商发行的纯游戏币,消费者可以通过游戏获得,也可以使用人民币购买,典型的如网易的POPO币、魔兽币等。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9年,市面流通的网络虚拟货币不下数十种,影响较大的也不下10种。以Q币为例,使用者超过2亿人业内人士估计,中国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
  网络虚拟货币的获取方式主要是用人民币购买,部分可以通过参与活动获取。值得注意的是,有的虚拟货币(特别是游戏币)已经存在倒买倒卖的交易市场。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及实质
  
  (一)网络虚拟货币的信用货币属性分析
  网络虚拟货币属于符号的范畴,无论是腾讯Q币、还是新浪U币、盛大元宝、网易POPO币,都仅仅是一家互联网厂商推出的,用于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数据符号而已。虽然在各自的网站上可以作为交易媒介购买虚拟产品或享受增值服务,但不能作为价值尺度衡量一切商品。由于厂商之间存在竞争性,为了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他们的网络虚拟币往往是相互独立的,不能像人民币或其他真正的货币一样得到社会的认同,在现实中流通。可见,与货币的一般等价物属性不同,网络虚拟货币只是代表发行者所提供的特定游戏装备和服务,其被接受的范围仅限于有特定需求的人群,且这种特殊符号需要被特定的游戏管理系统识别。不同游戏商发行的虚拟货币不可通用,形成分散发行、自成体系的格局。从流通角度上讲,它不具有完全的流通性。
  
  (二)网络虚拟货币的金融资产属性分析
  金融资产因其具有明确的收益性、偿还性承诺,从而成为人们的投资对象。网络虚拟货币不具有流动性、偿还性和收益性等金融资产特征。仅就发行者多元化这一表象而言,网络虚拟货币与金融资产存在共性。但与金融资产发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管理和法定流通程序相比,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没有市场准入规定,也没有流通程序的制度安排,从发行者的发行目的和是否承诺还本付息角度考察,网络虚拟货币与金融资产截然不同。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游戏附属商品,而不在于融资,没有偿还和付息的基础。购买者的目的是为了消费游戏附属产品而不是投资,也不存在要求偿还和收益的动机。虚拟货币发行者不向其购买者提出还本付息的承诺,也没有到期约定,其运动具有单向的不可逆特点,即“现实货币――网络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或服务”,这决定了其不具有投资价值。
  以上分析表明,网络虚拟货币既没有现金货币的特征也没有金融资产的属性,不能列入货币范畴。它虽然具有货币的某些特征,但其本质上并不是货币,而只是真实货币的“代金券”,是特定网络运营商进行特定网络虚拟物品或网络服务预售行为的证券化。
  
  三,网络虚拟货币的潜在风险
  
  (一)网络虚拟货币给网络消费者带来的风险
  1.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安全问题。目前,消费者手中所持网币的安全性很差,其原因很多:网币数额通常较小,消费者自身对其并不重视;对发行者来讲网币收入属于预收款项的性质,并未建立兑换的双向通道,不存在退还消费者现金的可能性:法律对此类虚拟财产产权的界定和保障还处于空白,导致发行者并不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网络虚拟货币贬值的风险。如同现实中货币的发行量如果超过了实际经济的需求,就会发生通货膨胀一样,某种网币的发行如果超过了虚拟交易的需要,同样也会贬值。如果这种过量发行成为普遍行为,整个网络世界就会出现通货膨胀。网络虚拟货币由众多网络运营商发行并且以虚拟交易为支撑,必然承载着更大的贬值风险。
  
  (二)网络虚拟货币对现实经济的影响
  1.虚拟货币可能被用来进行洗钱和赌博等犯罪活动。虚拟货币容易进行远距离转移,具有很强的匿名性,网络交易又很难监管、取证和处罚,因此通过虚拟货币洗钱的成本要低于其他洗钱方式,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还有一些网络游戏平台以网络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进行赌博,虚拟货币充当赌博的“筹码”,使用后再被兑换为现金。这种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活动现在很盛行,据统计,参与人数已过百万。这种盛行必对社会风气造成很大的冲击,严重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人们的正常生活,扰

乱社会秩序。
  2.虚拟货币会干扰现行货币金融秩序、在second life的游戏世界里,花旗银行注册并成立了“第二花旗银行”,这家银行经营着网币与现实货币的兑换业务,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兑换暴雪公司发行的魔兽金币,second life自己发行的“林登币”等,“第二花旗银行”则通过这种服务收取一定的佣金。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现实货币与网币的兑换虽然没有开通直接的双向通道,但已经通过第三方间接地实现了双向兑换,与此同时,我国也出现了网币兑换银行如“云网”,代理虚拟货币的销售并收取佣金。零散的网币兑换商亦通过淘宝店铺等网站开展经营活动,网币的销售与兑换业务已成为一种新兴的职业。在这些地方人民币与网络虚拟货币可以互相兑换,且价格比官方价格低出很多。这就使得网络虚拟货币已经在事实上可兑换回人民币,如果不加以控制和管理,虚拟货币就与“代币票券”没有什么区别,只是用虚拟符号来表示票面金额而已,完全可能成为独立于人民币之外的第二货币,带来的后果将非常严重。首先,这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其次,可能影响到国家的货币政策运行,使国家利用货币政策保持币值稳定,防止通货膨胀,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的目标落空。再次,网络虚拟货币由于发行是不受限制的,极有可能扰乱经济秩序,引发金融风险,造成公众生活混乱。
  
  四、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管理
  
  (一)加强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立法
  1.加强虚拟货币发行、使用和流通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货币的法规十分缺乏,应当加强关于虚拟货币发行、使用和流通的法律法规建设。细化法规的具体条款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及早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从虚拟货币发行到汇率的制定,再到交易平台管理的全方位的政策法规。
  2.依法保护合理获取的网络虚拟货币。尽管目前立法规范网络“虚拟财产”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可行性上,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尽快制定出相应的立法,切实保护网民的虚拟财产权和相关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对于“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内业专家认为应从维护网民的合法财产权出发,建立起保护网民虚拟财产权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如对网上购物应建立“追踪机制”,完善网上追踪系统,这样出现“网络虚拟货币”等网财失窃事件后,可以及时找到相关的责任人,做到有责可查。
  
  (二)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的管理
  1.建设安全的支付渠道。建立网币与电子货币支付平台的合作关系,利用现有网上电子货币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更为安全,可以直接采用人民币小额支付,建立虚拟账户,逐渐缩小点卡支付的范围。在交易量足够大的情况下,建立安全性更高的虚拟世界专门交易平台,也将成为可供选择的渠道之一。
  2.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规定虚拟货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络虚拟产品和服务,而不允许其运用于只有人民币才能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因为允许虚拟货币购买实物时,会使人民币购买的实物总量减少,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会使商品价格上升,人民币会贬值,发生通货膨胀。
  3.寻求技术进步,加强网络安全。受信息和通信产业发展水平所限,我同目前还没有能力研发出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网络虚拟货币,如广为盛行的利用“私服外挂”大量生产非法游戏币,众多的游戏服务商对此几乎是无能为力。因此,要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检查,找出其中的漏洞并且加以修改。加强网络技术的更新改造,提高网络技术的安全性能。杜绝网币造假,保证用户的“虚拟货币”不被盗窃。
  4.加强对网币的金融监管。首先,货币当局应当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的后果予以重视,严格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资格,就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以及与人民币兑换等方面的问题做出具体规定,引导其正常发展。其次,切断虚拟货币兑换人民币的功能,建立法律法规来杜绝职业炒家的倒买倒卖行为,尤其要制止那些专门从事虚拟货币兑换的网站的兑换行为。再次,对虚拟货币跨网络发行运营商的行为要实施严格监管,如果确需跨发行商使用,双方需签订有关协议,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方可。
  5.依法打击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的违法行为。对涉及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应该有合理的规范和管理,正如对手机号码和储蓄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一样,对于网络游戏的用户信息,特别是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者,在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也应当有必要的实名登记,南此来减少在涉及网络虚拟货币的犯罪中根本无法审查的可能性。尽管目前对网络实名制的推行还存在用户信息容易泄露等问题,但至少可以对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进行重点关注,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借此途径转移非法所得。对利用网络虚拟货币进行赌博的行为应该严厉禁止,严禁网络赌博游戏的上市发行,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商和网民的教育
  应加强对网络商家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在追求利润的同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控虚拟货币的发行与管理。同时加强对网民用户的公民道德教育,使其文明上网消费。引导网民理性面对虚拟财产,不要过分追逐,免得既浪费时间,又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树立网络安全意识,及时更新系统补丁,安装必要的杀毒软件和程序,不轻易透露个人的账号或密码,保护自己的私有网络虚拟财产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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