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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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朱维巍
摘要: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与此同时,其风险也成为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经营空间、拓展市场份额所面临的主要障碍。通过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因素分析,寻找有效的防范措施,推动其更好地发展。
关键词:个人消费信贷 风险因素分析 防范对策
有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到2.2万亿元,比1997年增长128倍。与此同时,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也随之突显出来。剖析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对其有效规避风险具有理论和实践的指导意义。
一、风险主要表现形式
(一)信用风险
传统的信用风险被理解为违约风险,即借款人因为外在或自身的种种原因无力履约的风险。现代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则主要表现在借款人对借款行为不负责任,没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责任心,或者有意隐瞒真实目的、骗取贷款的欺诈行为。据统计,我国商业银行每年因客户的失信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千亿。
(二)经营风险
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市场风险,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等,或者采取不当的经营策略而引发的可能威胁商业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潜在风险等,都可以归并为经营风险。相对于信用风险,经营风险既包含内部的因素,也包括外部的因素。
(三)管理风险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信息系统滞后,管理人员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管理的能力,无视信贷资产风险,违规操作,盲目发放贷款,由此造成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损失的风险。
(四)政策与法律风险
政府的金融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出台,引起市场波动,给商业银行带来风险:商业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或各类交易违反了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原则,或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做依托所引发的风险。
二、产生风险的因素分析
(一)信用风险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并没有与之相配套的社会诚信制度和丰日关的法律法规做保障,使得很长一段时间在经济活动中诚信守则的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和奖励,而违约失信的行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戒和损失。社会失信现象的泛滥直接导致人们信用观念淡薄,从根本上缺乏按时履约的信用道德和信用责任感。
月前我国各商业银行之间缺乏整体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制约借款人的联动机制,致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对借款人违约还款的处理一般仅停留在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层而,没有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做进一步的信息反馈和记录,或采取强有力的惩罚措施,其结果是淡化了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助长其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对今后的生活不会造成负面影响。
当前,虽然我国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个人征信系统,但还处于运行初期,征信渠道过窄,征信内容不全面,只有贷款信息和信用卡信息,征信的手段单一,征信资料收集速度缓慢等,以至于商业银行难以对借款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贷款的额度、还款的能力以及以往还款的情况做出比较正确、动态的把握和判断,造成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不对称往往体现在借款人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在还款受阻的情况下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增大蓄意逃避还款的风险成分。
(二)经营风险的因素分析
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商业活动都处于市场的调控之中,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资金需求随着市场价值规律的波动而波动。如遇到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时,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会缩水,不能满足贷款时的原有需求,同时,通货膨胀所引起的利率上升,也会增加借款人的还款负担。
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借款人比较分散,并且数量大、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原则上针对不同的借款人,商业银行应选择不同的经营策略以实现贷款收益的最大化。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实现市场化,商业银行还无法通过灵活的、有针对性的贷款利率来满足不同风险状况借款人的需求,实现差异化的个性服务,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对高风险客户的贷款风险的贴水。
(三)管理风险的因素分析
虽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品种比较多,但真正大力开办的业务不外乎集中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等几个品种上,并且对各种个人贷款业务的采信、发放,以及贷后回收的整个管理程序都是比较单一和程序化的过程,缺乏贷款管理上的针对性。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商业银行整个的贷款体系比较制度化,依然受传统对公贷款的影响,没有形成完善的个性化的管理制度。
从风险控制目标上看,管理人员通常过分强调资金运营的效益性,缺乏对经营安全和风险防范的认识;从贷前资信评估上看,往往依靠定性的、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因素而不是定量的、科学的评估体系来确定信贷授信额度,对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缺乏正确的评估,对衍生工具、中间业务更是缺乏监控,历史数据多。趋势分析少;从贷后跟踪管理来看,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不明、资源共享不足而导致贷款预警机制失灵的现象比比皆是。
许多商业银行盲目根据上级行下的贷款指标分派贷款任务。一方而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要求个人消费信贷管理人员加大发放贷款的额度;另一方面没有摆正信贷资产质量、业务发展、经营效益三者的关系,强调片面化的风险控制目标。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以制约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造成信贷人员借贷,办理贷款瞻前顾后,约束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政策与法律风险的因素分析
我国目前有《担保法》《票据法》和《贷款通则》等涉及贷款业务的相关法律,但主要是针对企业贷款制定的,还没有针对个人消费信贷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在个人贷款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有效落实,一旦遇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在回收过程中发生抵押物的处理、质押物的变现等法律纠纷时,缺乏实质性的法律保障,银行往往会处于事实上的尴尬境地,没有统一的强制性标准对违约现象进行处罚。
贷款抵押物的处置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中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给予政策上或执法过程中有力的支持。事实证明,如何从借款人手中取得抵押物的控制权、抵押物变现前如何管理、价格如何规定等等,单纯依靠银行来实施这项工作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许多相关政府部门的介入,更需要出台一些制度来强制部门之间的合作。
三、防范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法律法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保障
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不断开拓,原有的法律、法规亟待修订与完善,要出台针对个人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既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维护商业银行的正
常运转。目前《消费信贷法》已在酝酿之中,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建设正在积极的推进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做了法律上的规定,为金融机构维护合法债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进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法律、道德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强化公民的信用意识。各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同时,要大力向社会宣传银行对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以及违约现象对个人和家庭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增强借款人的还款意识和社会信用意识。
(二)完善个人费信评估机构――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根本
针对我国个人资信系统尚未完善,个人信用资料采集、调查的薄弱,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联合政法部门、劳动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进一步完善个人收入、信用、贷款、消费等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建立信息收集与信用评估机制,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地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商业银行提供消费者第一手的资信情况。各商业银行在协助人民银行加大客户资信信息采集工作的同时,也要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与联系,建立网络管理体制,互通有无,分享资源,避免对同一借款人信用的重复调查,防止同―借款人超越偿还能力进行多头借款,做到采集与事实相统一、历史与现状相贯穿,收集的资信及时准确,评估科学严谨,从源头上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控制。
(三)严格管理制度――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必然
商业银行要想很好地规避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不仅要完善外部的保障体系,还要加强内部的管理与监督,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层层严格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在贷款发放以后,要定期跟踪客户,做好客户资信变化及贷款使用情况的记录。针对不同的个人消费信贷品种,可灵活调整信贷管理方式。比如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因为汽车属于动产,加上开车人的技术水平等因素的作用,其担保方式必须要有别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担保。只有从管理上有针对性地采用相适应的制度和措施,才会透过市场变化,及时地掌握借款人的实际偿还能力,有效防范潜在的风险。
(四)培育行业文化――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特色
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商业银行员工的法制意识、职业道德也亟待提高和改善。实践证明,单纯依靠规章制度约束的企业文化已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的问题,需要培育一种严谨、求真、务实、高效的全新行业文化。在全新的现代文化理念的指引下,银行从业人员不断强化自身的职业责任感和归属感,加强业务学习,提升职业素质,增强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洞悉各种变换的信息和因素。塑造内心公平的信念,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结合,做好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预防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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