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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发展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小额信贷发展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罗 佳

  一、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历程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先将孟加拉“乡村银行(GB)”小额信贷模式引入了中国。小额信贷发展至今主要经历了从外授试点、政府推行到正规金融机构进人几个阶段。在小额信贷发展初期,主要是以探索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实验项目。1997年以后,小额信贷进入了政府推行的时期,政府从资金、人力和组织方面积极推动,并借助小额信贷来实现扶贫攻坚的目标。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推动了农信社开办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从此,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开始全面介入小额信贷业务。目前,我国小额信贷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专业小额信贷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等。
  近年来,小额信贷越来越受到中央的重视,在2007年举行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了要“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一时间,小额信贷尤其是农村小额信贷问题再度引起关注。纵观小额信贷十几年的发展,其在扶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就业等问题上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多年来并未取得什么实质性的进展,随着小额信贷机构业务的不断扩展,一些深层的体制缺陷开始体现出来,一度使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前景令人担忧。基于此,我们有必要研究在小额信贷的发展中存在着哪些问题,我们应如何进一步发展小额信贷。
  
  二、小额信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过度干预
  在我国,小额信贷早期仅仅被作为一种扶贫的手段,开展小额信贷首先考虑的是实现政策性目标,而不是实现赢利性目标。农信社承担着涉农资金政策性投入任务,在发放小额信贷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执行较低的利率,另一方面却要承担资金成本、业务成本以及潜在的经济损失。要想实现小额信贷的财务自立是非常艰难的,从而为农村信用社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背上沉重的包袱。
  事实上,大多数小额信贷机构并不是真正独立于地方政府的,而是实质上从属于或受制于地方政府,这些机构的管理人员大多也是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委派的。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导致小额信贷机构无法实现商业化运作,经营效率低下。如政府和农业银行共同参与的正规金融小额信贷就存在政策属性和商业经营的体制性矛盾,责、权、利关系模糊,经营成本高,贷款回收率低。
  
  (二)缺乏充足且稳定的资金来源
  这一点主要存在于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和小额信贷试点公司,这类机构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筹资,只能运用“来自几个有限股东的自有资金和来自一个机构的批发性融资开展相关业务”,以防范金融风险,这也就是目前所说的“只贷不存”的限制。之所以有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小额信贷机构尚处于试点阶段,其在人力资源积累、产品开发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均相对不足,加上对于小额信贷目前仍然没有相关的监管和法律政策的出台,如果允许吸收存款,存款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一旦出现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很可能引发挤提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就农信社而言,目前农村资金多向分流严重,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不仅承担发放小额农贷的任务,更是肩负着投放整个农业贷款的重担,但吸存能力受阻,资金来源也明显不足。
  
  (三)利率的制定陷入两难困境
  利率说到底就是资本价格,而资本价格本质上是由资本市场供求平衡决定的。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二元经济,金融机构的贷款倾向于现代工业、城市和发达地区,而农村资金的供给远远不能满足和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导致了农村金融贷款利率一般较高。而小额信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又比农信社要高,这是因为,农信社是通过吸收利率较低的存款、发放利率较高的贷款来维持运营的,而小额信贷公司要用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另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业务成本很高,为覆盖各种成本只能实行较高的利率,而过高的贷款利率往往使得许多渴望获得小额信贷的农民望而却步,小额信贷帮助贫困人群摆脱贫困的初衷无法兑现。
  但是,又不能把利率定的太低,过低的利率无法足以覆盖业务成本和融资成本,无法实现赢利性原则,很难长期经营下去;而且过低的利率容易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国内外大量的经验己经证明,有补贴的优惠贷款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许多人存在“不要白不要”“白拣便宜”“捞一把”“搭便车”等思想,最终的结果是完全剥夺穷人获得信贷支持的机会。
  
  (四)风险防范能力亟需加强
  小额信贷的服务对象是贫困、低收入农户和一些中小企业,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本身就存在风险。农业以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为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必然的经济现象。小生产的盲目性很容易使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趋同,加上农村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生产技术水平落后,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较高,农业生产经营时常出现相对大的市场风险。农业还要受到自然灾害因素的影响,而贫困农户本身缺乏足够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没有财产和经济实力做后盾。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无力按时归还贷款。
  此外,小额信贷还存在道德风险,由于小额信贷是无需抵押担保的,当前一些农户信用意识淡薄,赖债、逃债思想较为严重,如果有个别借贷不还的示范效应发生,则很容易造成拖欠行为的大面积蔓延。加上农村执法难度较大,而且小额农贷分散,其执行成本高,因此难以对借款户的不良信用行为给予有效的法律约束。
  
  (五)缺乏良好的政策环境
  首先,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仍不明确。目前仍然没有一整套法律框架来确立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专门针对小额信贷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而相应的财政、税收、资金支持等配套扶持政策还比较少,无法给予小额信贷发展有力的支持。
  此外,对小额信贷的外部监管仍处于真空状态。到底小额信贷要由银监会还是由央行进行监管,各有关部门在监管时如何进行分工、协调等问题在政策上还很模糊。
  
  三、发展小额信贷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化市场化运作
  坚持以市场为基础,减少政府干预,区分政府扶贫与小额信贷的功能,将小额信贷从单一的扶贫中解放出来。一方面把小额信贷机构发展逐渐建立在市场化基础上,按照现代金融机构的原则进行经营,创建可持续资金运营的基础模式;另一方面弱化地方政府对小额信贷机构的过分干预,避免其成为新的金融体系不良贷款的来源。中国地域广阔,而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宗教文化等千差万别,照搬一种小额信贷模式

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的个性化需求。因此,要从本地市场出发。因地制宜地建立适合当地的区域性小额信贷组织。
  
  (二)寻求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信社支农再贷款的投放力度,以有效调节农村资金供求紧张状况。在个别地区,央行可以允许一定范围内农信社自主上浮存款利率,以缓解资金问题。此外,农信社还可以通过发展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疏通横向资金融通渠道。农业投资和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要解决农信社的资金余缺问题,单靠短期拆借是难以解决的,这就需要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借贷,建立区域性资金融通网络,从而实现资金的最优配置。
  
  (三)开放小额信贷利率,实现利率市场化
  地方政府不再强制性规定具体利率,在不超过基准利率四倍这一前提下,放开利率水平,根据当地资金需求情况,自主制定利率水平,比如可以采取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方式来确立交易利率。当然,利息收入必须能覆盖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也就是要实现赢利性。
  创新信贷产品,对不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例如,对于生产性贷款和非生产性贷款就可以实行不同的利率,即对于生产性贷款实行较为优惠的利率以鼓励贫困农民通过农业生产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四)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机制
  通过建立农户经济档案,对农户的家庭住址、人口、田亩、经济收入情况等详细记载并经常更新,这样,在发放贷款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违约风险。另外,可以对历史借款编制还贷记录,根据记录重新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从而决定其信用贷款限额等级和利率优惠政策,对于那些历史记录不好的农户取消资格或加以限制,而对于信用良好的可以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和优先贷款。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的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弥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形成的小额信贷损失。为了分散和规避风险,可以在农村推行农业意外保险制度,扩大承担风险的主体,提高贷款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使农业风险由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同时做好信用社资本金的补充,完善中、坏账准备金制度。
  
  (五)加快小额信贷款管框架的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不同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应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这里主要是要区分审慎性监管原则和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一般来说,对于那些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如农村信用社,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适用“低门槛、严监管”的审慎性原则,将其纳入银行监管框架中。对一些硬性指标,如最低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存款准备金率、风险集中度等要严格规定。而对于那些“只贷不存”的专业小额信贷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则适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为小额信贷机构设计行为准则,包括对小额信贷的信贷业务准入、客户保护、利率政策、法律规范等问题进行监管。
  政府在设计监管框架时必须考虑到小额信贷机构所付出的成本,如各种信息披露文件的整理和报送的成本;其次还要考虑到监管者的监管成本,即监管者对大量的小额信贷组织必须付出很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监管框架的设计过于繁琐,既超过了被监管者的承受能力,也超过监管者的监管能力,最终将形同虚设乃至归于失败。
  尽快出台针对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给予现有的小额信贷机构合法地位,并为其提供一系列配套的优惠政策,如免除小额信贷业务的营业税,降低所得税,发放低利率的政府再贷款等。
  
  (六)抓住机遇,小额信贷向正规划方向发展
  以往的小额信贷采用的方式多为项目运行,因此不仅作用的范围很有限,而且很难实现可持续性,根据国外小额信贷的实践可以看出,小额信贷将来的发展方向是逐渐向正规化过渡,小额信贷的正规化主要可通过两个途径实现:一是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NGOS(非政府组织)转变为正规金融机制;二是现有的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小额信贷领域。
  2006年年底,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这对于大力培育新型小额信贷组织,尤其是正规化小额信贷组织具有积极意义。该意见为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早日实现合法化提供了契机,这类小额信贷机构在放宽市场准人的机遇下,有望通过努力取得金融牌照,进入正规金融,有了合法地位后就能吸收存款,就有了筹集资金的渠道。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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