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制度视角的我国农业产业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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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元海
发展农业产业组织不仅能提高农业产业的竞争力和改善农民的处境,而且能推动农村的发展。因此各种类型农业组织已经成为研究的热点。学者杨欢进和杨洪进(1998)、周立群和曹利群(2001)、罗必良(2002)等运用制度分析方法研究农业经济或产业组织多局限于从交易费用、契约等角度在微观层面研究农业产业组织,本文拟从制度环境的角度初步研究农业产业组织问题。
一、农业产业组织的制度特征
(一)农业产业组织的内涵
农业产业组织有几个方面的含义:农业产业组织是农业市场的组织,通过对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广开农产品流通渠道,使农民能从农产品市场取得稳定的、可观的收入;其次,农业产业组织是农业市场上经济主体的不同的内部运作机制以及它们之间的竞争垄断关系;最后,农业产业组织可以理解为一个过程,即依据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对市场需求的科学分析与预测,协调生产同一农产品的农户、农业企业的市场关系,或者协调与某一农产品的生产、销售有关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使以该生产为标准的产业能稳定地产出可观的利润,并且使利润在各个环节能得到合理分配。与农业组织、农民经济组织等不同。
(二)我国农业产业组织的演变及其结构特征
新中国初期,个体农户是农业产业的最基本组织形式,其产权明晰、生产决策权明确,组织内部的交易费用低、激励充分,但仅仅只是农业产业生产组织。后来,农业产业生产组织由农户组织逐步过渡到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组织,合作社是契约型的集体经济,契约对农户有很强的约束力,在这种组织形式中合作社拥有生产决策权、分配权,组织内部的监督成本高、激励不充分,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提高,也不是产业化层面上的组织,仍然只是农业产业生产组织。1958年后,农业产业生产组织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但这种产业组织是政社合一的组织,基本上替代了市场,组织内部和组织之间几乎没有市场交易,家庭基本失去经济功能,其生活功能也处于极低的水平,除维持基本生存的生活物质外,私人产权基本上被剥夺,甚至劳动权也被剥夺,剩余索取权高度集中于集体和国家;这种产权制度下不能创造有效率的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平均分配的制度也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资源配置,取消和限制了家庭副业,组织运行的内部交易成本极高。人民公社不是产业化层面上的组织,仍然是农业产业生产组织。1978年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成为最主要的农业产业组织,又是经济活动的剩余索取者之一,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产业活动中的激励和监督问题,组织内部交易费用低;但土地产权规定不是十分清晰;农业生产面临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市场的交易成本很高。除了农场外,农业产业化还没有起步,组织化程度也很低。
上世纪80年代后期在山东寿光出现了以市场带农户为特色的产加销一体化的农产品经营方式以来,农业产业组织出现了多元化,农业产业化开始进入起步阶段。这种组织从本质上就是一种合约安排和对市场的替代,不仅降低了农户的市场风险,减少不确定性,也产生了规模经济,节约了市场交易成本,但组织内部的交易费用上升,两种产业组织规模扩大的边界是组织内部交易费用等于农户的市场交易费用。专业协会或合作社股份或合作制+农户型产业组织是横向一体化组织,其资本结构由农户的土地资本或加上资本金或加上农业生产实物资本构成;企业+农户型是纵向一体化组织,资本结构由农户土地资本和企业的生产资本构成;二者可以帮助农户解决产品的销售、农业技术和规模经济难题。但是单一农户组织数量仍然占绝大多数,加入横向一体化合作社组织和纵向一体化企业组织农户的比重很低,因此我国现阶段农业产业程度和组织化程度都不高。
二、农业产业组织演进的制度原因分析
学者大多将交易费用的节约和契约的替代归结为农业产业组织变迁动力,但制度环境也是农业产业组织变迁的重要原因。
(一)农业土地制度的影响
农民土地所有权从形式上是农民土地私有产权,但国家利用税收、粮棉指标、禁止租佃等手段限制了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是后来土地集体所有的最深层原因。土地公有制导致的农业低效率危及了农民的生存和国家工业化,诱发了农业生产组织“回归”到农户,即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拥有了土地经营权并扩大了剩余索取权。这种产权制度不仅解决了农民的生存问题,同时诱发了农户进行农业产业组织制度创新,如从专业户、专业村、专业乡发展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批发市场。但土地经营期限、土地的处置权特别是流转权限制了新型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农民的税费模糊了土地的收益权,严重影响了农户对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二)其他农业制度的影响
1.对农产品流通制度的影响。政府规定农业生产指标,并对粮棉订购定销,诱使农户进行联合生产以形成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这种制度剥夺了农业生产者对农产品生产的选择权和交易权,限制或延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户对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当农产品流通的管制不断松动时,农户为提高收益导致专业户、专业村的出现,并不断进行产业组织创新以追求规模效应,特别是农产品市场接近于完全竞争状态时,分散的农户无力承担市场风险,为农户提供农产品供求信息的专业组织、专业市场和中介组织以及消除农户市场风险的公司+基地+农户型产业组织应运而生。
2.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为农业建立了一系列专业服务机构和部门,如供销社、农机站、排灌站、种子站、农技推广站等,这些属于农业技术服务制度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制度,解决了计划经济时期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和生产资料配置。但这些制度的改革一直滞后于产业组织的创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这些制度,延续了计划经济时期经营特征,形成农业技术和农资的供给垄断,因单个农户需求而获得的零售价加上讨价还价成本等明显地提高了农户农业经营成本,可能诱导农户自行联合或与企业联合,以获得农业技术、大型农具利用的规模效应和以批发价获得农药、化肥等,降低农业经营成本。
3.工业化战略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后选择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作为工业化的开始,工业化所需要的资本及其积累来源惟一现实可行的就是农业剩余。农业剩余是农民进行农业技术改造、产业化组织创新的必要条件,国家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剥夺了农业剩余为工业化积累资本,农民就没有进行产业化组织创新的内在动力。当农业剩余可以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积累资本的时候,从两个方面影响农民对农业产业组织的创新,一是尝试通过农业产业组织创新创造更多的农业剩余,二是农民拥有剩余越多,积累越多,承担农业产业组织创新风险的能力越强,因此工农业剪刀差缩小会推动农业产业组织创新,提高农业产业化程度的新农业产业组织相继出现上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中后期,在时间序列上与农民农业剩余扩大是相关联的。
4.二元体制的影响。⑴户籍制度的影响。户籍制度严格限制了农民流动,增加了农业产业就业的压力,农业人口的失业从人民公社组织的隐蔽形式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显形化,农业就业的压力可能转化为农业产业组织产生和发展的原动力。但农业剩余劳动力不能转移则直接影响了土地集中经营,严重制约了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⑵社会保障制度差异的影响。农民的生、老、病、死主要依靠家庭,而维系大多数家庭经济命脉的就是土地,即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越大,农民对农业产业组织创新的动力越小,因为产业化程度越高和组织化程度越高的农业产业组织,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越模糊,土地的流转权越会受到限制;没有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严重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发展。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金融支持制度差异的影响。国家一直将建设重点放在城市和工业上,财政转移支付和金融支持的重点主要是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工业设备引进、更新及技术改造等,农村和农业获得的国家财政转移支付、银行贷款非常有限,农业产业化组织发展初期仅依靠农业和农户自身是不能解决资本的缺口,而且纯市场化运作也不能有效地解决,因此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金融支持的二元结构严重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滞后制约了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⑷人力资本支持制度差异的影响。我国对人力资源开发和素质提升的重点在城市,而非农村,加上城乡差别,造成农村和农业生产需要的人力资本缺乏;特别是农业产业组织向高级化方向发展更需要的企业家资源极度匮乏,上述两个原因严重制约了中介组织或合作社+农户和企业+农户所需要的企业家的成长,从而构成了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瓶颈。
5.非正式制度的影响。⑴首先是血缘、姻缘和地缘能降低农业产业组织形成时期的成本,但限制了农业产业组织的规模,制约了农业产业组织向高级化方向发展。⑵公司+农户契约型农业产业化组织因农民不重信用的习惯和短视行为而显得脆弱,如我国农户和期货商之间农产品期货交易也常常因为信用问题面临困境。⑶传统文化中的乡土情结影响着农民对土地的保留权,即使是在经济上完全摆脱对土地的依赖,但仍旧保留着对土地的权利,这影响了土地的集中经营,换句话说,影响了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
三、现阶段的主要制度缺陷对农业产业组织的影响及其展望
(一)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的主要制度障碍
1.农业土地的产权关系不清。土地的集体产权在本质上是不清晰的。法律规定农民对土地拥有支配权、处置权,但现实中土地的集体所有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对土地拥有支配权、处置权,如征地完全取决于政府或集体行为,而不是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此时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处置权完全被剥夺,这容易造成农民对土地的短期行为,不利于农户加盟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因为这类产业组织需要农户对土地或组织进行长期投资。相关法律和土地交易市场的缺失,农业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集中速度缓慢,使农业产业组织发展缓慢。
2.金融支持制度缺失。大多数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农业产业组织如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协会、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目前最大的困难是资金不足,而且贷款难、担保难、抵押难,要发展农业产业组织,就必须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加大对农业产业组织的金融支持。
3.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制度不完善。财政支农资金、农业贷款等常常流入到非农领域;农产品保护价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粮食交易的非市场化政策规定使农民卖粮难问题仍然常常发生。因此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制度不完善,加大了农业经营活动的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影响了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
4.对农业产业组织的制度支持尚停留在政策层面,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各地政府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促进了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但政策的稳定性和约束力远不如法律法规,而关于农业产业组织的法律、法规仍然缺失,这不仅严重制约了农业产业组织的进一步发展,而且事关农业产业组织的合法性。农业产业组织的法律、法规缺失是我国目前农业产业组织发展最为关键的制度瓶颈之一。
(二)展望
目前我国正启动户籍、农业税费、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农村基本建设等许多方面的改革,而且农产品市场化进程正在加速、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正在不断完善,这些制度的变革或进一步完善对农村、农业、农民会产生巨大影响。户籍改革扩大了农民就业渠道,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土地集中经营;农业税费改革扩大了农业经营的剩余索取权,提高了农民农业经营的预期收益,调动了农民技术创新、产业组织创新的积极性;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助于消除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有利于土地的集中经营;国家宣布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超过城市,有利于缓解农村发展瓶颈,降低农业经营的成本;而且这些制度的变革不仅消除工农业剪刀差,而且将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这些方面可以诱使农业产业组织发展,同时农户因为农产品市场化增加市场风险而需要农业产业组织、同时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可以降低农业产业组织运营风险,从而能直接推动农业产业组织的发展。因此,随着上述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可以预期农业产业组织发展将进入一个高潮。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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