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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小额信贷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董鹏 王翠叶

  我国低收入人口有强烈的贷款需求。一般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以至于这些地方由金融部门提供的金融资源严重不足,使得大多数农户在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要外来资金时借贷无门。在贫困的、经济落后的农村,一些困难农户家庭所取得的年收入,有时连满足最起码的温饱都很困难,遇到生病住院、婚丧嫁娶、子女上学等特殊情况,就更难以应付,于是就产生了向银行借贷的需要。可见,落后的经济水平,是致使农村产生小额信贷金融服务需求的基本条件。
  
  一、农村小额信贷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信贷机构“只贷不存”,不允许其吸收存款,只能运用来自有限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超过50名,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超过200名)的自由资金、捐赠资金或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开展相关业务。2006年,农村金融改革纵深发展的标志是决定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条件,允许各种社会资本参与到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的试点。2008年,人民银行与银监会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使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得以在全国推广。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2614家。贷款余额1975亿元。
  
  二、目前农村小额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来源单一。《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小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缴纳的基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是,这一规定意味着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在资金来源有限的情况下,只有回收了前期的贷款之后才能发放新的贷款。当公司流动资金全部贷出且其他资金尚未回笼时,随时面临的流动性压力使其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竞争力,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扩张和竞争,使得如何发展并维系业务的持续稳定成为最大的挑战和持续经营的贷款资金来源风险。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说,从商业银行融资的成本较高,又面临着地下钱庄更具灵活性的竞争,其前景不容乐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缺乏稳定的后续资金来源是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农业生产的季节性使农户贷款具有季节性,春耕、春播、购买化肥等需要贷款的时间相对集中,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单一使可供集中贷款的资金有限,这必将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利润。其他国家的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例外。有关资料显示,国际上能持续盈利或自负盈亏的小额贷款公司也不多,存在并持续发展的形势严峻。
  (二)小额信贷溶入市场经济的程度不深。国外的小额信贷完全依靠市场来建立和发展,而我国的小额信贷则很少采用市场法则。这种状况虽然有客观因素的制约,如贫困地区市场化程度低等,但也有我们思路和操作上的不足。市场是小额信贷存在和发展的源泉,也是贫困人口脱贫的契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上仍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程度上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在贷款对象上还没有按照国际小额信贷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群的模式运营。现有的运营模式有可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逐渐走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模式上,没有真正发挥扶贫和支持三农的功能,这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相背离。从财务可持续性方面来看,大多数项目处于需要外来资金注入或需要部分补贴的阶段。又由于没能组织自愿存款,因而缺少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三)监管不到位,法制不健全。从目前情况来看,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过多,有金融办,有发改委、有工商局,有财政局,有公安局,有的地方政府还将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纳为监管主体。就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来说,由金融办、工商局、发改委、南京市银监局共同监管,由于江苏小额贷款发展最早较快,很多地方都参照江苏省的做法。如此一来,多部门的分头监管,不仅使机构间在监管的共发地带相互扯皮,而且会导致监管工作难以专业化与精细化,不但困扰监管对象的运作,而且无法及时发现监管对象的风险所在。
  (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回笼问题带来的经营风险难以控制。首先,农村小额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村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农业产业受政治,供求关系及价格、品种及质量、气候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较明显。加上农村小额信贷一般没有抵押,农业信贷担保和保险业务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小额信贷主要面对的是穷人和微型企业。他们几乎没有什么可抵押的财产,也很难找到担保人,无法达到传统的抵押或保证担保要求。其次,放贷机构缺乏风险内控机制,贷前、贷中、贷后的相应工作没有完全分离,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第三,农户资信度评定缺乏统一标准。农户贷款的授信额度也存在较大随意性,没有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由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农户,因而,对农户调查建档困难,有的虽已建立,但档案内容记载不全,不能起到预警和监测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从建立客户档案到信用户评定以及每笔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大多采用手工操作,工作效率明显偏低。信息不通畅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了解贷款对象及项目的有关情况,使其资金低效利用,甚至贷给无个人信用或无还款能力的农户后形成拖欠款或坏账。由于我国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税务部门也没有实行严格的个人资产负债及收入支出等财务申报制度及担保人信息缺失,造成个人的负债情况不好把握。因此风险控制机制的建设对小额信贷尤为重要。虽然小额信贷建立了相互联保的金融联结模式(联保组织所有成员的共同信誉和财产作担保)来控制风险,但我国对小额信贷的风险评估、预警及防范尚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尤其是在个人和中小企业型企业征信系统还没有真正构建的情况下,很难控制信用风险。第四,由于认识上的误区,部分农户认为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对农民的一种扶助行为,在这样的公司借钱,可能先不用考虑归还,从而引发资金的道德风险。
  (五)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所需人才匮乏引起的风险。由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服务对象集中在偏远的农村地区,而且资本也没有正规的金融机构雄厚,付给职员的薪酬也不会高,没有实力吸引高学历的懂财务、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专职从事小额贷款工作。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将影响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有效开展,降低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的能力,影响我国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壮大。从人员的可持续性方面来看,小额信贷的从业者主要是一批关心、热心扶贫事业的人,虽然他们有很高的热情,但却缺少小额信贷的金融、会计知识。要想使小额信贷发展成具有持续金融创新功能和自我生存能力的金融机构,光靠目前这些从业人员是不够的。
  (六)缺乏金融创新机制。虽然我国引入小额信贷(1993年,社科院农发所就引入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但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到目前为止仍处于摸索发展阶段,因此小额信贷的业务比较单一。我国小额信贷主要以单一的小额贷款为其资产业务,没有负债业务,谈不上中间业务的创新。小额贷款也仅仅简单地从额度、期限、风险程度等方面分类经营管理,并未以客户为中心,从市场定位、市场细分、产品设计、定价、营销等全方位开展经营管理。这与庞大的小额信贷市场需求以及其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性、复杂性极为不适应。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新的扶贫思路和扶贫方式,其有效性已经得到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的检验,在我国试点工作中也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寻找一条使小额信贷更切合我国实际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只有切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小额信贷才能成功,也只有做到了可持续发展小额信贷才能持久生存。

  
  三、对农村小额贷款的建议
  
  我国目前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都尚未实现可持续发展,而从扶贫的角度来看,贫困群体经济收入的稳定增长及素质的提高是一个需要长期培育的过程,需要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小额信贷机构。因而在当前这种状况下,如何实现小额信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寻求多元的融资渠道。第一,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的一些成功的“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机构,由其他银行提供转贷资金。如在山西的试点地区,国家开发银行向平遥县政府贷款,再由后者转贷给小额贷款公司,以此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资金问题。第二,为了防止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吸收客户存款所发生的风险,可以借鉴股票的第三方托管业务,采用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的银行托管模式,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与银行托管系统联网,客户虽然可以直接在小额贷款公司存款,但资金实际上由商业银行托管。小额贷款公司为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实际上只提供一个记账会计功能,而银行的存折账户为客户的存取款和还款提供出纳功能,客户存取交易的清算记录,在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通过联网电脑系统映射,每日实时反馈并由系统自动核对和完成。采用银行托管方式的优点是可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操作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在网络非常普及的背景下,这种存款方式并不会给储户增加任何不便,存款过程完全可以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实行。第三,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根据央行和银监会的文件精神,村镇银行是一种全新的面向“三农”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可存可贷,相比一般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的门槛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一旦转成村镇银行,公司目前发展的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政府培植扶持,助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一是要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帮助其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小额信贷是一项新的金融服务,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来培育,给予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的金融机构地位,使其可以在吸收存款方面合法化,能够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成为产权明晰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控风险、自求发展的市场主体。在小额信贷公司内部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二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要实行特殊的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在不能确定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合法身份的情况下,政府应从财政、税收、工商管理等方面给予试点公司优惠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税收减免、返还、财政贴息等,以增强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中小企业、服务“三农”经济的信心和责任;三是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形象宣传,提高其社会知名度,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识了解小额贷款公司,主动寻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自身要强化市场调查,挖掘和开拓农村潜力信贷市场,突出支农重点,加强支农投入。不断加强农村信贷产品创新,不断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建设,确保安全高效的运营。同时还要加强市场营销力度,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四是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力度和审批程序,正确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
  (三)加强风险管理控制。要实现可持续经营,首要问题是控制贷款风险,尽量降低呆坏账比率。第一,在内控制度方面,要形成严格的业务流程,岗位之间能够相互制约,尽量避免操作风险。第二,在贷款管理方面,必须严格要求贷前、贷中、贷后的各个环节,贷前调查要重点审查借款人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和信用状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确认贷或不贷,如果决定发放贷款,必须根据借款人将来形成的现金流量进一步确认贷款限额,并办理相关手续;贷后管理中应采取各种方式与借款人保持经常的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确保资金安全运作。第三,建立严格的信用评级制度,实行差别放贷。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要结合实际,制订出相对统一、便于操作的农户信用等级标准,并有效实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小额信贷客户在资金需求、信用等级等方面仍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差异性。因此小额信贷应当形成一个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以合理的利率结构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和贷款需求加以灵活运用。
  (四)建立重大农业风险信贷补偿机制。由于农业产业受重大自然灾害及许多其他系统性事件影响巨大,农村信贷保险的发展完善仅靠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是远远不够的。如果没有形成一种依靠全社会资源和力量发展的信贷风险分担和保障机制,政府必将承受巨大的补贴负担,这种保障体制本身的可持续性是值得怀疑的。另外,强有力的农业风险保障体制的缺失也是导致农村信贷担保和保险业务产品缺乏创新动力、农村小额信贷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业务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为了有效规避和分散风险。应该考虑建立强有力的重大农业风险信贷补偿机制,扩大农业风险承担的主体,提高农村信贷系统的抗风险能力。
  (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业归属,加强监管力度。首先,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对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提高其违规操作的成本,将操作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其次,银监部门应负责指导、协助各省市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负责监测小额贷款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关联情况,查处双方合作时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因地制宜地采用不同的信贷模式,进行信贷产品创新。在小额信贷模式上,在实际中要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生产特点、地理环境以及社会资本状况,采用不同的信贷模式,并不存在一个固定的模式适用于所有情况,这就需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客户组织、信贷技术,进行产品创新。任何模式的引入和运用,都要与当地当时的实际相结合并做出适当的调整。对非金融小额信贷机构,要根据中国特有的国情,创造适合中国特殊环境下的信贷模式,不能一味地照搬“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模式中贷款还款方式,对小组联保方式可以根据地区的特点加以变通,按农户的实际要求和当地的信贷市场状况设计灵活的信贷产品,以满足不同农户多样化的信贷需求。另外,基于自身特色和优势,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其产品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产品创新,如联保贷款、收益抵押贷款以及不同期限、不同付息方式的信贷产品;另一方面,要逐步探索开展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产品与服务,为广大农户提供更广泛、更便利、更优质的金融服务,满足“三农”发展多样化的资金需求,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小额信贷是为低收入人口和微型企业创业者提供的金融服务,它既是一种有效的扶贫方式,又是一种金融创新。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联合国将2005年确定为“国际小额信贷年”,其目的是:通过推动小额信贷的发展,促进公众对作为均衡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小额信贷的认识和理解,促进能为所有人提供服务的金融部门的发展;为贫困和低收入人口提供可持续的金融服务;通过鼓励创新与合作,建立成功的小额信贷并扩大规模。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实现需要有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作保障,灵活的利率政策为基础,以及必需的资金和相关政策的支持。一般说来,应在小额信贷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小额信贷的经营效率,降低政府对小额信贷的参与度,给予小额贷款组织更多的独立性,促进小额信贷按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真正建立起产权清晰、财务健康、监管到位、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为农村社区服务的地方性金融企业;继续完善和发展农村政策性金融服务,形成农村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共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格局;发展农业保险、大宗农产品期货等,分散农村信贷风险;同时要积极探索包括小额信贷组织在内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开发新的农村金融产品。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现状看来,它确实为我国的“三农”经济发展起着推动作用,同时也给中小企业融资难带来了希望。但是,由于现实客观原因,社会各界对其未来是否可以稳健而可持续性发展给予了太多的关注。众所周知,任何事物都有从不完善到完善发展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大家共同地努力,不断地探索,总结经验而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冯丹.浅谈农村金融扶贫之小额信贷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消费导刊?理论版,2007,(3):32-33.
  [2]王晓燕.我国村镇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时代,2009,(21):92-94.
  [3]《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文件.
  (作者单位:广东省卡莱(梅州)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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