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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的利弊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朱玉福

  越来越多的影视剧组把自然景区当作天然摄影棚,其拍摄行为导致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笔者以为,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利弊并存,但总的看来,利大于弊,只要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影视剧组加强自律,约束自身的拍摄行为,就能够形成自然景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影视剧拍摄“双赢”的局面。
  
  一、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的趋势和接踵而致的生态环境问题
  
  1.越来越多的影视剧组把自然景区当作天然摄影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审美要求和需求越来越高。在影视剧方面,表现为观众不仅希望看到跌宕起伏的剧情安排,而且希望享受到奇特的视觉冲击,于是独特的地形地貌、原始古木、奇花异草、河流水系、文物古迹等风景名胜越来越多地进入影视剧的镜头之中并且成为吸引观众的一大要素。影视剧的外景触角越来越多地伸向自然景区,把自然景区当作天然摄影棚,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态势。近些年来,《神雕侠侣》、《无极》、《十面埋伏》、《情癫大圣》、《惊情神农架》、《可可西里》等影视剧与九寨沟、香格里拉、神农架、青藏高原等自然景区联系在一起,为观众提供了奇特而神秘的风景视觉盛宴。
  2.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导致了诸多生态环境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影视剧组到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环境生态遭到破坏的问题接踵而至。由于很多自然景区本身的生态比较脆弱,加上影视剧组没有自律拍摄行为,没有注意保护自然景区的生态环境,有的甚至违规拍摄,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没有报批,景区所在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失控甚至缺失等因素,拍摄影视剧的行为给自然景区带来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2004年,《神雕侠侣》剧组在四川九寨沟森林公园拍摄外景时,被媒体曝光,剧组被投诉发生“踩踏神仙池”事件,破坏了珍珠滩植被,遭到当地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的谴责;2005年,《情癫大圣》剧组被指责在神农架“用水泥浇筑成蘑菇形状,使原有地貌无法再复原”;2006年初《无极》剧组在云南香格里拉碧沽天池搭建外景“海棠精舍”,废弃的人工建筑对碧沽天池的自然景观造成了极大的破坏,随处丢弃的饭盒、水泥袋、塑料袋、矿泉水瓶子等大量垃圾,严重破坏了碧沽天池的景观。2006年6月,由广东强视影业公司投资的《楚留香传奇》剧组未经文物部门批准,擅自在遗址保护范围内搭建场景,并在文物本体上进行喷绘,将我国目前保存最完整、最大的新疆唐代烽燧――大墩烽燧遗址损坏。针对拍摄影视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自然景区所在地群众、专家学者、媒体、民间环保组织等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同时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既能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又能保证环境不被破坏?
  
  二、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的利与弊
  
  (一)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之利
  1.独特的自然景区能够满足影视观众的视觉需求。很多人都喜欢自然景区独特的地形地貌、原始古木、奇花异草、大江大河、文物古迹,九寨沟、香格里拉、神农架、青藏高原等著名的自然景区是人们向往的旅游目的地,很多人都希望到这些景区游览一番。如果在影视剧中能够既欣赏到跌宕起伏的故事情节,而且还能欣赏到著名的自然景观,那么,这样的影视剧将会更加吸引人们的眼球。很多观众希望在影视剧中既看到所钟爱的剧情,而且希望享受到奇特的视觉冲击,给人以身临其境的感觉。事实上,近些年所拍摄的诸如《无极》、《神雕侠侣》之类的宏片巨作确实也满足了观众的视觉需求。
  2.影视剧与自然景区联姻能够带动旅游业的发展。由于影视剧的开放性很大,不仅面向全国,有的甚至面向世界。因此,通过在景区拍摄影视剧向外传播,可以作为自然景区的宣传窗口,提高自然景区的知名度,进而带动景区所在地的旅游业。有可能的话,还可以依托自然景区丰富的旅游资源,建立专供拍摄影视剧的影视基地,即“自然景区+影视拍摄基地”的发展模式,成为吸引游客的招牌项目。譬如,我们耳熟能详的西北影视城、无锡太湖影视城、云南大理天龙八部影视城、无锡三国水浒影视城、象山影视城,等等,都是自然景区与影视拍摄基地联姻的成功典范。
  3.为自然景区增加收入,补贴日常管理的费用。自然景区的日常运转需要大量的费用,而很多自然景区入不敷出,缺少管理经费。在很多景区管理者看来,剧组到本地拍摄是难得的机遇,可以由此扩大景区影响,也能收取一些费用,于是争相打起影视旅游牌,这也是自然景区生存发展必须作出的选择。向影视剧组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于缺少管理经费的自然景区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二)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之弊
  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的弊端主要表现为拍摄行为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由于大部分自然景区的生态比较脆弱,极其容易被破坏,加上影视剧拍摄方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自律意识差,不能很好地约束自己的拍摄行为;有的甚至违规拍摄,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没有报批,景区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监督失控甚至缺失等因素,致使拍摄影视剧的行为给自然景区造成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很多自然景区接纳了影视剧组的到来,而剧组却没有注意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为了追求美丽的画面和可观的票房收入,甚至于为了一个镜头一个场景不惜糟蹋生态环境,完工后又没有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一走了之。最终出现如此令人痛心的场景――当《无极》中呈现高山杜鹃花海的画面时,现实中美丽百年的花海盛景却难以再现。这是一个大片《无极》能够替代的吗?谁来采取补救措施?自然景区的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许多生态资源是历经数十万年甚至几百万年才形成的,破坏了便无法复原和再生。这些原始生态景观不仅归当地所有,而且属于全国人民、全人类;不仅是我们这一代人所有,而且要留给子孙后代,任何人都没有权力破坏。由于管理不到位、环境意识差、短视等缘故,致使看似“双赢”的局面背后,景区生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三、自然景区环境保护与影视剧拍摄形成“双赢”局面的对策
  
  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利弊并存,但从以上分析来看,利大于弊。笔者认为,只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影视剧组强化自身的拍摄行为,就能够形成保护自然景区生态环境与拍摄影视剧“双赢”的局面。
  
  (一)加强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行为的监督管理。从我国国家机构的职能来看,主管环境的是各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根据《环境法》第7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

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我国主管自然景区环境问题的是各级专门的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以及土地、矿产、林业、水利等其他行政部门。这些行政部门和机构负有管理、监管自然景区生态环境问题的职责和义务。在自然景区生态环境保护上,不仅主管环境问题的中央国家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自然景区所在地的政府尤其是环保部门也应该加强在景区拍摄影视剧的管理和监督。
  随着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的行为造成环境问题的系列事件曝光,相关部门随即发出了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拍摄影视剧的通知。2006年5月10日建设部发出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拍摄影视剧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禁止和限制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和大型主题演艺等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或批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因拍摄活动而影响或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和活动。确需进行此类活动的,必须进行认真评估和论证,并提出保护方案,确保风景名胜区资源与环境得到严格保护。安徽黄山市出台规定,要求在黄山境内旅游景区进行影视活动必须先进行环境评估和论证,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将被禁止拍摄。只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影视剧组强化自身的拍摄行为,就能够形成保护生态环境与拍摄影视剧“双赢”的局面。因风光奇特而被誉为“天然摄影棚”的黄山市,历来是影视剧组青睐的拍摄地,近年来在黄山市拍摄完成的影视剧已超过100部,当地政府及景区在拍摄期间均参与了全程监管。因此,重要的是如何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而不一定叫停所有在自然景区的拍摄影视剧的行为,以致于因噎废食。
  2.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内容广泛、形式多样的社会舆论监督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股重要力量,对生态环境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监督作用,通过社会舆论普及、宣传“绿色影视”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社会舆论监督常常冲锋陷阵,战功显赫。此次《无极》等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之所以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重视,自然景区所在地群众、环境保护专家、媒体、民间环保组织等功不可没。香格里拉碧沽天池自然景观遭破坏几个月前就得到了全球性环保组织“国际保护”中国项目小组的注意,他们向国内不少媒体发出在碧沽天池遭破坏前后的图片,呼吁大众关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二)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第一,宣传、普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不少人认为规范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行为法律上的缺失,即无法可依,是造成这些拍摄行为破坏自然景区的主要原因。其实不然,我们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应该说是比较完备的。1989年12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和2002年10月2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两部,分别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了规定。《环境法》第17、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环评法》第2、16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9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30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第40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普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使全社会形成认真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氛围,以法律的权威促使人们树立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二,把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的行为纳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现在问题的关键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如何严格执法。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务院2005年12月3日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该决定指出,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的行为属于《环境法》、《环评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所规定的“建设行为”,因此完全可以以这两部法律对其进行规范。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那些想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的剧组,严格依照《环境法》、《环评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监督管理,通过环境影响评估的允许拍摄,反之,则坚决拒绝;对那些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剧的,或者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相关责任主体给予严惩,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此外,除了认真贯彻已有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制定规范自然景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当务之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影视业从业者自律自己的行为
  近几年来,影视剧组在利用自然景区作为外景地拍摄,破坏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消息不时被披露于媒体报端,不少民间环保组织虽然坚持不懈地奔走呼吁,却一直未能引起影视界的高度重视。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影视业从业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差。绝大多数在自然景区拍摄影视的剧组,不仅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而且在破坏生态环境后一走了之,不管不问。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出发,影视业从业者必须加强自律,以为景区、国家、人民、全人类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影视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在影视作品中传达正确的环境意识,真正成为宣扬环境保护的一面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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